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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行为守则20

 

 

行为守则

(本译本以英文版为准)

___________________

 

屈臣氏集团有限公司

版本2.0

 

行为守则

 

1

目的与范围

3

2

政策

3

2.1公平交易和诚信

3

2.2反贿赂和反腐败

4

2.3商务招待

4

2.4采购货物和服务

7

2.5第三方代表

7

2.6信息使用

8

2.7向媒体的声明

8

2.8依法检查权

8

2.9投资

8

2.10外部雇用与机会

9

2.11利益冲突

9

2.12亲属声明

10

2.13政治和慈善捐赠

11

2.14公司资产、帐册及记录

11

2.15社交媒体的使用

11

3

举报非法或不道德行为

12

附件A:

什么是贿赂?

附件B:

遵守政策声明(版本2.0)

1.目的与范围

 

本《行为守则》(“守则”)旨在为屈臣氏集团(“本集团”)的雇员制定标准,以促进诚实和道德的行为,鼓励在所有商业交易中保持公开、透明,杜绝腐败和贿赂行为。

员工应随时保持警觉,在容易出现诈骗、作假或贪污的情况下加强防范。

为了保持和维护客户及公众的信任和信心,有一点至为重要:

集团不应与任何不当行为有关联,亦不应被他人误认为与任何不当行为有关联。

员工必须避免发生任何利益冲突或破坏誠信的行为。

任何员工怀疑其行为是否适当,或认为个人利益有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向业务单位主管或集团职能部门总监咨询。

所有员工都必须熟悉、并完全遵守本守则。

由于本守则不可能涵盖所有适用情况,或为所有可能产生的问题提供解答,我们期望所有员工在判断对错时运用常识,包括应该何时向主管或专业顾问寻求指导意见。

本守则可能不时被修改,员工将被通知本守则的任何新修改。

不遵守本守则的员工将受到纪律处分。

严重的和/或故意不遵守本守则可能导致被解雇。

2.政策

 

2.1公平交易和诚信

雇员彼此间应公平对待、以致客户、供货商、竞争对手、政府部门和公众。

员工不得通过操纵、隐瞒或滥用特殊或机密资料、失实陈述重要事实、采用欺诈行为或任何其他不公平的做法从而谋取利益或损害他人。

员工必须以最高的诚信度为集团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在遵守诚信原则下,员工在履行工作时需诚实、勤奋、负责并遵守适用法律。

在履行工作时,员工不得在知晓的情况下从事非法活动或有败坏集团名声的行为。

在遵守诚信原则下员工需恪守本守则所载的道德准则的形式和精神。

 

2.2反贿赂和反腐败

本集团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贪污。

贿赂涉及索取或接受任何金钱或其它利益,诱使他人作出不当的职能或活动。

本守则附件A对有可能构成贿赂的行为作出了指引。

严格禁止员工:

a)直接或间接给任何人提供、许诺、赠送;或授权任何贿赂或回扣(无论是私下或在公共办公室),以图为本集团获得任何不正当的业务或其他利益;

b)不论是为本集团的利益、个人或其家人、朋友、同事或熟人的利益,向任何人(无论是私下或在公共办公室)索取、接受或收取贿赂或回扣,作为提供任何不正当的业务或其他利益的报酬;

c)利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包括贿赂、提供优惠、勒索、支付金钱、利诱、秘密佣金或其他报酬)以影响他人的行为;

d)为第三方充当教唆、接受、支付或提供贿赂或回扣的中间人。

除了严格遵守本守则,员工必须运用常识去评估、判断所遇上的情况会否被视为腐败或不当行为。

2.3商务招待

“商务招待”包括礼品、小费、娱乐、餐饮、赞助旅行和住宿。

应该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不公平地影响业务合作关系的商务招待。

2.3.1总则

在符合以下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或接受商务招待:

a)必须合理,而非超于正常消费水平;

b)对同一受惠方而言,无论是单项招待或综合招待其价值必须适度;

c)必须适当,并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

d)其提供的意图必须只是为了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或属于正常的礼仪,而不会影响收受者作出特定商业决策的客观性;

e)不得接受回报;

f)必须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员工需有良好的判断,“别人都这样做“这一理由並不充分。

要考虑如该业务招待被公開,是否会令集团或接受方尴尬;如果会,则不应该提供或接受该商务招待。

员工如对有关的商务招待是否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存在疑问时,应征询部门主管意见,部门主管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向业务单位主管或集团职能部门总监寻求意见。

员工不得规避本守则要求,由个人支付商务招待费用。

2.3.2具体示例

现金

在任何情况下,员工都不得接受或赠送现金,包括不得在农历新年或其他节日接受或向供应商、承包商或其他第三方送赠传统的“利是”(红包)。

现金等价物(如礼品卡、礼券、贷款、股票)

严格禁止接受供应商、承包商或其他第三方的现金等价物。

只有符合《屈臣氏集团商业支出政策》第10节规定的情况,才可送赠现金等价物。

2.3.2具体示例(续)

旅行/住宿

严禁由承包商、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全部或部分的个人度假、旅行或住宿等费用。

由承包商、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业务相关旅行,必须得到业务单位主管或集团职能部门总监的书面批准。

娱乐/招待

根据上文2.3.1总则,员工可以提供或接受合理适当的商务娱乐活动(例如仅属于礼节性的餐饮接待)。

只有获取业务单位主管或集团职能部门总监的事先批准,方可接受体育赛事、音乐会或类似活动的门票。

在任何情况下,员工不得与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商业伙伴进行赌博性质的活动。

礼品

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最高限额为150美元,超出最高限额必须获得屈臣氏集团董事总经理的书面批准。

在上述限额内,可以接受节日性礼品或纪念品券,如礼篮、酒类和巧克力,并应与团队成员共享。

可以接受产品样品但需将其捐赠给抽奖/慈善活动或同类活动。

涉及特殊场合(如婚礼)的礼品公司将根据个别个案进行考虑。

向第三方赠送礼品必须按照《屈臣氏集团商业支付政策》第10节的要求进行记录和审批。

2.3.3接收程序

集团要求所有员工在赠送和接受商务招待时,要以公开、透明为首要原则。

所有礼品及其他商务招待(不包括正常的商业娱乐活动和仅属于礼节性的餐饮接待),无论是接受、给予或拒绝,必须予以披露和书面申报。

该记录必须有赠送人/接受方的详细资料、及其性质、目的、价值(如果已知)和日期。

如果有任何正在或希望与集团从事商务活动的客户、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向任何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或提供任何商务招待,该员工应在24小时内(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确认接受前)向相关部门主管书面报告。

在接到报告后,公司将通知员工可否接受该等商务招待、或退还给赠送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如用于慈善活动或同类活动)。

如果决定接受该等商务招待/礼品,受赠方应向赠送方发出一封简单信函表示已获招待或收到礼品。

但是,如果决定不接受招待或礼品,受赠方应立即将礼品归还给赠送方(或依照建议进行其它处置),并解释如果接受招待或礼品将违反本集团的《行为守则》。

2.4采购货物和服务

为了确保采购实践公平透明,员工必须在评估准承包商和供应商时谨慎尽职,并遵守《屈臣氏集团关于非贸易采购的政策》。

员工不得与已知有贿赂和/或从事腐败活动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交往。

在挑选新承包商和供应商时;或者跟现有的承包商和供应商续约时;必须考虑出现贿赂问题的风险,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

2.5第三方代表

本集团在与任何第三方代表(如说客、顾问、代理、引荐方和发现者)进行商务活动时,致力倡导反腐实践。

雇员必须遵守《屈臣氏集团投资政策》第9节关于第三方代表任命的政策。

2.6

信息的使用

除了其职务所需或事先经书面批准之外,任何员工均不得在其受雇期间或离职后,泄露或使用集团或其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书信、账户、联络或交易的内容或其在受雇期间通过关系所获得的任何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员工均不得通过所获得的信息为自己获取经济收益或与集团竞争。

在未经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员工不得向第三方发布有关客户的信息,除非符合有关贸易、信用及信息协议之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进行。

2.7向媒体的声明

只有集团指定的公关代表才有权向任何来自报馆、广播机构、电视台或其它媒体的代表,就任何集团事务发表声明或书面文章。

如果有任何媒体人员与员工接洽,员工不得对公司事务作任何评论,只需将他们的详细资料、姓名和电话号码记录下来,并表示会向集团的公关代表传达。

在任何情况下,员工都不得向媒体提供联络人的姓名。

2.8依法检查权

集团保留依法随时在公司场地对任何公司财产检查之权利,可以检查邮件、包裹、包装物、手袋或其它从公司场地拿出的容器。

任何这样的检查将会谨慎及礼貌地进行,并且不代表任何怀疑。

如果要进行检查的话,在检查期间或在任何进一步调查询问时,公司会尽可能安排第三方在场。

2.9投资

员工通过受雇于本集团或与本集团联络等方式,因而获得任何上市公司股票或证券的的信息,而该等信息如并未提供给该公司股东及公众,又若该公司股东及公众得悉該信息后,可能会给该公司的股票及其它证券的市场价格带来重大变化,在這情况下,此类数据或价格敏感的非公开信息均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员工亦不得交易(不论直接或间接)該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它证券。

违反上市证券的内幕交易法律可能导致民事和刑事处罚,包括罚款或监禁。

2.10

外部雇用和机会

本集团要求全职员工在受雇期间投入全部时间和精力,在本集团以外担任任何董事职位或受雇于其它公司必须向集团人力资源部书面申报,或在个别国家向业务单位人力资源总监书面申报。

如有利益冲突或其他任何异议,将书面通知该员工。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兼职雇员可从事其他集团以外的兼职工作。

2.11利益冲突

员工必须保持客观,并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免影响其为本集团履行职责的判断。

尤其是在未经业务单位主管或集团职能部门总监事先书面同意時,员工不得在受雇期间从事与任何其它业务、或向任何正在寻求与本集团发生业务关系、或本集团的竞争对手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

员工应对此类商业利益(包括家庭成员之利益),以书面形式向集团人力资源部完整汇报有关的详情(在个别国家此类事务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总监汇报)。

潜在冲突示例

a)投资于或受雇于供应商、竞争公司或其他公司,可能会以任何方式影响本集团的决定或行动。

b)购入本集团要购买、租赁或租用的、或与本集团有利益关系的房地产、材料或其他财产。

c)未经管理层许可与亲属作公司业务交往。

d)向供应商或下属/主管借入或借出现金。

但员工可以向与本集团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获取个人贷款,但该等贷款条件/条款需与其它客户的借贷条件相同。

本《行为守则》不能尽录每一种可能有利益冲突的情形,因此,雇员应根据每宗个案所涉及的具体事实做出合理的判断。

2.12

亲属声明

如果员工有近亲在集团内同一业务单位工作或申请同一业务单位的职位,该员工应向所属业务单位人力资源总监书面报告。

在集团内同一业务单位可以雇用近亲,但需遵照以下规定:

1.此类雇员之职位不得涉及对其亲属的工作之检查、处理、核准、审计或以其它方式进行的审核。

2.此类雇员之职位的晋升机会或薪酬水平不得直接受其亲属的影响。

3.此类雇员不得安排在同一业务单位的会计、人力资源或保安部门。

任何偏离于上述规定时必须获得业务单位主管或集团人力资源部的书面批准。

近亲包括以下人士:

配偶(或同居伴侣)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孙子孙女

叔舅姨婶

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

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兄弟或姊妹的配偶

当某员工与另一个员工结婚,如果情况符合上述1至3条,雇员可以继续留任原岗位,否则公司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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