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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作资料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企业方名称

企业工会名称或职工代表姓名

法定代表

工会主席

企业职工人数

企业类型企业性质

地址及联系电话

双方参加谈判人员

企业方

职工代表

名姓

职务

号份身证

名姓

职务

份身证号

集体合同收到时间

同级审

劳查

动意

见部

日月年

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工会名称或职工代表姓名

企业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证号

企业职工人数

企业性质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

工会主席

地址及联系电话

双方参加谈判人员

企业方

职工代表

名姓

号证份身职务

姓名

务职

证身份号

劳动部门是否建立履约监督制度备案时间首签时间22422004年2004年理有限公司企业山西省纺织工业25322004年2004股份年经销总公司太原市龙城商贸有限2245年2004年股份2004公司2232庙前社会福利厂年年2004集体2004

私营天美名店购物中心有22192004年年2004企业限公司私营1

1

26

年年20082008立等文印企业

工资协议收到时间

签订集体合同情况

工资协议签订情况

同级劳动部门审查意见企业企业名称性质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私营企业公司山西分公司私营太原市康隆商城有限公企业司太原市戴德利物业管

职工人最新一轮续续签最新一轮续签次数首签时间首签时间数次数续签时间签时间2511年2008年200822022004年2004年私营

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程序

一、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应按照规范程序产生。

职工一方

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街道或社区工会)或行业工会(各公司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授权委托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推选一名较大规模企业主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3-5人。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内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要从本区域、本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

和企业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通过协商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是综合性等问题进行。

的,也可以是专项的。

在协商过程中要力求重点突出,议题集中。

签订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工会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求,企业方以

书面形式回应。

(二)双方协商代表在分别广泛征求职工和企业方的意见基

础上,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三)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

同草案。

(四)集体合同草案要经区域内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审议通过,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五)工会方协商代表将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审核备案。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

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生效后,由企业方代表采取适

当方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企业集体合同(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调整和建立融洽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工会秩序,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经和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本合同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本集体合同是双方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支持职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

工会方应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促进企业发展。

全体职工应热爱关心企业,树立敬业精神,以企业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双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双方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发展目标,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劳动标准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劳动标准。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案。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自觉履行劳动者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局鉴证。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支付办法及发放工资时间。

第十二条:

企以货币形式定期按月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

如遇发放工资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发放。

企业如不能按时按额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其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如遇加班,可按劳动法第四十条办理,即企业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在节、假日加班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安排职工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期间休假。

第十八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假制度、女工产假制度等。

职工病假、事假、工伤假等以及内定各类假期的享受条件和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工会参与实施办

法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者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改善和完善劳动者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劳动者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检查和健康。

第二十条:

企业的劳动者健全设施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者和有毒有害作业,严禁使用童工。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体在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企业承担的保险费用,使职工在年老、患病或多伤、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福利费,并合理使用。

企业应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团对福利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职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每年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15%提取培训费,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提高技能培训。

企业按年度向工会通报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工会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会要开展对职工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技术、业务知识培训,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开展技术标兵活动,走岗位成才之路。

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等问题,由企业提出意见与工会共同协商确定。

第八章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企业行政和全休职工都应遵守国家法律、企业制度的纪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劳动者纪律和奖惩制度,同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做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精神鼓励.

和物质鼓励,并可授予先进模范称号。

第三十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允许职工按程序申辩。

对违反劳动者纪委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

对造成一定后果的可视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罚款,经济罚款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当月收入的20%,处分和罚款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企业辞退职工形成决议应有工会参加。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协商解决。

工会应支持企业对违法乱纪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者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者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调解达成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按协商结果履行。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者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处。

第十章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在七日内将本合同一式三份报市劳动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

十五日内劳动局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集体合同。

新合同尚未签订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合同可以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三)企业关、停、并或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生产经营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执行,签约双方按人数对等的原则成立监督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工会主席和一名行政领导担任。

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和检查结果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条:

企业与工会为了便于加强合作和联系,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正副负责人就有关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进行通报、协商。

(二)企业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应由工会主席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的意见。

(三)企业支持工会独立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

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占用当月工作时间不超过1—1.5个工作日,企业应予同意。

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正副职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四十一条:

企业每月要按工资总额的2%按时工资总额提取工会经费,并及时交纳上级工会,保证工会活动正常。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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