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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南昌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经1999年6月2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和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形成的各类档案,是学校各项工作和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史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我校的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教育质量及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

学校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议事日程,纳入教育、科研和行政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做到“四同步”:

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四条  我校的各类档案是指在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产品生产、出版物、外事、财务会计等方面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材料,包括图纸、图表、实验记录、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录像带、录音带、模型等。

  第五条  档案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制度,在确保档案安全和国家机密的前提下,按规定搞好对社会的开放利用。

         

第二章 体制和任务

 

  第六条  我校档案工作在分管校领导和校办的直接领导下行使职能。

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单位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1~2名,并把做好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责任范围,作为检查工作、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校档案馆是永久保存全校各类档案的职能管理部门,是向学校和社会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也是对全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的业务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指导、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立卷归档工作;

  (四)负责接收、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统计及管理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培训专(兼)职档案干部,组织全校档案干部开展学术研究,按学校要求做好档案干部专业职务聘任工作;

  (六)配备必要的现代化管理手段,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为社会和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七)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档案利用者教育活动;

  (八)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进行档案信息交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十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我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单位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定期向校档案馆送交归档资料。

对于某些需特殊条件保管或利用频繁且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管理。

 

第十一条  从方便工作出发,在档案数量较多、条件成熟的单位设立分室,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学校档案馆领导,每年向档案馆报送新增库存目录,并不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的档案。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属专业干部,其职称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教学、科研、图书资料人员同等对待,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对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关领导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在编报预算时,要把档案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计划,单列专款,由校档案馆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应在切块经费中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

 

职责范围内,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做到档案工作与各项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等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科研成果和基建工程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意见。

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文件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制度。

一般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本部门档案工作人员检查,装订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校档案馆应派人指导立卷工作。

  第十八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党政群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教学类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

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1987]教工字016号)执行。

  (三)科研类

  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四)基本建设类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五)仪器设备类

  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六)产品生产类

  主要包括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录像等。

  (七)出版物类

  主要包括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及其他学术刊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八)外事类

  主要包括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进修及学校聘请的外籍、港澳专家与教师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

  (九)财会类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预字[1984]第85号)执行。

  以上各类指归档范围。

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具体内容详见各种门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归档时间要求:

  

(一)党政群各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前归档;

  

(二)各教学部门和能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度十二月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等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二十一条  凡由本校与其它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件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档案原则上由校档案馆永久保管。

在国家需要时,或学校所存部分档案列入有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时,应向有关国家档案馆提供所需部分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校档案馆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四条  校档案馆要注意向国内外征集与本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和资料。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档案馆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方法》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排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类档案按价值将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二种。

对于到期档案的销毁工作,由档案人员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鉴定,提出具体意见,登记造册,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时要有2人以上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校档案馆的保管工作要求做到:

  

(一)校档案馆按国家档案部门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加强保管,编辑馆藏目录和其它检索工具,做到分类科学、整理系统、保管安全、统计准确、利用方便。

条件成熟时,开展微机检索。

  

(二)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库房要有“八防”(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高温、防霉变)措施,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三)认真执行档案查、借阅制度,严格履行查、借、复印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档案馆应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和复制。

  第二十九条  校档案馆应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遇到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第三十条  校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览室,提供档案目录(属开放范围的)、全宗指南等。

  第三十一条  对于要求查阅、摘录、复制属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校档案馆馆长同意,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校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

如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时,应持介绍信,经校档案馆馆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党和国家秘密,须经校领导批准。

查阅校党委、行政会议记录需经党办、校办主任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  校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

出版和公布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并报请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馆长同意或经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校档案馆应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六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校档案馆应建立检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兼职档案员和突出的服务成果、研究成果学校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备案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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