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安全实施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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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安全实施建议
乳品安全实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平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乳品质量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平安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添加剂备案、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平安自查自纠等制度。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配备专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平安培训和内部管理,执行产品质量全程控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全面提升乳品质量平安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县区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乳品质量平安负总责,切实加强对乳品质量平安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平安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程监管责任体系。
要将乳品质量平安监管列为食品平安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确保乳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财政部门的协调,保证抽检经费的落实,统筹做好各监管部门的相关经费保证工作。
市、县区财政要按支出责任划分,保证市、县区各监管部门的相关经费。
监察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对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落实到位。
各县区政府要落实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对乳制品企业定点包厂质量平安负责制,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与乳制品平安生产的连带责任,保质量安全、保制度落实、促发展稳定,与企业同奖同罚。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于月日前将定点包厂责任人、黑窝点清剿责任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检测经费保证方法、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方法等上报市食安办。
(三)严格落实监管部门分段监管责任
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做好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
各级食品平安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大对食品平安特别是乳品质量平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经常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乳品质量平安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平安工作。
监察部门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加大问责力度,对行动迟缓、推诿扯皮、落实不力、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发生重大食品平安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把乳品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严把乳品工业项目审核关
工信、发改等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乳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依照国家统一要求完成重新审核清理。
届时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质监、工商等部门,由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要依照省乳制品加工产业规划,加快现有乳制品企业整合重组、改造升级步伐,依法淘汰布局不合理、技术落后的产能,进一步优化乳制品加工产业布局,培育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产品,提升乳制品产业整体质量和水平,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乳制品工业新格局,促进乳制品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严把乳品生产许可关
要依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认真执行《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版)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依照新细则要求完善生产条件。
操持(含延续)生产许可证的乳制品企业,必需先取得省工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没有确认文件的质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质监部门要严格依照新细则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照国办发〔〕42号文件和新细则要求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承德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名单,同时将名单通知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料理变卦登记。
(三)严把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关
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禁止向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运营证的车辆发放《生鲜乳准运证明》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规范化建设,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增加资金投入,建设自有的生鲜乳生产基地和生鲜乳收购站,以确保原料乳的质量。
(四)严把乳品流通许可关
工商部门要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要本着“先证后照”原则,流通环节的乳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为其料理工商登记注册,严格依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三、强化乳品质量平安监管
(一)强化乳制品生产环节监管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日常质量平安监督巡查,认真做好巡查、回访、监督检查记录。
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食品添加剂备案、产品召回以及进货、生产、销售台帐记录等质量管理制度,规范乳制品企业生产行为,提高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平安水平。
严禁在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使用的添加剂必需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乳制品,或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不依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从重处分。
要加强对停产和撤销或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乳制品企业的监管。
严格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停开业演讲制度,乳制品生产企业停产、复工必需向当地县级质监部门报告。
对停产企业,当地质监部门要采取加封上锁等措施,严防企业私自开工生产。
对复工生产企业,必需经质监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
对撤销或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质监部门要及时演讲县区政府,县区政府要组织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吊销排污许可证、停止供电、撤除设备设施等措施,严防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凡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奖励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强化生鲜乳收购和仓储运输环节监管
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要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对存在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县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采取封存、撤除设备设施等措施,严防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农牧部门要对奶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养殖场、饲料仓库等进行重点清查和日常监督。
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库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未经同级粮食部门批准,国有粮库严禁存放其他一切食品。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本系统供销单位的仓储、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存储躲藏问题乳粉。
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经食品平安监管部门批准,严禁私自存放食品及其原料。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严防三聚氰胺超标的乳品和含乳食品案件的发生。
有证据证明运输环节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三)强化流通环节监管
工商部门要监督乳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问题食品召回、食品经营自律等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平安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食品质量平安水平。
要监督从事乳制品批发的经营者严格依照承德市流通领域食品电子备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乳制品备案手续,提供相应批次检验演讲。
发现乳制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流通领域食品电子备案制度,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要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平安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对乳品和含乳食品中发现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及时查清来源和去向,依法从快采取召回和封存措施。
发现销售三聚氰胺逾越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责令料理变卦登记。
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从重处分。
(四)强化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餐饮单位使用、销售乳品和含乳食品监管力度,重点强化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
对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使用、销售乳品和含乳食品的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
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平安操作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是否严格按规定贮存乳品和含乳食品、否在使用乳品和含乳食品前进行必要的检查、否在乳品和含乳食品中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要加强对餐饮单位落实乳品和含乳食品推销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乳品、含乳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相关推销清单、进货票据等;否如实记录乳品和含乳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否制定并实施原料推销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平安规范。
对无法验证真伪的票据,必需及时向质监、工商等部门确认。
(五)强化进出口环节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掌握入口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管理,从严掌握企业生产设施、人员素质和质量管理规范,严禁未经注册备案和不符合注册备案要求的企业入口乳品和含乳食品。
要加强对入口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建立全程管理制度,对原料、半成品及废品实施三聚氰胺批批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原辅料。
要严格依照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口。
对入口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产品,要立即实施封存,并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处置。
要加强对进口乳品和含乳食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确保进口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平安。
(六)强化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监管
1.强化生产和销售环节监管。
工信部门要严格依照工信部《关于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5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工信明电〔2010〕10号)要求,督促三聚氰胺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环节管理,建立完善产品生产及出入库台帐,对产品包装逐一登记编号,并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标识。
同时,要监督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加强销售环节的管理,对所有出厂产品建立销售台帐,对购买者建立并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许诺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企业和乳制品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销售三聚氰胺产品。
2.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工信部门要加强对三聚氰胺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必需按时定期报送生产经营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行动。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三聚氰胺流通环节的监管,监督批发商、零售商严格建立并落实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三聚氰胺行为,严防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四、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
质监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布。
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
(二)明确包保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对本监管领域内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包厂质量平安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县区重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名单,明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党政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所属乳制品企业实行一对一联系,确保厂厂有人管,监管任务到人,监管责任到人。
(三)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
各县区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平安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切实把好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质量平安两道关口,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平安。
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四)严格流通环节监管
工商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要经常组织抽检;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依照质监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严厉打击。
五、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
农牧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并依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检结果。
要加强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中奶畜饲料的监督抽检,防止向奶畜饲料中添加国家禁用的任何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收购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生鲜乳;不得收购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没有生鲜乳交接单的车辆运输的生鲜乳;不得收购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平安国家规范的生鲜乳。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的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严格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
要严格乳制品企业废品出厂检验,乳制品企业必需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指标检验,严把出厂检验关口。
乳制品企业除应依据原材料、半成品、废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外,必需配置能够检验三聚氰胺项目的高效液相色谱仪等检验设备。
同时配备足够的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不具备三聚氰胺自检能力的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必需与具备三聚氰胺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签订批批委托检验协议,并确保批批送检所生产的含乳食品,严禁逃检漏检。
当地质监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乳品企业较为集中的县区所在地的县级质检机构要配备检测三聚氰胺的设备,并加强对企业自检和委托检验的监督检查,规范乳制品企业生产行为,提高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平安水平。
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含乳食品质量平安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强化风险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要按照我省制定的风险监测方案,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开展风险监测工作。
要健全信息通报和分析评估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本级综合协调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
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切实提高检验效率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外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加大各分段监管部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力度,强化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和密切配合,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要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加大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随机抽检力度,严禁将任何随机抽检信息事先告知企业。
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规划,进一步完善检测方法,提高基层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农牧、质监部门要在省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乳品质量平安异地抽检工作。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力度,促使食品检验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检验机构责任制度,促进食品检验机构提高监测质量和效率。
有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食品质量平安检测工作。
衔接监管部门委托的涉及三聚氰胺等项目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平安检测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要在接到样品之日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演讲;对可疑三聚氰胺污染的乳品和含乳食品,要在接到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演讲。
六、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和信用体系
(一)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要依照全省统一要求,加快建立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按要求纳入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并从年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
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演讲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等部门要依照省统一安排,结合辖区实际,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抓紧研究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推销、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区分产品真伪、及时准确溯源、实施产品召回。
(二)健全和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确保产品能够及时准确溯源,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必需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演讲、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凡需要质监、工商等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必需协助提供所需信息。
一旦发现虚假票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演讲。
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者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且情节严重的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乳品召回制度
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平安规范、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平安国家规范、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演讲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置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分工依法监督企业的演讲、召回、销毁过程。
(四)加快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
相关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抓紧建立所有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
食品平安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以及行业协会的评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证机构的认证、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有相关信息。
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征信、评价、披露、奖惩等项制度,发挥食品平安信用档案对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平安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督促作用。
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平安信用制度,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信用资源共享。
工信、商务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要根据食品平安信用档案的记录,对信用良好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政策扶持、惩办鼓励,并大力宣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加强监督检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
(一)完全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制品“黑窝点”
各县区政府要明确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全面完全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躲藏三聚氰胺逾越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始终坚持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躲藏三聚氰胺逾越限量值乳粉未被清剿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销毁工作规程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发现的问题乳品和含乳食品销毁工作的组织监督力度,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问题乳品和含乳食品销毁工作顺序。
对需要销毁的乳品和含乳食品,当地政府要负责统一组织有关部门监督销毁,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和分工依法监督销毁,并全程记录、留样备查,确保清缴数量和销毁数量相符、影像记录齐全、销毁干净完全。
(三)全面加大案件侦办力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演讲,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逾越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演讲,当地政府要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置,并责成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市域的案件,市食安办要及时演讲市政府,并按有关规定演讲上级食安办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取得支持,迅速侦办。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四)依法从重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过责令整改、停产整顿、实施召回、吊销证照等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需要移送司法部门的必需坚决移送,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确保处置到位。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奖励力度。
各级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与纪检监察机关有机衔接,依法开展涉及食品平安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确保公安机关从快侦破、检察机关从严捕诉、审判机关从重量刑,形成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平安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健全基层食品平安监督网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基层食品平安监管网络建设经验,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平安监督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抓紧组建食品平安监督员、协防员队伍,对食品平安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并从组织领导、工作经费、办公场地等方面提供保证,形成覆盖城乡、反应灵敏、协调一致的基层食品平安监督网络。
(二)加大群众举报奖励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群众举报投诉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平安监督的积极性。
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疏通信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举报渠道,丰富举报方式,深挖各类案件线索,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
建立健全食品平安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疏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研究处置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平安问题。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要加大对群众普遍关注的乳制品等食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