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借款合同工作范文.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490546 上传时间:2023-03-01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40.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同业借款合同工作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同业借款合同工作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同业借款合同工作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同业借款合同工作范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同业借款合同工作范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同业借款合同工作范文.docx

《同业借款合同工作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同业借款合同工作范文.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同业借款合同工作范文.docx

同业借款合同工作范文

同业借款合同

  篇一:

人民币

  人民币

  编号:

  借款方: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贷款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号:

  借款方(以下简称甲方)向贷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人民币同业借款,经审核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与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经双方协商,借款年利率为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月,自提款日起算。

  第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

补充营运资金。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得将借款用途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借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第四条提款日:

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提款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记载的提款日为准。

  还款日:

年月日。

  第五条提款办法:

甲方应于提款日前2个营业日向乙方出具《提款通知书》,乙方按甲方《提款通知书》要求于提款日将款项划至甲方帐户。

  第六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条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提款日起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甲方应于结息日下一营业日营业终了前主动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借款到期,结清本息。

借款期间,如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甲、乙双方按当时相应的国家基准利率调整的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如甲、乙任何一方因分立、解散等原因,甲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前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5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

  请,经乙方同意,签订展期合同。

  3、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双方可本着互利合作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的,甲方有权按违约金额与违约天数以万分之五日息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在付息日未将利息支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按合同利率对违约金额收取复息,合同到期日甲方未将本息归还乙方造成贷款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违约金额与天数以日息万分之五向甲方收取罚息。

  3、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提款通知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失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

《提款通知书》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月

  日日

  附件

  提款通知书

  银行北京分行:

  根据双方于20XX年12月1日签订的《人民币》,我司将于20XX年12月2日(提款日)进行提款,提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亿元整,借款利率:

年利率%,,请贵行于提款日将款项划至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大额支付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章):

  年月日

  篇二:

模版

  有限公司

  VOLKSWAGENFINANCE(CHINA)CO.,LTD.

  &

  有限公司

  INTERBANKFUNDINGFACILITY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20XX年月日签订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鉴于。

  乙方已同意本合同条款,并且同意在满足本合同所列的条件下向甲方提供借款,用于甲方公司经营。

  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1.定义在本合同中

  “提款”指第二项条款中的已提取的借款或将提取的借款;

  “提款日”指提取借款的日期;

  “提款申请书”指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即将提款的,并由甲方签章确认的书面申请(附件一);

  “借款额度”指乙方对甲方核定的在本协议下可提款的合计金额。

  “借款剩余额度”指在任何时候,借款额度减去已提取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之后,所剩下的可以继续使用的借款额度。

  “甲方”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工作日”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要求,银行对外营业的任何日期。

“违约事件”指本合同中第10条中所提到的任何规定事件中的一个;“财务报表”指已审计的截止日期为每一财政年度12月31日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债务”指甲方由于借款所产生的任何义务;

  “利息期”指1、第一个利息期是从甲方提款日起至最近一个付息日止;2、最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日至借款到期日止;3、除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利息期以外的其它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日起到下一个付息日止。

  “付息日”指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若某个付息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利率”指本合同第条款中所规定的一笔提款的适用利率。

  “币种和币种符号RMB”指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货币及其符号;

  “乙方”指银行,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其注册地址为;

  “借款余额”指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所有已提取且尚未归还的借款总和,不应超过合同第2条中规定的借款额度;

  “还款日”指任何一笔提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最后还款日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税负”指由于借款支付行为产生的所有现在和将来的其他税金、罚金、关税、扣除、强制的留置权和预扣,且包含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息和罚金;“借款期限”指在提款申请书中确定的所提款项的使用期限;

  2.

  借款额度

  (i)本合同借款额度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亿元整)。

  (ii)本借款额度的提款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限

  内,此额度可循环使用。

  3.

  提款

  甲方在提款有效期内提取借款,需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提款申请书。

乙方如不同意甲方的提款请求,应在提款日前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乙方如同意借款,应于提款日15:

00之前将甲方所提款项拨付至如下帐户:

开户人:

开户行:

帐号:

  提款申请书一经提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此时,下列条件必须被满足:

  (i)乙方在计划提款日的至少2个工作日前收到甲方传真的采用本协议附件格式的提

  款申请书(甲方应在提款申请书签署之日起7日内,将提款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提交给乙方),且该提款申请书涉及的借款期限、利率、金额、用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章、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乙方认可提款申请书内容的,应在申请书传真件上签章确认,并将已签章确认的提款申请书先传真返还给甲方;乙方收到提款申请书原件后在原件上再次签章,并将其中一份原件寄给甲方。

  (ii)计划提款日必须是一个工作日;

  (iii)提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剩余额度且预计提款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并且为

  100万元的整数倍。

在任何时候甲方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第2条规定的借款额度。

  (iv)每笔借款期限在12(不含)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含)。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

  期限自乙方实际发放日起,至提款申请书上约定的到期日为止。

  (v)没有违约事件持续发生;

  (vi)在提款日和截止至提款日时第8项条款中的表述是真实的;4.

  还款

  (i)依据本合同之条款,甲方需在还款日全额归还每一笔提款。

  (ii)所有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款项,须是足额的且无任何扣收和抵消。

  甲方于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或结费日15:

00之前应主动归还乙方的借款本息至其在乙方开设的如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乙方有权于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或结费日从上述指定账户收取当期本金和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

  双方同意上述账户仅为甲方归还本协议借款利息及本金而设立,本协议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关闭此账户。

乙方保证此账户的开设、维护、关闭不产生额外的费用。

  (iii)如果款项到期日不是工作日,则此款项的支付将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

  (iv)甲方在归还借款时,除非计算有误,应首先付清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和本金。

乙方

  应按利息、本金、费用的顺序收取。

乙方应证明该费用是实际发生的且合理的。

5.

  提前还款

  甲方可以提前归还任何一笔提款的部分或全部款项(包括相应的至提前还款日的利息),如果

  (i)乙方于至少5个工作日前收到提前还款书面申请(附件二),申请需详细说明提前还

  款金额和日期。

(ii)由于甲方提前还款给乙方带来的利息损失和任何额外支出,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

  分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还款申请。

  6.

  利息利息支付

  甲方必须在每一个付息日支付每一笔提款的利息。

利率的选择

  每一笔提款适用的利率为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在该笔提款的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从次年的1月1日起就该笔提款的未付利息执行新利率。

新的利率为最近一次调整后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进行多次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借款时,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有权对尚未提取的借款适用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利息方式。

乙方执行本条规定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利息的计算

  利息按日计算。

利息计算应以一年360天和借款实际使用天数(包括利息期的第一天,但除去最后一天)为基础计算。

  违约利息

  如果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等,以下统称“逾期款项”),甲方应支付从到期日开始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

  篇三:

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维护同业借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借款(以下简称同业借款),是指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借出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系指中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

商业银行授权其分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同一商业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城乡信用社开办此项业务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3年)。

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

  第五条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方法由借出入双方约定。

  第六条同业借款双方借入与借出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进行考核。

借入方同业借款月末余额与其人民币总负债月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0%。

本《办法》颁布当日,借入方该比例未超过40%的,以40%为最高限;借入方该比例已超过40%的,以现有比例为最高限逐年均匀调低,至20XX年12月31日之前调整为不超过40%。

  在考核存贷比时,以同业借款资金所发放贷款的余额计入存贷比中的贷款余额考核;同时,借入同业借款余额计入存贷比中的存款余额考核。

  第七条同业借款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由借出入双方在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应比照对工商业企业的授信管理办法,加强人民币同业借款的风险管理。

  第九条借出入双方在签订后和每一笔提款(还款)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须将同业借款的合同金额、提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输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系统。

  第十条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应设置“同业借入”和“同业借出”会计科目,分别用于核算本办法规定的同业借入和同业借出资金。

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将其会计科目设置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借入方未按期归还借款,自借款逾期之日起,借出方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罚息,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借出入双方应对同业借款业务往来中双方所提供的财务和经营信息保密。

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同业借款一方或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一方或双方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借款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借款比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三)未设立“同业借入”和“同业借出”会计科目,将同业借款资金列入其他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系统的,或输入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对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实施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篇四:

同业战略合作协议

  同业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湖北金鼎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乙方:

  为凝聚人脉,优势互补,以期达到双赢的目的,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甲乙双方确定为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甲乙双方实行资金上的互补,其总量不突破1000万元,时间不超过60天,价格由双方协商;

  三、乙方可推荐客户至甲方借款,单笔借款不得超过500万元(可推荐多家)。

乙方可向借款方收取相应的中介费或担保费;

  四、甲乙双方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应以各自的优势和平台给予对方力所能及的支持;

  五、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六、涉及重大纠纷可诉至合同履行地:

武汉市武昌区中级人民法院。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五: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行为,防范同业借款风险,维护同业借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开展的人民币同业资金借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借款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借出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含50%,下同),借入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小额贷款公司在月度内不得突破借款比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通过市金融办指定的融资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逐笔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借款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借款成交日期(借款意向书可为预计日期);

  (三)同业借款金额;

  (四)同业借款期限;

  (五)同业借款利率、计息规则和利息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同业借款的资金和利息清算应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同业借款可在取得借出方同意后提前还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九条开展同业借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借入方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同业借款期限、利率由借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同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办理同业借款业务,借款双方应分别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同业借款的计划等;

  

(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

  (三)双方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双方名称、利率、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借款双方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同业借款业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操作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六月四日

  篇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XX]107号,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之间资金不平衡问题,增加支农资金供应,加大信贷支农投入,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指导意见,请组织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县(市)联社为单位进行的资金调剂行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工作由省级信用合作联社或信用合作协会负责组织。

未成立省级信用合作联社或协会的地区,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以下统称为组织方)。

  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组织辖内各县(市)联社之间开展同业借款。

  三、同业借款组织方负责为辖内农村信用社提供中介服务,并督促借入方及时足额归还借入资金本息。

  组织方不得要求辖内农村信用社按比例缴存资金,不得办成融资中心。

  四、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要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借款双方应在组织方的协调下,按有关法律规定签订。

  五、农村信用社资金有余时,要优先借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支农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使用,资金仍然有余的,再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

  六、农村信用社通过同业借款借入的资金应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其他农户贷款,不得用于债券投资,不得用于保支付,不得用于发放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七、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期限根据农业生产资金的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可展期1次。

  八、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利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掌握。

具体借款利率在组织方的协调下,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

  九、通过同业借款借入资金的农村信用社组织的存款和收回的贷款,要优先用于归还同业借款。

  十、农村信用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业借款,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业借款组织方直接协商进行。

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农村信用社之间已经进行的资金调剂和拆借活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监管,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篇七:

借款合同法条

  篇一: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1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等等

  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用途的限制)

  四、借款数额

  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五、借款利率

  2《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本条指商业借贷的利率,如果是民间借贷,按照两线三区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息的预先扣除)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