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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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1節總則
第1條凡本公司有關固定資產之分類編號、增置改良、驗收、保管、移轉、出售、報廢、盤點等管理手續,悉依本辦法處理。
第2條本公司固定資產係由總務單位統籌辦理,負責統一編號、建檔、資產調配管制等事項,並委由各使用單位妥善保管,依固定資產性質共劃分為八大類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築物
3.遞延模具
4.機器設備
5.運輸設備
6.生財器具
7.電腦設備
8.其他設備
第3條固定資產以其實際取得成本及使用年限作為管理上列帳列管之標準。
使用年限在二年上者,一律列入管理,管理方式依金額區別如下:
1.A類:
一批購入總金額在六萬元以上者,一律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入財務帳管理,並建立「財產卡」(附表一)。
2.B類:
一批購入總額在六萬元以下者,列入總務建冊管理,並建立「財產卡」。
3.C類:
單件購入金額在五千元以下者,列入總務建冊管理,不建立「財產卡」。
4.D類:
單件購入金額在一千元以下者,列入「部門保管卡」(附表二)管理,不建立「財產卡」。
5.A、B、C類:
均須分別編號列管。
6.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者,不列帳亦不列入管制
第二節編號
第4條固定資產取得後,為利於管理,總務單位應依「固定資產號原則」(如附件一)規定予以分類編號。
第五條固定資產編號原則之設定、修正、由總務單位會同財會部負責編訂之。
第三節增置
第六條固定資產之請購,應由需用單位負責填寫”請購單或請購驗收單”經由核決權限內之主管簽准後,再交由採購人員辦理採購作業。
第七條請購單(請購驗收單)上應詳填其品名、規格、功能特性、數量等資料或檢附圖樣,以供採購及驗收時之依據。
第八條採購單位(總務單位或採購部)於接到核准之”請購單”(請購驗收單)時,應即以估價、比價、議價或招標等程序進行採購。
第九條固定資產之營繕工程,應由工程承辦單位負責填寫「營繕工程申請表」,經由核決權限內之主管簽准後再據以進行發包作業。
第十條營繕工程之實施,原則上均委外廠商承包,惟於第一次請款時,營繕承辦單位應檢具「工程合約書」一份,隨同”請款單”及其他有關單據送交會計部門,以便入帳作業。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營繕工程之作業流程,悉依「營繕工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之自製,應先與製造單位議定價格,再按權責規定呈核後製造之,製成後會計單位應即將固定資產實際成本入帳,如有差價則作內部損益處理。
第十三條各部門除依年度計劃預算所編列之擴充項目之外,因特殊或臨時需要之請購及發包工程,應說明其增設之效益。
第四節改良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隨時注意維護保養並善盡保管之責,如因實際需要而送修改造者,改良後仍應填具”驗收單”
並依規定流程呈核後,資產改良效益在二年以下者以費
用列支、但超過二年以上時,則應一律列入固定資產計算。
第五節驗收
第十五條請購之固定資產送抵公司(工廠)指定地點或營繕(自製)完工時,使用單位應依”請款單”或”工程決包呈核表”
及其有關文件資料上所列之品名、數量、廠牌、規格、功能特性、附件等逐項查驗之。
第16條使用單位查驗無誤後,凡屬列管之固定資產,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料登帳有關作業:
1.A、B類資產
檢具「財產卡」連同”驗收單”一併送交總務單位登記財產編號再轉送財會部審核無誤後,”驗收單”由財會部憑以辦理付款有關作業,「財產卡」則由財會部填妥資產耐用年數後送回總務單位建檔。
2.C類
資產不必建立財產上,但總務單位須於驗收後填上資產編號。
3.D類
資產不必建立財產上,亦無須編號,由使用部門於驗
收文件上簽名,表示已列帳於部門保管卡。
第17條財會部門於審核作業時,如發現所填載之資料有誤時,應即通知總務單位或使用(驗收)單位修正。
第六節管理
第十八條總務單位應將各類固定資產,加以分類、編號,並將其編號標籤貼於資產明顯處,以利查對管理。
第十九條各使用單位應針對其所經管之固定資產,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廿條總務單位門應定期將各單位所經管之固定資產,分別以電腦列印或人工統計表列出部門別「固定資產目錄」(附表三)以及每月份之「固定資產增購表」(附表四)交由有關部門存查。
第廿一條各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之管理工作(負責人名單應向總務單位報備),包括妥善保管上述二項表報及驗收相關資料,主動掌握記錄所經管資產項目之增減及調撥狀況,並隨時與總務單位核對資料,以保持資料之正確性。
第廿二條總務單位亦應將公司所有正式列帳管理之固定資產,依其類別,定期以電腦列印出或依「財產卡」人工編製一份各類別之「固定資產管理記錄表」(附表五)存查,俾有效掌握公司內部各項固定資產之有關編號、購置日期、取得成本、經管部門、轉移、報廢、盤點等使用動態。
第七節移轉
第廿三條各使用單位間,因業務上之需要,須互相移轉固定資產時,應由移出單位填具「固定資產移轉單」(附表六),並會同總務單位門將實務轉交移入部門,經雙方點收無誤並會簽後完成移轉手續,移轉單則交由總務單位存查。
第廿四條總務單位收到移轉單時,應即依據移轉單變更財產卡上之保管單位,並於每月初彙整當月份之「固定資產移轉單」送交會計單位辦理轉帳作業。
第八節出售及報廢
第廿五條固定資產損耗無法修理,或修理不符經濟原則,以及汰舊換新等閒置不用之固定資產,保管單位應填具「資產出售/報廢申請表」(附表七)擬妥出售原因及處理方式後,連同其他相關文件再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即交由總務單位據以準備出售事宜及帳務作業,再轉交會計單位憑以開立統一發票及編製傳票。
第廿六條上項閒置固定資產之出售手續,比照「滯(廢)料、下腳品標售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廿七條閒置固定資產如無法出售而須報廢時,保管部門應填寫「資產出售/報廢申請表」擬妥報廢原因及處理方式後,先會總務單位查明屬實再經總經理核准後,即交由總務單位據以準備報廢事宜及報銷帳作業,再轉交會計部門憑以造冊向稅捐機關報備及辦理轉帳務作業。
第九節盤點
第廿八條為加強公司固定資產管理,總務單位門每年至少應定期盤點乙次,俾了解及有效掌握各單位固定資產,存放地點及其使用狀況等。
第廿九條每年年底以前(年度盤點時)總務單位應將各單位之部門別「固定資產目錄」送交各單位先自行初盤後,總務單位應再會同財會部及相關人員至各單位實施複盤作業,逐項盤點並與帳面核對,其間如有發現差異時應即查明原因及責任,並擬具改進意見呈總經理核示後改善之。
第三十條以上盤點作業之實施,悉依本公司「財物盤點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節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件一
固定資產編號規定
一、固定資產編號共分為12碼
123456789101112
大中公控年單流序
分分司制度位水
類類碼碼碼碼碼號
二、編碼說明
1.第1位為大類別:
分別以0、1………9阿拉伯數字及A、B
、C……Z英文字母表示之。
2.第2位為中類別碼:
以0、1……9阿拉伯數字表示之。
3.第3位為公司碼:
分別以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之。
4.第4位為控制碼:
”A”表示列財務帳且列管之資產。
”B”表示不列財務帳但列物品帳管理之資
產。
5.第5、6位為年度碼:
依購入之年度編列之,而以民國年號
表示之。
6.第7—9碼單位碼:
編列原則依單位別代號編列。
7.第10—11碼為流水碼:
編列原則依購入之順序每年度自00
開始編列。
8.第12碼為序號:
依第10、11碼而編列,編列原則為同一批
購入之同類物品或為主要物品及其附屬配
件,序號為自0-9止。
9.未攤銷費用之固定資產項目一律以第1碼”0”代號表示之。
三、本公司固定資產編號,除有其他規定外,悉依本編號原則辦理。
四、新增資產之編號,由總務單位依照本編號原則編訂之,財會部
覆核。
五、本編號原則如有不足項增補時,由總務單位通知財會部門檢討編號之。
附表一
股份有限公司
財產卡
品名
規格
廠商
驗收日期
年月日
初置地點
憑單號碼
財產編號
單位
購置金額
數量
耐用年限
保管轉移記錄
項
目
細目
規格
移交日期
部門
放置
地點
保管人
移交日期
部門
放置
地點
保管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財會單位主管:
管理單位主管:
使用單位主管:
附表二
股份有限公司
部門保管卡
部門:
年月日
項
目
品名規格
單
位
數
量
購入日期
保管人
移出
報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部門
年
月
日
部門
附表三
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資產目錄
部門:
年月日
項
次
財產編號
品名規格
單位
數量
取得日期
耐用年限
取得成本
殘值
折舊金額
尚未折
舊金額
年
月
日
本期
累計
附表四
股份有限公司
()月份固定資產增購表
年月日
部門
項次
購置日期
財產編號
品名規格
廠牌
單位
數量
取得成本
備註
年
月
日
附表五
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資產管理記錄表
類別:
年月日
項
次
財產編號
品名規格
廠牌
單位
數量
購置日期
金額
保管
部門
移轉記錄
出售報廢記錄
盤盈虧記錄
年
月
日
日期
移出部門
日期
移出部門
日期
盈虧數
原因
附表六
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資產移轉單
年月日
移
出
部門
取得日期
資產
名稱
耐用年限
已折月數
取得成本
編號
單位
移出數量
規格
移出金額
移
入
部門
資產編號
移出數量
移入部門
總務單位
移出部門
經理
課長
經辨
主管
經辨
經理
課長
經辨
附表七
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出售/報廢申請表
出售報廢年月日
名稱
規格
單
位
數量
使用部門
取得日期
耐用
年限
已使用
年限
取得
成本
已提
折舊
淨值
申請單位
經辦
課長
經(副)理
總
務
單
位
意
見
原因說明及辦法
總經理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