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914HSE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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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914HSE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x

A5914HSE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管理作业文件

文件编码:

BHZB/HSE/A5.9.14

HSE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

A

修改码:

0

编制人:

周红嘉

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领导审核:

张久顺

公司专业主管领导审定:

郭孟齐

批准人:

郭孟齐

 

2009-09-01批准2009-10-01实施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布

发行版本:

A

修改码:

0

文件编码:

BHZB/HSE/A5.9.14

页码:

1/8

HSE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范围

为全面落实各级人员的HSE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事故和违章行政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2术语和简略语

2.1本办法采用GB/T28001-2001和Q/SY1002.1-2007标准规定的术语。

2.2本办法所指HSE事故包括井喷事故、井喷失控事故、安全事故(含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职业健康事故等(安全、交通、消防事故分级具体见附件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分级具体见附件2)。

2.3HSE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人员在从事管理工作和履行职责中,因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油集团公司、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可能或造成HSE事故而进行的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厂籍等;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3管理职责

3.1机关处室职责

3.1.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组织机关相关处室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3.1.2党群工作处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

3.1.3审计监察处、人事处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并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对处职领导及机关科职人员的处理意见。

3.2各单位部门职责

3.2.1HSE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3.2.2劳资、群众工作、市场与生产协调、工程技术等主管部门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

3.2.3纪检监察、人事主管部门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并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对科职干部及以下人员的处理意见。

4管理内容

4.1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4.1.1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对二级单位领导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a)发生影响较大的HSE事故,或一般A级及以上安全事故(一般A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负次要及以上责任),或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一般以上职业健康事故,按责任认定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有责领导(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或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的组织处理。

b)发生一般B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年内发生2起一般C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一般职业健康事故,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4.1.2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对三级单位和基层队(车间、厂、站、所)领导干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a)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安全事故(一般A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负次要及以上责任),或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一般以上职业健康事故,或造成较大影响的HSE事故,按责任认定结果,给予三级单位和基层队(车间、厂、站、所)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免职处理,或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厂籍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关有责干部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b)发生一般B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年内发生2起一般C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一般职业健康事故,按责任认定结果,给予三级单位和基层队(车间、厂、站、所)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及有责领导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4.1.3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a)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安全事故(一般A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负次要及以上责任),或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一般以上职业健康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HSE事故,按责任认定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或开除厂籍的行政处分。

b)发生一般B级及以下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一般职业健康事故,按责任认定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4.1.4发生事故后,对公司机关,以及二级单位、三级单位机关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按部门所承担的管理责任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a)行政责任界定:

1)因设计上存在缺陷发生事故,设计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2)因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防护用品、器材、检测仪器等发生事故,物资采购供应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3)因工艺操作规程不健全、不完善发生事故,技术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4)因设备设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不健全、不完善,或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装置等发生事故,设备设施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5)因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HSE教育培训发生事故,劳资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6)因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和HSE技术措施项目列入治理计划,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HSE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发生事故,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7)因列入计划的HSE技术措施资金和隐患整改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发生事故,财务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8)因危险化学品拉运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危险化学品拉运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9)因国际市场施工队伍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国际市场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10)因科研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科研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11)因对外来基建施工队伍资质、能力把关不严,监管责任不落实,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HSE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发生事故,基建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12)因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协调不及时而造成应急失败或事态扩大,应急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13)因专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活动、会议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该专业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14)因其它过失、不作为或违反相应管理规定发生事故,相应专业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b)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影响较大的HSE事故,或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职业健康事故,按责任认定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有责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或诫勉谈话、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

2)部门直接管理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按责任认定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有责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或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

3)部门直接管理的车辆、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安全事故(一般A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负次要及以上责任),按责任认定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有责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或诫勉谈话、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

4.1.5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违反集团公司六条“禁令”导致事故的,按责任认定结果,解除劳动合同。

4.2违章行政责任追究

4.2.1领导干部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a)HSE组织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到位的;

b)HSE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的;

c)未按规定定期召开HSE委员会会议和HSE工作例会的;

d)在安排分管专业路工作的同时,没有安排HSE工作或没有制定HSE措施的;

e)未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换证的,或未按规定进行HSE教育和培训,安排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的;

f)未按规定对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取换证的;

g)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强制检测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的;

h)违反集团公司六条“禁令”进行指挥作业的;

i)违反或擅自更改相关设计要求,或者没有设计,同意施工的;

j)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HSE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不具备HSE生产条件,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k)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HSE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存在重大HSE隐患的;

l)日常监督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或对重大隐患、明显违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对已确定的隐患整改项目督办不力的;

m)对地方政府、上级管理部门指出的隐患或本单位检查发现、群众反映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监控不到位的;

n)批准或同意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o)对确定的危险作业,未进行许可审批和过程监控的;

p)安排经体检确认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禁忌作业的;

q)批准、同意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同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设备和仪器的;

r)批准或者同意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等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s)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t)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同意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或随意排放污染物的;

u)拒报、虚报、瞒报、篡改HSE统计资料,或者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v)未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报告HSE事故的;

w)蓄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4.2.2岗位员工违反中油集团公司六条“禁令”作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

4.3行政责任追究权限

4.3.1处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审计监察处、人事处、党群工作处、生产运行处、科技管理处等处室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由审计监察处、人事处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3.2公司机关科职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审计监察处、人事处组织实施。

二级单位科职及以下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责成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处理结果报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相关程序和管理作业文件

5.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5.3相关技术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5.4相关记录

 

附件1

安全(交通、消防)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

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附件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分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共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Ⅰ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Ⅲ级)和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Ⅳ。

(一)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Ⅰ级)

1、发生30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及以上;

2、因环境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8、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二)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

1、发生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6、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重大污染的事故。

(三)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Ⅲ级)

1、发生3人~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15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造成较大污染的事故。

(四)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吨以下,造成一般污染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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