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794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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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794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修订版)全文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注明:

修订处已标亮

1总则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

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裙房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附属建筑。

2.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明火地点openflame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防火墙firewall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1.13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

的出口。

2.1.15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6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

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7避难走道exitpassageway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

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闪点flash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沸溢性油品boil-over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21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1.22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充实水柱fullwaterspout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勺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n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2符号

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征指数;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厂房和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

类别

便用或产生卞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博征

1.囚戊小-F2SV的酒像:

2.爆炸卜谯小干10%的气体占

齐常艦卜碰口左讣擀或任空气申氧化能导致迅連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虽常温F受到水脱空气中水離气的作垢.链产生可嶺气体并引理燃烧岐毎炸的糊质;

极易引曲燃焼或爆炸的魁氧化剂:

6.哽撞占・羣撩威与氮化剂i存机物接毓旳能于店燃烧或羅的的怖膜

7.在密闭设搭內燥作温倉不小于粉城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仁闪贞不力于芻匸,但小于60T的液体:

2.爆悴卜砸不血于10^的气体;

3.不僵于甲类的aon

4.不国于甲类的易燃皿体:

.

5.助憾气体*

6.能与空隧卿成爆炸性繼件物的溥游状态的粉尘、腎灘、闪直不小于

60C的液体零滴1

k闪点不小于閒它的液体f

2.町燃爲体;

T

b对干揑烧物涓进仆加T.|芹在帝温或熔化掘态卜•箱常产生强祁聊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闿气体.戒怖、固体件为燃科或豁气萍、液体逬彳「燃挠作我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溫卜便用或加工堆燃烧糊孤的生严>

常盘卜'愷用或加工薛燃烧物啸的生产;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

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

灵程险性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决危险性轄征

1.闪点小千2§匸的酒俸T

2.標澤Fl®小于10%的气体,曼到桶:

空气中水議塚的作用能产生爆炼卜PR小于气体购13体物质;

3.牯溫卜陡自押井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紳連自燃或爆炸购初质:

4.常建F受到水戚空气中水热汽的作用,能R生巧臂%値并琲起燃饶或爆许妁初质】

5.遇醱*豎撫、撞击、摩撩以及适冇机物或廉磺等鬲据的无机物,概易刑起燃磯戒烽炸的獗氧牝刑『

6.聲Hits常掠威与規化剂“有机物接*i时能引起唸烧威曙炸的

「闪点不小于2SX-,但彷于60匸的液体:

2.第炸卜闲不小于10%的气体*

3.苹図干甲类的報优熬

取不属于甲类的覇愿囚体:

5.助燃气体:

&世醍卜•空气接鮭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敷引駁H燃的物品$

1.闪亦不小于同亡前液体:

T

描燃焼物品

不燃烧糊品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

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级

四级

訪火墙

不魅性

3.W

不燃枠

3.W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不燃杵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不燃性

不魅性

不燃性

难燃性

Hi梯井的墙

2.00

2.00

150

0.50

睫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too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潍燃性

0.25

非承重外曙

不様性

不燃性

死燃性

聯燃性

腸间隔墙

0.75

0.50

0.50

0.25

不燃性

不燃忤

不燃性

难燃性

3XX)

2.50

200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耶燃性

1.00

難燃性

0.50

不燃件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J5

薄燃性

0.50

屋顶祇垂梅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

难燃性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ICO

不燃性

075

可燃性

吊顶(也抄吊顶協觇)

不趨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勺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勺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为防护层。

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

灾危釧2

类别

厂房的耐

火諄级

层数

毎个嗨火耸区的喉丈允许遽輩面租(IT2)

单展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地下我半地F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镰

宜采用单层

4000

300Q

3CKX)

2000

——

——

_圾

二圾

不跟

6

5000

4000

4000

3D3t}

2000

1500

——

二级

不限

平限

8000

6000

4000

3000

2000

5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

一、二饮

不隈

不限

不限

4000

1000

T

三圾

4000

2000

1

四怏

1

1000

1

1

一'二圾

不PK

不限

6000

1000

三级

3

3MQ

1

15Q&

-_M

——

注: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

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

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裤存物品的火炎危

仓库的

*9

允许

层敬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昉火分区的衆炭朮许建轨面积GnT

单层仓库

多尾仓库

髙层仓库

能下或半地下它康C包质地下

或半地下童)

殓性类网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衙座

仓库

防光

分区

毎座

仓库

防火分区

防火

分区

3.4项

一簸

1

1&0

60

——

——

——

——

——

1,5.6JR

1

7&0

250

——•

——

——

——

1v3.4is

一、二圾

三毀

3

1

2000

500

500

250

300

——

——

2.5、

-V二圾

三毀

5

1

2&X)

900

700

300

1500

500

VMM

——

1顷

三毀I

5

1

4000

12OC

1000

400

2800

700

i

150

2顶

r二IS

三級

600C

210C

1500

700

4800

1200

12W

4W

4005

1000

3€0

不陨

ITR

3000

乔限

15OT

4000

1200

5C0

T

三級

3

3000

1000

1500

500

四級

1

2100

700

—・二級

不很

不限

不帳

不限

20QC

6000

1500

10W

三級

3

3000

1W0

2100

700

——

——

四毀

1

2100

700

——

——

——

——

——

注:

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

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按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

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勺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表示不允许。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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