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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大继续教育公需课作业

2013年公需课程作业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答:

经法院审理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案例分析:

本案纠纷虽然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

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 权利客体的无形 

(二) 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三) 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四) 权利的独占性 

(五) 权利的地域性  

(六)权利的时间性

3、什么是著作权?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答:

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著作权。

4、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三)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

答: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6、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neighboringright,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

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7、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但是,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8、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八)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⑾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九)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四)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六)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七)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0、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一是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1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几种?

答:

专利权客体,又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是指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即依法以专利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

笼统的讲,专利保护的客体即是各种发明创造;具体地看,这些发明创造按专利的种类又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等等。

我国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2、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答: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

一般说来,凡是具备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以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但是,有些客体实际上不属于发明创造;有些客体虽属于发明创造,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

究竟哪些客体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取决于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其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领域。

它们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这种规定,在法律上称为“公共秩序”条款。

许多国家专利法中都有类似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 

(三)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有极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必备的法律特征。

显然,与此不相符合的一切智力成果,都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理所当然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

在我国《专利法》中,为了进一步明确起见,专门列举了四项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规定不得授予专利权。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 

(四)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这是根据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政策,由于特定的技术因素和国防利益,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一类发明创造。

各国专利法一般都有此规定。

我国在1984年3月颁布《专利法》时规定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药品、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属于这类不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1992年6月颁布的修改后的专利法仅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这种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13、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

 实质性条件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一)新颖性:

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a)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b)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c)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所以,在提交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科。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增加经济效益。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14、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

答: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同一发明一般只能确定一位专利权享有人,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如何确定专利权人成为专利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5、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

(一)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利用的权利。

它是专利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a)产品专利的实施权

b)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项专利产品的权利。

c)方法专利的实施权

d)方法专利指的是方法发明专利,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使用该项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权

f)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权的内容包括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和销售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两个方面。

(二)进口权

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包含专利产品的物品,或者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三)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以买卖、赠与、交换等形式将专利权转移给他人的权利。

(四)实施许可权

实施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的实施许可是专利权利用的主要方式,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专利的实施许可,既可以是独占许可,也可以是独家、普通的许可,还可以是分许可或交叉许可。

(五)使用标记权

使用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权人还有权要求其他被许可人在销售专利产品时使用专利标记。

16、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权利内容上有什么区别?

答:

(一)产品专利的实施权 

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项专利产品的权利。

 

(二)方法专利的实施权 

方法专利指的是方法发明专利,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使用该项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7、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了那些限制?

答:

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除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外,还应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为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都作了某些限制。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他专利国际条约也对专利权规定了一些限制措施。

各国专利法有关专利权的限制措施主要有合理利用、强制许可及国家征用。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不能是永久的,这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说是对专利权的限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指法律允许的对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利用。

这些对专利发明创造的利用,可以不经专利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五种合理利用:

a)先用权人的利用

b)科学研究中的使用

c)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

d)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e)善意第三人的使用和销售

18、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

我国专利法有关条文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所谓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专利管理机关是指有权处理侵权案件的行政机关。

因此,在发生专利纠纷时,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区或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该处理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不履行,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这类纠纷案件所涉及到科技的复杂性,为保证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各省、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的开放城市或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

19、如何在本职岗位更好地利用商标权,维护商标权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第一,对他人商标注册情况的监控。

商标权人应通过自己的商标管理部门或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局的商标公告检索,了解他人申请和注册商标情况。

如发现有可能和自己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对自己的商标权可能构成损害的注册或申请,要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商标异议、争议和诉讼主张权利。

  第二,对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监控。

对正在发生的商标侵权,商标权人要根据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措施。

对一般商标侵权的,如果情况很紧急,建议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行政保护,其特点是及时、效率高,可以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但行政保护不能就民事损害赔偿做出决定,只能调解。

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涉及的金额比较大,建议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特点是程序性强,主要是就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做出判决。

在诉讼开始后,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早班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措施。

如果是商标假冒,就涉及到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

商标权人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涉嫌犯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联合执法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比较确定涉嫌犯罪,对情况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的,建议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其特点是法律手段比较有力和全面,能对付各种复杂和困难的情况;如果情况比较简单,情节显著轻微,可向法院自诉解决,由法院直接受理。

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包括假冒行为发生地、伪造擅自制造商标的销售地等地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

20、为什么商标法对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有所限制?

答: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一)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二)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

(三)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其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

(四)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21、商标的申请如何能和已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的同时,又能让消费者产生某种品牌联想?

答:

商标权注册申请中要注意和已有注册商标的区分,如果在你申请的商标中容易造成和他人知名商标造成混淆,已经获得商标权的企业会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申请者就容易被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其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此案中两个企业同属于商标注册的同一类商品,即衣服鞋帽类。

如果奴绅注册到食品类、家具类,耐克公司就不会对其商标注册这么敏感。

当然发过来说,很多知名企业也应该注意其他企业搭便车的商标注册行为,进一步保护自身利益。

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

22、如何在市场中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仿冒和混淆?

答:

(一)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二)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

(三)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其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

(四)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商标权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注册申请中要注意和已有注册商标的区分,如果在你申请的商标中容易造成和他人知名商标造成混淆,已经获得商标权的企业会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申请者就容易被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其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23、谈谈商标山寨现象背后的我国商标权保护?

答: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查处程序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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