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工作规范.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11523992 上传时间:2023-03-11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9.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docx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务监督工作规范.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docx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为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增强村务监督的实效性,推动我市“廉洁村居”建设向纵深发展,根据**等有关政策文件,特制定村务监督工作规范如下:

一、组织建设

(一)人员构成及基本要求

1.人员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人。

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副书记兼任村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并按规定程序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2.任职条件

(1)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3)熟悉村情,热心本村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4)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5)主任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委员一般应具有初、高中及以上学历;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担任成员。

3.回避制度

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副书记本人外,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亲属、近亲属以及村会计(报账员)、纳入村干部专职化管理的其他村工作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集体资产专管员等均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注: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人员的产生和调整

1.选举

(1)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2)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可连选连任。

选举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3)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提出初步人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投票通过。

其他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和联名推荐。

候选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

(4)候选人基本情况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5)村民会议选举应有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赞成的票,始得当选。

(6)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7)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备案。

2.自行辞职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及时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并说明辞职理由。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

(3)村党组织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应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应当在5日内进行公示,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备案。

3.辞退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须退出村务监督委员会:

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或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②不按照制度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干扰影响村“两委”正常工作的;

③对村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④组织开展村级民主理财实施财务监督,不按规定严格审查;对违反财经纪律或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及时予以制止,不据实签署审查意见的;

⑤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用为名侵占监督对象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开展监督工作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⑦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

⑧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上述原因被要求退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村党组织应要求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

所作决定应在5日内进行公示,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备案。

4.职务自行终止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①死亡的;

②被判处刑罚的;

③丧失行为能力的;

④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满意。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备案。

5.补选

(1)主任出缺的,应在出缺后一个月内组织补选;其它成员出缺的,宜在出缺后3个月内组织补选。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组织主持下,按照本文件人员构成、基本要求和选举有关规定进行。

(3)补选的成员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三)场所与制度建设

1.村“两委”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做到有牌子、有人员、有经费、有印章、有制度、有履职记录。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实行工作例会、学习培训、报告工作、民主评议、监督台账、工作回避和申诉等制度。

二、监督内容、程序及要求

(一)监督内容

1.监督上级重大决策事项部署落实情况。

对上级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贯彻情况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实施成效等。

2.监督村务决策。

对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情况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事项,提出纠正意见。

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程序向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党(工)委反映。

(见附件1)

3.监督村务公开。

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公开执行情况。

督促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在公开内容上签名确认。

对公开事项存有异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见附件2)

4.监督村级“三资”管理。

加强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发包、租赁及处置情况监督。

参与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村级财务收支事项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的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不得入账。

(见附件3、5)

5.监督村工程建设项目。

对村属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的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标投标、资金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标准等进行监督。

(见附件4)

6.监督惠农政策措施落实。

对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7.监督村民委员会委员履职。

对村民委员会委员履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8.监督精神文明建设。

对乡风文明建设,推动移风易俗,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进行监督。

9.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重点监督内容,各村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事项清单,清单内容不限上述内容。

(二)工作程序

1.收集民意

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重点监督事项。

2.调查分析

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

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两委”反映。

3.监督落实

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通报反馈

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工作报告、函告等形式对监督结果进行公布;对村民普遍关心或村民点题监督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结果通过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开;对村民询问质疑的问题,5个工作日内向村民反馈结果或作出解释说明。

5.线索移送

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以及发现涉嫌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纪(工)委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将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移送。

(三)工作要求

1.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决议事项须经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对于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3.通过查阅资料、书面记录、拍照、录像等方式全程参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事项监督。

4.监督结果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予以通报。

三、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学习培训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组织集体学习,并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等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市负责培训,其他成员由乡镇(街道)负责培训。

业务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

(三)报告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群众对村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每半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四)民主评议制度。

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可与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一并进行,每年至少组织1次。

评议档次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

评议结果每年年底在村务公开栏及时向村民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评议为不满意的,由村党组织书记约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成员评议为不满意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约谈。

(五)工作台账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应认真如实记录,妥善归档保存。

(六)监督回避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以及姻亲利害关系的,或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监督工作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本人未自行回避的,村党组织负责人或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可责令其回避。

(七)申诉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时,可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或纪(工)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和纪(工)委要及时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1.乡镇(街道)建立村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2.坚持村党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领导,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开展村务监督工作,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和报告事项及时答复处理。

3.村民委员会积极支持配合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并整改落实。

(二)待遇保障

每月(或每季度)由乡镇(街道)纪(工)委、党群工作局、政法和社会事业(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对各村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工作进行考核。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享有一定的村务监督专项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考核结果和村情实际讨论决定,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及纪(工)委备案。

现职干部兼任的,不再领取误工补贴。

(三)专业保障

1.市级层面可建立指导村务监督工作的专家人才库,涵盖党建、纪检、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招投标、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专家队伍,为村务监督委员开展工作提供政策指导、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撑。

2.乡镇(街道)、村结合实际情况,组建村务监督“顾问团”,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效能评价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组织,结合年终村干部目标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乡镇(街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

对村务监督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单位和个人,乡镇(街道)年终可给予表彰奖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家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