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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现状原因与对策

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现状原因与对策

  内容提要:

我国收差距的现状:

一是基尼系数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三是地区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四是城乡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五是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六是劳动分配率呈下降趋势。

形成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

一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二是按劳分配“局限性”的表现,三是制度安排的产物,四是分配不公的结果。

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对策:

一是要把社会公平作为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基本原则,二是要把解决分配不公作为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突破口,三是要把社会政策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

收入差距、劳动分配率、初次分配、分配不公、社会政策

  作者简介:

范昌年,1954年出生,安徽庐江县人。

1982年元月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现系中共巢湖市委党校综合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先后主编并公开出版教材四部,参编教材十余部,在《理论前沿》、《理论建设》、《喀什师范学院学报》等刑物发表论文50篇,共有各种著述百万余字。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强调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这就为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指明了方向。

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现状怎样?

形成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应采取哪些对策?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点认识、体会与建议。

  一、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及其影响

  

(一)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我国收入分配的结果同世界各国一样也存在着差距。

但必须承认,伴随我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改革开放,我国已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贫富差距扩大现象严重、收入差距超过国际警戒线的国家。

  1、基尼系数显著超越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是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距或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指标。

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一个社会的基尼系数的值小于0.2,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0.2~0.3为收入分配比较平均;0.3~0.4为较为合理;0.4~0.5为差距较大;大于0.5为差距悬殊。

基尼系数超过0.4就进入了贫富或收入差距拉大的黄灯区。

我国上世纪80年代,基尼系数在0.2~0.3之间,存在着平均主义倾向。

90年代以来,我国基尼系数呈迅速扩大的趋势,2000年升至0.414。

据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的联合调查,2004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53。

另据2004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的数据,中国的基尼系数已高达0.45~0.53,高于美、英、德、日、法的0.3~0.4,接近俄罗斯、伊朗的0.46~0.53,低于巴西和南非的0.59。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基本上都是穷人。

目前,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中国富豪已达146名;中国亿万富翁超过1.8万人;千万富翁超过44万人;百万富翁约占人群总数的3.3%。

这些数据都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贫富差距拉得过快、过大。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0世纪80年代的1.8:

1,扩大到90年代的2.5:

1,2007年达到3.33:

1。

如果把农村居民收入被高估的水分挤掉,把城镇居民享有的各种隐性福利和优惠折算成收入,那么,城乡居民事实上的收入差距在6倍左右。

经济发展水平同我国大体相当的国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体上是1.7倍。

按照世界银行的有关报告,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5:

1,中国是世界上这一比率超过2的三个国家之一。

难怪有人说中国的“城市像欧洲,农村象非洲”。

城乡差距对当前我国收入差距的贡献约占30%~40%。

(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6)

  3、地区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1978年,人均收入东部分别是中部、西部的1.16倍和1.37倍;2005年,人均收入东部是中西部的1.55和1.55倍。

1978年,人均财政收入东部分别是中西部的1.42和2.66倍;2003年为2.04和1.93倍。

据有关专家估算,1988年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大约占全国收入差距的7.5%,而到了1995年已上升到9.3%。

地区收入差距对我国收入差距的贡献为18.15%(杨承训,2008)。

  4、城乡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

在我国的城镇中,10%的最高收入户与10%最低收入户的收入差距由1990年的2.9倍、1995年的3.8倍、2000年的5.02倍扩大到2005年的9.2倍。

在我国的农村中,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的收入差距由1998年的4.8倍、2000年的6.5倍扩大到2004年的6.88倍。

  5、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我国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由1978年的1.38倍、1990年的2.70倍、1995年的3.90倍扩大到2005年的4.88倍。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神话不在,“男怕选错行,女怕嫁错郎”绝非子虚乌有。

  6、劳动分配率呈下降趋势。

劳动分配率指劳动或工资收入总额占GDP的比例。

我国工资占GDP的比例,1989年为16%,2003年下降到12%,2005年降至10.91%。

从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劳动分配率逐年走低,23年里有16年的工资比重比上年低。

特别是到了90年代中期,下降的速度更快。

根据2005年的估计,工资收入加上各种转移支付,目前我国的劳动报酬份额仅占国民净产值的25%~30%;资本收入份额占到70%。

而英美这些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正好倒过来,资本的收入占30%,劳动的份额占70%(王振中,2003)。

目前,我国企业中的管理层和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达15倍,高的甚至达到30多倍(郭松民,2007)。

而瑞典普通工人同大资本家税后收入的平均差距为1:

5。

  

(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影响

  合理且适度的收入差距是贯彻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重大方针的必然要求,对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有利于让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加快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的促进作用。

但是,收入差距过大会损害经济的持续增长,使收入不平等与经济增长呈反向相关。

这主要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社会平均消费倾向的下降,造成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和资源的严重浪费,从而减少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力,妨碍经济增长。

(2)收入差距过大会造成大量的贫困人口或弱势群体,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住房、医疗、营养、教育等条件得不到改善,这必然会制约劳动力素质的提高,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3)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贫富的两极分化,并进而损害政治民主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剧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事实也证明,收入分配更平均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韩国等),经济增长速度比那些不平均的国家(巴西、菲律宾等)更快。

(4)收入差距过大,会使广大劳动者产生消极情绪,尤其是看到某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致富时,现实的贫富差距会在心理上放大,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诱发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和仇富情绪,造成一部分人对社会主义信仰的动摇,对改革失去信心。

  二、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

  

(一)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

  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凡是存在市场经济的地方,就有价值规律存在并发挥作用。

大家知道,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按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是评价一行业内的众多生产经营者优劣的社会标准和尺度,又是催促着商品生产经营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无声命令和无情的鞭子。

在生产同种商品的众多生产经营者中,符合这个标准者可以获得正常利润;低于这个标准者,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发财致富;而达不到这个标准者则不能获得正常利润甚至要亏损或破产,变成失业者和贫困者。

这就是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的作用。

经过30年的市场化推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为体制目标的改革进程,已进入由数量建设为主,即以拓宽市场机制作用空间为主,转变为以质量建设为主,即以提升市场化竞争的公平与有效性为主。

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生产和流通领域,而且表现在城乡关系和地区关系上,凡是有市场经济活动的地方都显示出来。

以家用电器行业为例,20多年前哪一种产品都有众多生产经营者,每个省、每个大城市都有企业生产家用电器产品,而今还有几家电视机厂、冰箱厂、洗衣机厂?

只是少数几家尚存并发财致富了,而多数都关门歇业了,并由此造成大批失业者和贫困者。

因此,我国的收入差距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

  

(二)按劳分配“局限性”的表现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实行按劳分配,以劳动作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尺度,等量劳动等量产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者则不得食,这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从未有过的平等。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马恩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页。

)但是,按劳分配还不是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还没有做到按需取得消费品那种事实上的平等。

也就是说,按劳分配在形式上是平等,但在事实上又是不平等的。

因为按劳分配中通行的也是商品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交换双方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以同一尺度去对待事实上不同的个人。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按劳分配中所通行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既然把劳动这同一尺度应用在不同的劳动者身上,就必然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必然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

这是因为:

(1)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不同的,他们对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是不同的,以同一尺度进行分配,有的人分得多一些,有的人分得少一些。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复杂劳动是倍加简单劳动的倍数不断增大,几倍、上十倍,甚至成百倍。

因此,从事复杂劳动的人与从事简单劳动的人收入也会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2)即使劳动者提供同等数量的劳动,取得同样数量的报酬,但由于劳动者的家庭负担不同,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不相同的。

(3)失业者、残病者,无法就业,没有劳动,无法实现劳动者的权力,自然无劳动报酬可言,成为靠救济金过活的贫困者。

  所以,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又是不平等的。

马克思把它看成是一种“弊病”,并认为这种“弊病”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

总之,按劳分配的“局限性”是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三)制度安排的产物

  生产要素产权制度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认为,收入分配本质上是产权问题。

现代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表明,产权是资源稀缺所导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产权配置决定收入分配。

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如土地、自然资源和资本等);产权制度既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安排,也包括国家对相关产权的限制。

要素产权制度对收入分配问题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不同群体要素产权的多寡决定了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权利贫困是要素产权的贫困;二是非劳动要素(资源和资本等)的配置状况,决定劳动者在与生产资料结合过程中的交易地位,进而决定劳动分配率的大小;三是要素产权配置决定要素配置效率,影响所分配蛋糕及利益分配矛盾的大小,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水、森林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国有国营国用的产权制度,是城乡、地区和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

资源国有产权制度结合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偏向的发展战略,使资源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资本和劳动得不到与重要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相结合的生产权利,从而使资本流入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民的劳动价值不能充分实现;长期实行的资源产品低价格的政策,意味着资源收益的分配向输入资源的发达地区、城市和现代工业部门严重倾斜。

因此,资源越丰富的地区越贫穷,作为资源富省的山东2006年上半年实现利润虽为广东和江苏之总和,但人均可支配收入仍是“东部最穷省份”。

资源无偿或低偿(资源税费低)使用使资源利益中的相当部分为垄断部门和资源产权代理集团通过寻租而占有,加剧了财产差距和行业收入差距。

  我国处在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会导致不同的收入结构,造成不同企业或者行业间的收入差距。

Knight和Song在2003年使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986年、1988年和1995年的入户调查数据,使用基尼系数来衡量收入差距,发现中国城市居民的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所有制和省份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可以解释收入差距扩大的36%。

②在我国市场化发展比较充分的一些地区,由于非国有经济发展态势较好,为当地和外来从业者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减少了失业和贫困。

相反,在某些非国有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经济增长乏力,就业机会不足,城镇失业和农村劳动力剩余成为导致贫困和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私有制本身会造成不平等和收入差距扩大,亚当•斯密说得好,“哪里有更大的繁荣,哪里就会有更大的不平等。

培养一个富人,至少会造就五百个穷人”。

  收入分配制度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

所有制是分配制度的基础,初次分配是分配的主体,再分配是分制度的辅助部分。

无论从国外的事实或者从国内的现状看,初次分配都是人们利益关系的根本,它占居民收入的80%~90%,再分配只占居民收入的10%~20%,即令在福利国家的分配中,再分配充其量超出不了30%。

2006年,我国初次分配约占90%,再分配则占10%。

③初次分配一旦形成了巨大收入差距,再分配是很难矫正的。

就是实行福利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也矫正不了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刘国光,2008)。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改变收入分配差异的重点一直放在再分配上。

中央政府进行分税制为主体的税制改革,以及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可以说是这一政策的体现。

这一政策也体现在诸如扶贫和建立社会低保等举措上。

没有人否认再分配的重要性,但光是靠再分配是不能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

我国许多分配不公问题都产生于初次分配领域,诸如企业分配中资本所得偏高,劳动所得偏低;高管人员所得偏高,一般雇员所得偏低;垄断行业所得偏高,一般行业所得偏低;农民工所得大大低于城市人员所得等等。

究其原因,主要是初次分配制度没有法制上的保障。

我国尽管有最低工资制度,但法律上名存实亡。

譬如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已经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譬如在许多省份都存在着“最低工资标准”得不到落实、致使工资比“最低”还低的普遍现象。

并且最低工资制度大多数情况下只对城市居民,绝大数农民工是无法享受这样待遇的。

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地呼吁要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但在各级政府和资本利益者结合一体的情况下,法律和政策就显得苍白无力了。

据国家统计局调查,主要在私企打工的农民工,劳动时间每周平均为56.17小时,比规定的劳动时间多40%、小时工资仅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40%、国企职工工资的30%多(《人民日报》2006.10.24)。

由此可见,在我国私企的初次分配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问题相当严重,剩余价值率一般要在200%以上(杨承训,2008)。

  户籍制度的原因。

目前,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对农民有着各种严格限制,造成了二元化城乡结构,农业生产率大大低于工业和第三产业,农村人口不能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流动,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不能获得非农业收入,存在大量的隐性失业,收入受到严重的影响;而城市生产力发达,劳动生产率高,资本迅速扩张,经济不断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大大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但是倾斜的财政政策还是强调城镇的投资和建设,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下降:

1978年约13%,1980年约12%;1989~1994年在9%~10%之间,1995年~1999年在8%之内;2000~2003年约7%。

在1978年~1998年20年间,各级财政对教育、卫生、文化、交通、人畜饮水等必要公共产品的人均累积投入,农村仅相当于城市的0.28%,即使1998年以后这一情况有所好转,到2005年基本接近0.5%,但相对于城市而言,仍然严重偏低。

而且,国家相当部分的投入,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贪污、挪用、截留,只有约70%左右的资金真正用在了具体项目上(杜是桦,2004)。

2004年,我国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者比例:

城市居民为32.3%;小城镇居民为59.9%;农村居民为79.4%。

不对等的公共投入,加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使贫困群体缺乏向上的流动性,造成不同等级间收入分配差距固化。

1980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33,到如今占人口多数的农民仍然是低收入群体。

发达国家中贫富差距最大的美国,1975年最穷20%群体的人口到1991年只有5.1%仍属于最穷群体,其中30%流动到最富裕的20%人群中,60%则进入富裕的40%人群中。

一些美国的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80年代美国差距扩大有1/3都是由于制度因素引起的。

  (四)收入分配不公的结果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实际上包括两个问题,一个是收入分配不公,另一个是收入差距过大。

这两个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收入分配不公更多的是强调收入分配机会和过程的不平等,而收入差距过大更多的是反映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平等。

收入分配不公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并使这个差距不断扩大。

目前,人们对收入分配的不满情绪更多的集中在收入分配不公上。

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主要在如下方面:

  1、利用行政权力进行“权钱交易”。

自改革开放以后,政府一直推进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越来越重要,但计划经济的惯性仍然存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仍不完备,政府在资源配置中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些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官员,并没把自己作为市场经济的服务者,而是作为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利,向企业寻取租金,提供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他们还同时想方设法阻碍政府体制的深化改革,努力维持对经济行为的行政干预,不断寻找制度的空子获得大量的非法收入。

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利用“双轨”价差牟利,90年代要素市场化中的“寻租”,近年来土地批租转让、资金信贷、国有资产的划拨与交易、各种许可证的发放、稀缺资源的调配、上市指标和各种投资项目的审批等腐败现象。

“权利交易”成为部分政府官员收入的重要来源。

据一些经济学家估算,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全国租金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率达30%左右。

胡鞍钢在他的研究中提出,90年代后半期,我国各类税收流失性腐败、地下经济性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寻租性腐败等四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12570亿元之间,占当年GDP总量的13.2%-16.8%(马小林,2005)。

  “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的存在,造成了收入分配制度的严重不平等,人们付出同样的工作量,就因为占据比较重要的部门,拥有行政权力,就比其他人的实际收入高出很多,会造成人们心理失衡。

人们都会争取进入行政权力大的部门,一旦进入就会想方设法使用权力,获得大量非正常收入。

2003年我国的非正常收入上升了13%-23%,加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王明华,2005)。

  2、依靠行政垄断获得垄断利润。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逐步放开很多领域的经营权,促进市场竞争,但在某些行业政府的行政垄断仍然严重干扰甚至限制市场的作用,造成许多不平等竞争现象。

电信、电力、铁路运输、自来水等行业,政府控制着大量资源,进入门槛很高,通过行政力量进行垄断经营。

这无论是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有其内在的缺陷。

一方面,垄断意味着低效率。

与竞争性厂商相比,垄断厂商的价格过高、产量过低。

于是消费者花费了更多的收入却只能购买到更少的商品。

整个社会的福利无疑受到了损害。

此外,垄断厂商生产的成本也较高,不像竞争性厂商那样位于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

另一方面,垄断又意味着不公平。

垄断厂商凭借其垄断的地位,通过限制其他厂商“进入”同一行业,限制了其他厂商的竞争,从而能够获得巨额的垄断利润。

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大致测算,2004年我国垄断行业垄断租金为2125亿元(赵晓,2006)。

以中国电信为例,在没有引入其他电信运营商之前,电话的初装费需要5000元,而随着中国联通等公司的成立初装费就取消了,可见垄断利润之高。

这些行政垄断部门和企业,将企业获得的垄断利润转化为自身的高额收入,甚至有人还将企业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

在很多国有企业中,领导的住房、汽车、宴请、出国考察、旅游、体检、疗养等,均可纳入职务消费范畴。

国企领导的职务消费额一般是其工资的一二十倍(郭之纯,2006)。

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统计年报显示,利润最高的12家央企的员工年平均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的3~4倍。

  行政垄断的存在,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平等,这些行业中的员工,不用担心企业的亏损,无论工作的努力程度如何,都可以享受垄断利润,获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收入。

而市场中的其他企业无论付出多大努力,都只能获得市场竞争后的正常利润,员工也只能得到正常水平的收入。

在这里,员工收入的多少不在于其贡献的大小,而在于其是否处于垄断行业。

  3、机会不平等是分配不公的首要标志。

所谓机会平等,即指通过某些相对公平的规则和制度,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机会,让每个人都能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努力,取得相应的成就。

机会平等的本质要求是:

克服明显人为的制度歧视和区别对待,让才能和努力成为决定一个人前程和收入的最主要因素。

机会平等虽然不一定必然导致分配结果的公平,但是没有机会平等就必定没有分配结果的公平。

因此,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将公平表述为人人机会均等。

报告认为,从平等的角度看,机会的分配要比结果的分配更为重要;政策的目标并不在于保证结果平等,“我们之所以关心结果,主要是因为结果对绝对贫困有影响,而且在塑造机会方面起到作用”。

在中国社会,收入的不平等多源于机会的不平等,结果的不平等多源于起点的不平等。

①一个社会是否公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源的配置。

如果资源配置不合理,就无法实现社会公平。

现阶段我国政府在很多方面的工作还不到位,人们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融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不均等。

以教育为例,2002年占中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全社会5800多亿元教育投入的23%,农村每个学生的平均教育经费比城市学生的少60%~80%。

我国城乡居民平均受教育年数分别是9.5年、5.8年。

在城市,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人口的比例分别是农村的3.5倍、16.5倍、55.5倍、281.6倍、323倍。

由于教育不公平,导致城乡居民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的较大差异,进而造成个人就业机会不均等,收入高低也不平等。

以就业为例,现阶段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使大量农民不能像城市居民一样选择工作,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险”的工作,而收入水平却比城市居民少得多。

据深圳市劳动局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调查,在相同的岗位上,外来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2500元左右。

十几年过去了,这种农民工与正式工人巨大的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而且还有拉大的趋势。

  机会不均等是引发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一部分人由于获得了更多的机会,总是得到高额收入,而另一部分却由于得不到平等的机会,总会处在收入水平的底部,而且无论他们多么努力都很难达到机会拥有者的收入水平。

这与市场化的分配制度背道而驰,也与社会公平正义要求不相符合。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一些人往往将收入差距扩大简单地归结为市场化改革所造成的,甚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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