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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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一、思考题
1.计量立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答:
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3.什么是国家计量基准?
它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
国家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它的主要作用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4.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它的建立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答: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
它的建立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是:
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5.什么是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如何实施管理?
答: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
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检定。
6.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格的原则、就近就地进行。
(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
(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4)检定结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5)从事计量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的检定员证。
7.强制检定的范围是什么?
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
强制检定的范围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
(1)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2)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
当地安排不了的,送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跨地区委托检定。
属于强制检
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
(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8.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如何实施计量检定和管理?
答: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使用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设备台帐,制定检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周期检定计划。
9.什么是仲裁检定?
如何实施?
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
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称为仲裁检定。
实施仲裁检定程序:
(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2)接受仲裁检定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纠纷双方接到通知后,应对与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得破坏其原始状态。
(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
(4)承接仲裁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当事人或双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在接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10.计量检定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
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
11.计量检定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真实资料的完整;(3)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4)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5)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2)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文件;(3)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12.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为什么要如此规定?
答:
(1)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2)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4)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②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③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计量检定人员是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具体实施人员,明确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为了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做好检定工作,保障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13.计量检定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答:
①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②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③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14.什么是注册计量师制度?
注册计量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注册计量师制度:
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2)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3)接受继续教育;(4)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5)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3)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4)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6)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7)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15.注册计量师制度和计量检定员制度有何区别?
答:
主要区别是实现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层管理和资质管理。
16.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含哪些内容?
答:
(1)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2)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
净含量的准确。
17.什么是计量器具新产品?
实施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实施管理的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8.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如何实施管理?
答: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19.实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应遵循哪些法定的程序?
答:
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
(1)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分工,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3)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4)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
型式评价的程序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2)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
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3)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4)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5)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
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人型式评价时限。
(6)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型式批准的审批程序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已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
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已废除型式的计量器具。
2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性质、许可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
《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设备许可证》。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04号令发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对制造、修
理计量器具许可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申请与受理、核准与发证、证书和标志、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处理规定。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性质是行政许可。
许可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许可的条件有以下6条:
①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②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核验人员;③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核验条件;④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⑤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⑥按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1.什么是进口计量器具?
其依法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有哪几个主要环节?
答:
进口计量器具是指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
管理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加强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
主要管理环节:
①调整对象;②适用范围;③管理体制;④型式批准;⑤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⑥法律责任。
22.对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答:
我国《计量法》规定了八种行政处罚的形式:
(1)责令停止生产(对批量产品);
(2)停止制造(对计量器具新产品);(3)停止销售;(4)停止营业;(5)停止使用;(6)没收计量器具;(7)没收违法所得;(8)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又补充规定了四种行政处罚形式:
(1)停止检验;
(2)停止出厂;(3)停止进口;(4)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责令改正和封存两种行政强制措施。
二、选择题(单选)
1.以下哪个内容不属于计量法调整的范围?
(D)
A.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B.制造、修理计量器具C.进行计量检定D.使用教学用计量器具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以下哪些行为?
(B)
A.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B.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C.指派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D.开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工作
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D)
A.《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B.《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C.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D.以上全部
4.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是(A)。
A.计量基准B.社会公用计量标准C.部门最高计量标准D.工作计量标准
5.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B)制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B.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C.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D.计量技术机构
6.计量师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A)内提出注册申请。
A.1年B.2年C.3年D.没有时间限制
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以重量结算的(A)。
A.食品、金银饰品B.化妆品C.药品D.以上全部
8.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D)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A.质量、体积、长度B.面积C.计数D.以上全部
三、选择题(多选)
1.计量立法的宗旨是(ABCD)。
A.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B.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C.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D.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2.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ABD)
A.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B.执行强制检定C.没收非法计量器具D.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3.在处理计量纠纷时,以(AB)进行仲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
A.计量基准B.社会公用计量标准C.部门最高计量标准D.工作计量标准
4.计量检定规程可以由(ABC)制定。
A.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C.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D.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5.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包括(ABC)。
A.社会公用计量标准B.部门最高计量标准C.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D.工作计量标准
6.申请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至少包括下列文件中的(ABC)。
A.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B.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C.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D.个人身份证
7.注册计量师享有的权利包括(ACD)。
A.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B.晋升高级职称C.接受继续教育D.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8.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ABCD)。
A.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B.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C.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D.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9.《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CD)。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制造的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B.对原有产品在外观上做了改动的计量器具C.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D.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2计量技术法规及国际计量技术文件
一、思考题
1.计量技术法规的范围是什么?
答:
计量技术法规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2.计量技术法规的作用是什么?
答:
计量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所不能包含的,计量工作中具有综合性、基础性并涉及计量管理的技术文件和用于计量校准的技术规范。
它虽不属于强制执行的法定性技术文件,但为科学计量发展、计量技术管理,实现溯源性等方面提供了统一的指导性的规范和方法,也是计量技术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3.计量技术法规分哪几类?
答:
①计量检定规程;②计量检定系统表;③计量技术规范。
4.计量技术法规的编号规则是什么?
答: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编号分别为: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用汉语拼音缩写JJG表示,编号为JJG××××-××××;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用汉语拼音缩写JJG表示,顺序号为2000号以上,编号为JJG2×××-××××;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用汉语拼音缩写JJF表示,编号为JJF××××-××××,其中国家计量基准、副基准操作技术规范顺序号为1200号以上。
××××-××××为法规的“顺序号-年份号”,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份号为批准的年份)。
5.什么是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
答:
OIML国际建议(R)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两类主要出版物之一。
它是针对某种计量器具的典型的推荐性技术法规。
内容包括对计量器具的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检定方法、检定用设备、误差处理等。
OIML国际文件(D)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两类主要出版物之一。
它主要是关于计量立法和计量器具管理方面的管理性文件,也有针对某类计量器具的技术性文件。
6.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的原则是什么?
答:
采用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制定公布的“国际建议”,是为各国制定有关法制计量的国家法规而提供的范本,采
用“国际建议”是成员国的义务,也是国际上相互承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决定和检定、测试结果的共同要求。
它有利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确保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我国计量工作的发展。
(2)采用“国际建议”应符合《计量法》及国家的其他有关法规和政策,并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3)采用“国际建议”是将国际建议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本着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
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的计量检定规程,并按我国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审批、发布的程序规定执行。
(4)采用“国际建议”的形式主要是两种:
等同采用:
指与国际建议在技术内容上和文件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建议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
指与国际建议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涵编辑性修改。
(5)凡涉及我国颁发OIML计量器具证书的计量检定规程,应达到相应国际建议的全部要求,以实现国际互认。
(6)凡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的计量检定规程,在封面和前言中必须明确国际建议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并在编制说明中要详细说明采用国际建议的目的、意义、对比分析内容、我国规程和国际建议的主要差异及原因,上报时应附有国际建议的原文和中文版本文件。
采用OIML国际文件,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有关计量规范性文件,可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7.什么是OIML计量器具证书制度?
答: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计量器具证书制度是经过长达20年的酝酿和研究,终于在1990年11月,在葡萄牙召开的第二十五届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时通过的。
这种合格证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建议的计量器具的型式颁发的。
8.如何推进OIML计量器具证书制度?
答:
OIML证书制度还要求执行成员国,应保证制定一个包括申诉在内的执行、监督和管理这一制度的实施办法,并与本国的法律相符合。
为此,我国于1991年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69号文),对在我国具体推行这一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