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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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4年4月9日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附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修改和补充条文

  第1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24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

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7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29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眼,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

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32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38条 原文照用,再增加: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

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46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54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57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结构符号——回)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122条 原文照用,再增加:

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瞭望或走出操作室。

  第125条 增加:

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最大高度。

  第132条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

原设计安装事故停机按钮者,应更换为“拉线开关”。

沿运煤皮带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

起动预警告中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车间应有明确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

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第133条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

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

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

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第147条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

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米,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

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第170条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

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钢料制成。

运行人员应使用钢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第200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第206条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

  第209条 出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统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

  第239条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

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81条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分场领导人的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

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

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

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

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第382条 在盛过可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第478条的规定进行。

  第436条 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

在制氢电解槽氢气出口管上应有带报警的氢中含氧量在线监测仪表。

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超过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

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第437条 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

值班室内应设有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第445条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

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第521条 禁止使用移动式浮筒乙炔发生器。

  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及焊接工作场所至少10米,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以免发生爆炸。

  第528条 清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石灰浆,应在每一批电石完全分解且分解室内的温度必须在50℃以下时,方可清除。

清除出的石灰浆,应送到废料坑。

  第548条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

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

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上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第552条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579条 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602条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领导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

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

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第664条 对于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以及它的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设备全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666条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

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669条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693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731条 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从钢丝绳上切下1500毫米左右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整绳的抗拉强度为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

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回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限,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

其它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

  第760条 悬挂链式起重机的架梁或建筑物一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

禁止用链式起重机长时间悬吊重物。

附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以下简称《安规》)第二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特作本补充规定。

原《安规》第二章中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1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1.1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

  1.1.1 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补充规定所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冲灰、输灰系统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1.1.2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但对一览表中虽未列入而按1.1.l或1.1.2任何一项规定应填用工作票的工作,仍应填用工作票。

  工作票格式见附件1。

  1.2 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仍应填用工作票;夜间如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则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对上述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运行人员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

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入值班记录。

  1.3 在生产现场进行不填用工作票的其他一切工作应根据直接领导人的口头命令或得到其同意后进行。

若工作由非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在开工前还必须得到当值运行值班人员的允许。

  1.4 同一车间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一般应由车间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

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

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1.5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1.6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2.1 工作票签发人:

  2.1.1 工作票应由车间主任、副主任签发,或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发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车间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

  2.1.2 必要时也可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厂有关部门考核、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正、副班长签发本班组管辖的设备系统,且同其他班组工作无关的工作票。

但公用系统、主机组及某些重要辅机(由电厂自行规定)的检修除外。

  2.1.3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1.3.1 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1.3.2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2.1.3.3 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2.1.3.4 了解检修工艺。

  批准后的工作票签发人(包括车间主任、副主任)名单应由发电厂书面公布。

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付本。

  2.2 工作许可人:

  工作许可人一般由运行正、副班长担任,必要时班长可以指定经过车间批准的、有能力正确执行和检查安全措施的独立值班人员,担任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检修的工作许可人,但主要设备大、小修和公用系统除外。

  车间批准的工作许可人和由于变动工作岗位等原因暂时不能继续担任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并报厂部备案。

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3 工作负责人:

  2.3.1 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胜任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2.3.1.1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3.1.2 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

结构、缺陷内容等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2.3.1.3 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2.3.2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一级工、学徒工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2.3.3 车间批准的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书面公布并报厂部备案。

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3.4 集中检修单位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运行单位担任工作负责人时,除必须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尚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

  3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写

  3.1 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1.1 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

如:

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等。

  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截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按《安规》规定应加锁的截门。

  3.1.2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1.3 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

  3.1.4 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3.1.5 3.1.3及3.1.4两项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3.1.6 大、小修工作安全措施项目较多,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对工作项目虽不属大、小修,但安全措施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页,格式见附件2。

  3.2 工作票中“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2.1 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截门不严等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3.2.2 运行值班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运行措施。

  3.2.3 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3.2.4 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3.2.5 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中填写:

“无补充”,不得空白。

  3.3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

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

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4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4.1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间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

  4.2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电力运行值班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热机检修工作负责人不具备到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格式见附件3)取代此项检查。

  4.3 热力设备、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4.3.1 氢气、瓦斯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有关截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4.3.2 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截门、闸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

如截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截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车间批准的其它安全措施。

  4.3.3 4.3.1及4.3.2两项中凡属电动截门应将电动截门的电源断开。

热机控制设备执行元件的操作能源也应可靠地切断。

  5作票的执行程序

  5.1 签发工作票:

  5.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5.1.2 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两份。

签发时应肛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

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班长。

  5.1.3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各个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填在由其负责的那一项工作内容之后。

  5.2 接收工作票:

  5.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班长,由运行班长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5.2.2 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5.2.3 运行班长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工作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2.4 必须经过值长或单元长审批的工作票,应由发电厂作出明确规定,印发运行班组及有关车间、科室。

  5.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5.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和值长或单元长意见,由班长在适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重要措施(由发电厂自定)应由班长或司机、司炉监护执行。

  5.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写停电联系单,送电气运行班长据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

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将停电联系单退给热机运行班长并做好记录;如电气和热机为非集中控制、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可用电话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班长姓名,停电联系单可保存在电气运行班长处备查,热机运行班长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

  如果工作负责人符合《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要求的条件,能按《安规》第77条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测可不使用停电联系单。

  5.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应报告运行班长,经运行班长了解执行情况无误后,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5.4 工作许可:

  5.4.1 《安规》第77条关于“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5.4.2 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

工作负责人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5 开始工作:

  5.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5.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并经双方同意。

  5.6 工作监护:

  5.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规》第75条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5.6.2 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5.7 工作延期:

  5.7.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班长、单元长或值长)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5.7.2 二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

  5.7.3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5.8 检修设备试运:

  5.8.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5.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

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件4),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

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

“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班。

  5.8.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

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5.8.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5.9 工作终结:

  5.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5.9.2 工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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