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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 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 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三) 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四)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         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         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          授信及额度管理

第六条         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         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         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         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二)        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      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

(二)        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        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

(四)        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五)      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L/C);

(六)        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第十二条      首次向本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本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本行自行买入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        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及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        本行在代理行额度内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采用转卖他行或仅为中介方式办理,或拒绝受理此业务。

对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意办理的,在《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上确认本行报价后回复客户;

(三)        客户接受本行报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本行;

(四)        本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有效的书面承兑后,按照《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

(五)        本行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本行;

(六)        远期承兑到期,本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本行福费廷融资款后,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包买他行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        本行收到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行)福费廷业务包买申请,要求其提供信用证副本进行审核;

(二)        本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并向卖出行报价;

(三)        双方确认报价后,根据福费廷业务询价单对报价进行有效确认;

(四)        卖出行向本行提交以下包买单据:

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款项让渡函、正本信用证及其修改、商业发票、提单及汇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承兑电文、卖出行致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通知款项让渡事实的函电复印件(须有卖出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和CERTIFIEDTRUECOPY字样)、卖出行信用证款项让渡函正本;

(五)        本行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向本行确认款项让渡事实的有效确认,扣除本行融资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对卖出行进行融资;

(六)        远期承兑到期,本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本行福费廷融资款,与卖出行结清相关银行费用后,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转卖他行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        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        本行对此笔业务进行审核,对符合自行买入条件或已联系包买商且包买商以有效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包买的,本行在对包买行为进行反确认后可先行买入票据;

(三)        对于本行已自行买入的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办理转卖他行福费廷业务,转卖价格不得低于本行买入价格;

(四)        对于本行自行买入时已联系包买商确定包买的,本行在收到包买商付款后,应先归还福费廷融资款项,并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仅为中介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        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        本行对此笔业务进行审核,同意办理仅为中介方式福费廷业务的,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本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        客户接受本行报价,本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        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本行;

(五)        本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有效承兑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包买商要求的文件一般包括:

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款项让渡函、信用证及其修改、商业发票、提单、汇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承兑函电复印件(须有本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和CERTIFIEDTRUECOPY字样),本行出具给包买商的信用证款项让渡函原件;

(六)        包买商向本行付款。

收到款项,本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七)        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在承兑到期日,直接偿付包买商,若通过本行偿付包买商,本行收到款项后应立即转付包买商。

第十七条      福费廷业务的融资货币原则上为买入单据币种。

如果客户明确书面要求融资为其他币种,应在切实防范化解汇率风险的前提下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为融资日起至承兑到期(付款)日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福费廷业务的融资利率应根据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情况、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融资金额和期限等情况,参照当日市场行情,用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浮动点数方式确定利率。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本行应加强福费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确保融资款项如期归还。

第二十一条          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若信用证项下款项未能及时收汇,应及时向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进行查询催收。

如其无理拒付,应依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迟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的方式下,从福费廷业务逾期30天开始,须经有权人授权后通过垫款科目进行核算,并由专人负责向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催收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三条          对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加强汇率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本行转卖他行和仅为中介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注意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福费廷业务要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有关资料要设专卷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永久保留。

第二十六条          福费廷业务项下若发生由欺诈引起的风险或银行垫款,应及时联系客户予以追索。

第二十七条          对于福费廷业务项下遇有案件,应及时报告总行相关部门,并按本行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福费廷业务协议》

2、        《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

3、        《款项让渡函》

4、        《福费廷业务询价单》

5、       《福费廷业务审批表》

 

附1

福费廷业务协议

编号:

福费廷协议  年  字  号

甲方(包买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地址:

主要负责人:

乙方(出售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加速乙方资金周转,避免出口项下的外汇及利率风险,乙方特向甲方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福费廷的含义及性质

本协议中的福费廷是指甲方按一定的价格和费率以贴现的形式买断乙方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行为。

本协议中的错币种NRA福费廷是指乙方为在甲方开立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在乙方同意承担汇率风险的情况下,甲方按一定的价格和费率以外币贴现的形式买断乙方未到期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或保付票据项下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行为。

本协议中买卖的标的为乙方以融资票据/单据形式表现的应收账款债权。

有关该票据/单据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在叙做福费廷业务时由乙方完全转让给甲方。

第二条 买卖标的

指以有关票据/单据形式表示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付款请求权、担保权益、对任何第三人的追索权等,但不包括:

乙方对贸易合同项下相对人及/或任何相关第三人的责任、义务。

若乙方向甲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则乙方须提交如下有关票据/单据:

(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如有修改)的原件;

(二)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正本或承兑行的加押承兑函电;

(三)发票;

(四)纸质报关单复印件或符合监管政策及我行规定的其他报关证明以及运输单据复印件;

(五)乙方抬头并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LetterofAssignment;

(六)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

若乙方向甲方转让非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的有关票据/单据为:

——票据正本(若由银行保付的,在票据上应有银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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