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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贷款人:

敬请注意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或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一、您已经具有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法律常识;二、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三、您确保提交给贷款人的有关证件、资料及向贷款人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的;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五、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提供任何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以及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七、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要求在贷款获得信用社批准之前签署本合同,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信用社审批为准;八、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贷款人咨询。

立约人: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因购买房产资金不足,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并以所购买之房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借款人对本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

第一条借款种类。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二条借款币种和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三条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第四条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第五条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一、贷款利率的计算: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上浮比例)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下浮比例)二、基准利率指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每次发放时的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所载利率为准。

四、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因展期原因导致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以另行约定为准。

五、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贷款划转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即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施行的基准利率。

第六条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贷款利率计收复利。

第七条贷款利率的调整。

一、调整周期。

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二、贷款利率按年度调整利率的,利率调整日为次年1月1日;贷款利率按季度调整利率的,利率调整日为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的21日;贷款利率按月度调整,利率调整日为每月的21日。

(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季/月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季/月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三、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

执行固定利率时,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做调整。

执行浮动利率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和贷款利率计算公式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四、贷款人按约定调整贷款利率的,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自调整当日开始执行。

第八条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双方签订的对原浮动比例进行调整的书面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计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

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利息和罚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第十条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当期利率计算利息。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结息,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二、结息周期。

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第十一条提款条件。

借款人每次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由。

二、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担保权已经设立,担保人没有违反担保文件的约定。

三、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格式的《提款申请书》。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和贷款人信贷资金充足。

五、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支付贷款资金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文件(由借款人签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已经填妥的以交易对象作为收款人的付款凭证(原件);(三)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订符合贷款人要求格式的《委托支付协议》。

第十二条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三条贷款资金支付。

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一、借款人应当委托贷款人代为支付贷款资金,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交易资料、付款凭证和支付委托,将贷款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代为支付贷款资金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交易资料、付款凭证等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等进行形式性审查,贷款人经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支付贷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划款方式。

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第十五条还款原则。

一、借款人应于本合同或借款凭证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

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开立的指定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委托贷款人自行转款代为清息或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贷款人之任何款项或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第十六条约定还款日。

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十七条还款方法。

见本合同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等额本息还款法。

指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还款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第十九条等额本金还款法。

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固定金额的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还款方法。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每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贷款期月数第二十条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每月还款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指定账户或其他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银行卡(以下称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每月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可撤销,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二、借款人应在每期的约定还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内。

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

因委托扣款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形成贷款逾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三、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贷款人之任何款项或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此授权行为不可撤销,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四、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五、借款人于委托扣款账户项下的款项,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被征收任何税款,该等税款由借款人缴纳。

第二十一条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的,借款期内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借款采用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对利率固定期和借款期限均不作调整。

第二十二条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本。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时,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在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支付违约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三、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提前还款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人民币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提前还款违约金约定。

见本合同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担保条款。

借款人在此确认:

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同时借款人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二十五条保证担保。

一、为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本合同,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保证范围为: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其他形式的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四、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购房产依法办妥房地产权证书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办妥及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之日止。

五、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对本合同借款金额进行变更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并取得其同意。

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借款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减轻了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借款本金金额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协议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如将来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无需再征得保证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本合同采用可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八、保证人在此同意,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本合同借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并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长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九、保证期间,贷款人有权依法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人在此同意,在保证期间,贷款人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应继续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3)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4)保证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等情况。

十二、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抵押担保。

一、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自愿以其所购买的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抵押物清单》所述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由贷款人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用于抵押担保之抵押物的范围包括:

(1)房地产建筑期内(期房)的权益:

是指抵押人与售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项下抵押人所享有的对所购房地产的全部权益。

抵押人同意将该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同时,抵押人同意在该建筑期内的抵押房产变为现房后继续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2)抵押房地产(现房)的权益:

是指经房地产管理机关验收合格并颁发产权证书之房地产及相关权益。

二、抵押物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二十七条抵押物清单。

见本合同第六十条。

第二十八条抵押说明。

一、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二、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贷款人持有借款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

2、抵押权存续期间,贷款人有权依法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被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由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按其所受让的债权受让相应的抵押权。

3、抵押人在此同意,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可以许可借款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如将来贷款人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再取得抵押人口头和/或书面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在原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包括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4、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对本合同借款金额进行变更应及时通知抵押人并取得其同意。

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借款人债务的,抵押人对加重的部分不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减轻了借款人的债务的,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5、抵押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借款本金金额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抵押人以抵押物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6、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本合同采用可浮动利率,抵押人愿以抵押物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7、抵押人在此同意,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本合同借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并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同意继续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存续期间延长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四、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同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贷款人如有要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应交贷款人保管。

如果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和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七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条第六款第5项约定处理。

2、抵押人应及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税费、管理费、修理费、水电费等款项,否则应赔偿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给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抵押物的保险。

1、贷款人如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必须承担费用按贷款人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三个月。

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否则贷款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及利息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并有权直接从抵押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3、保险单中应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亦应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按本条第六款第5项约定处理。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

4、抵押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

六、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现状或者以出租、转让、置换、变现、再抵押、赠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本款第5项约定处理。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如被征用、拆迁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款第5项约定处理。

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但在贷款人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时,在所得价款清偿借款人之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价值或所取得的款项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5、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和/或多种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1)清偿或提前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付的款项;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3)根据抵押人与贷款人约定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4)经贷款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5)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七、抵押权的实现。

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贷款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违反本合同约定;

(2)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3)借款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5)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予清偿的;(6)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可能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的;(7)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情况。

2、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及抵押物应缴税款;

(2)清偿借款人及抵押人应给付贷款人而未给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等;(3)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4)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借款本金;(5)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贷款人应按抵押人的要求予以返还。

八、抵押登记及注销。

1、以抵押物设置抵押权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或者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备妥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亲自和/或委托贷款人指定的人士到相应的登记部门依法办妥抵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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