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11523832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66.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docx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docx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和上下一致、业务相近、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八条 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各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安全防范负第一责任。

第九条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号)执行。

第二章 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会)在县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指导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必要时,协调武警中队调集部队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承办县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和完善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二)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三)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向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对策建议,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巡查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完成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十)承担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用电等安全监管职责;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归口、隶属、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县委宣传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动态等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

(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县委统战部职责

(一)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县委政法委职责

(一)履行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四)督促指导全县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全县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县粮食和储备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县级粮食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

(五)督促指导全县粮食流通、棉花和食糖储备等流通、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实验室、学生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职业卫生等相关专业人才;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监管;

(六)承担县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九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局、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全县化学产业促进和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行业合理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四)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负责全县通信行业和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五)负责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将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纳入县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加强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加大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指导支持科研机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八)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九)督促指导国有资产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与县应急局共同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督促指导公安交警大队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移送的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履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承担县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等救助管理机构、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特困人员供养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安全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三)负责审查审核有关部门报送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政策规定;

(四)承办申请县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五)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

落实县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县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对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投入;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人社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负责制定修订全县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督促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局)职责

(一)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土和城乡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

指导乡镇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重要线性工程网络等设施布局,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

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二)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

(三)负责全县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四)负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各类采矿活动、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尾矿库、以荒山黄陂治理为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非法违法勘查采矿、非法违法超层越界采矿、非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行为的查处,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五)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治理工作;

(六)与县应急局共同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核技术利用、伴有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核辐射的环境质量监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管职责;

(二)依法对全县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七)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矿山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和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九)承担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依法对全县建设(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全县城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及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等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

(四)督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五)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监管工作;

(六)督促指导全县民航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含航站楼、 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加工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等设备安装工程,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七)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县城市供水、供热、城市照明、园林、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区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十)督促指导全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人防工程、人防设施(民用建筑)防护功能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防护、防化等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场所、设施);

 (十四)承担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制定公路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突发事件处置的协调、组织工作和运输企业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三)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应急救助及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指导各乡镇组织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指导、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品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八)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全县交通运输企业以及职业驾驶人的资格准入、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

(九)负责铁路安全监管,落实铁路安全联系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单位依法查处影响铁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县邮政行业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邮政公司履行安全监管和主体责任);

(十一)负责全县快递企业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寄递危险品等行为;

(十二)与县公安交警大队共同承担县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九条 县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蓄水)安全鉴定、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及河道采砂等安全监管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三)负责全县水旱灾害的防御工作;

(四)督促指导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五)与县应急局共同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种植业、渔业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涉氨制冷果蔬储藏库、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渔业等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生物质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农业作业安全,负责全县农业工程及配套工程、附属工程 、农业设施和农业生产环节中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职责

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农机销售、农机作业和维修、农机合作社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商务局职责

(一)承担全县商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二)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督促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

(三)督促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

(四)督促指导全县文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协同住建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文物场馆实施安全监管;    

(六)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文艺演出团体、营业性文艺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