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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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未来之星基金会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未来之星基金会该基金会为专项公益基金会。
该基金会将旨在增进人口福利、促进家庭幸福,为贫困家庭的儿童、烧伤烫伤儿童及农民工子弟、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及健康教育促进活动: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在各个地区开展烧烫伤及儿童安全宣传系列活动,增强人们预防意外伤害的意识。
通过项目资助与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形式,为农村贫困家庭烧烫伤患儿实施功能性康复手术。
让烧烫伤患儿通过手术治疗后也能和其他健康儿童一样快乐的成长,不会受到歧视,让他们拥有一个没有阴影的童年,也让一个个家庭重新充满希望和欢声笑语。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家庭和睦幸福。
特此申请。
发起人:
(签名)
发起组织:
(盖章)
2022年7月13日
填表说明:
本表务必填写真实情况。
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
“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
表中选择项,请在中打√,或涂黑。
“受理序号”由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登记证号
基金会名称
(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
)发起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请填写详细的申请理由:
)
申请理由
1、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关爱伤残儿童,倡导大家注意保护儿童不受意外伤害,增强公民的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家庭和谐美满,造福于社会。
受理序号
申请理由(续)2、作为受益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企业和个人,为社会作些公益事业,这是回报社会自觉的责任和义务。
3、本基金由个人捐资不求利益回报,完全出于公益目的。
4、本基金的设立除了公益目的外,还为了让社会多关爱伤残儿童,提醒公民注意增强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防范意识,还孩子一个健康的童年。
登记证号基金会名称
登记证号基金会名称
验资证明
,原始基金数额:
贰佰万元(请在此处粘贴证明文件)登记证号
基金会名称基金会名称
住所证明未来之星基金会,住所地址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寺300号
住所来源:
基金会自有租赁V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说明:
基金会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下表;基金会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将房产证书复印件粘贴于下页;基金会住所为基金会“自有”,或“租赁”的,请将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粘贴于下页。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
未来之星基金会,
住所地址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由本单位/本人提供。
特此证明。
(房产部门盖章/产权所有者签名)年月日登记证号基金会名称
登记证号基金会名称
住所证明(续)
理事/监事名单
说明:
本页应当根据理事和监事人数复制后填写。
每位理事/监事填写一页。
理事/监事姓名:
国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请将身份证明(中国居民:
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外国、港、澳、台居民:
护照、居留证明复印件,有关公证、认证文件)粘贴于此处:
本人愿意作为未来之星基金会基金会理事/监事,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为公益事业服务。
本人签名:
年月日
登记证号
基金会名称
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说明:
本页应当根据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复制后填写。
每位负责人填写一页。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姓名:
国籍:
工作单位及职务:
简历
自至自至自至自至自至自至自至自至自至
本人愿意作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为公益事业服务。
本人签名:
年月日
请在此处粘贴本
人照片
登记证号
基金会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教育部;
经审查,同意未来之星基金会基金会设立,并由我单位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同意该基金会如下登记事项:
名称:
未来之星基金会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类型:
属于专项公益基金
宗旨:
人道、博爱、奉献,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业务范围:
(一)接受专项资助、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为捐款人组织专项基金、专项委员会并开展活动;依法募捐其他合法形式的活动募集资金。
(二)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组织、政府和个人合作,募集资金。
(三)接受国内外的捐赠、捐助;(四)使基金保值、增值的合法活动;(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六)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各项公益活动;(七)支持、推动、组织青少年儿童健康问题的研究工作;原始基金数额:
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登记证号
基金会名称
登记证号
基金会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续)
未来之星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
未来之星基金会。
第二条:
该基金会为专项公益基金会。
该基金会将旨在增进人口福利、促进家庭幸福,为贫困家庭的儿童、烧伤烫伤儿童及农民工子弟、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及健康教育促进活动: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在各个地区开展烧烫伤及儿童安全宣传系列活动,增强人们预防意外伤害的意识。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
人道、博爱、奉献,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
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专项资助、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为捐款人组织专项基金、专项委员会并
开展活动;依法募捐其他合法形式的活动募集资金。
(二)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组织、政府和个人合作,募集资金。
(三)接受国内外的捐赠、捐助;
(四)使基金保值、增值的合法活动;
(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六)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各项公益活动;
(七)支持、推动、组织青少年儿童问题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儿童健康问题,关注儿童烧烫伤事件,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
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
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
(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
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
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三)投资的收益;(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五)中国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
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有捐赠协议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