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章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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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章程细则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章程细则

(2004年9月12日第十次工作会议通过实施)

第1条

名称和主要办公地点

第1.1条名称

本组织的正式名称为中国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工作组").

第1.2条主要办公地点

工作组从事活动的主要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盈创动力A座701号。

工作组总体组("总体组")可以将主要办公地点变更到其他地点。

第1.3条其他办公地点

除了主要办公地点,工作组可以在总体组确定的其他地点设立另外的办公地点。

第2条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第2.1条宗旨

工作组成立的宗旨是从事数字音视频等多媒体设备与产品中的压缩、解压缩、处理和表示等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推动上述技术标准的产业应用。

第2.2条具体业务范围

工作组的业务范围包括采取合理措施达到或促进以下目标:

(1)建立一个工作平台供会员会面并对技术标准提出技术提案,并就其修改和升级提出建议;

(2)向有关政府机构和组织提出议案,使技术标准部分或全部被确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并进一步成为国际标准;

(3)针对不同行业应用,制订技术标准;

(4)通过致力于建立一个特定的组织以代表专利权人就技术标准涉及的必要的专利提供简单和一站式的综合许可,从而促进有关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迅速采用技术标准,促进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产业的发展。

(5)通过公开发表的声明,出版物,展览交易会演示,赞助研讨会和工作组确定的其他形式让产业界和消费者了解基于或与技术标准有关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以推动对基于或与技术标准有关的产品的需求;

(6)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需求和增强参与厂商的竞争,支持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和实施统一的产业标准检测程序和流程,以便保证基于或与技术标准有关的产品和服务之间的互操作性;

(7)与支持或从事建立数字音视频等多媒体设备与产品中的压缩、解压缩、处理和表示等技术标准的教育机构、政府研究机构、其他技术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保持合作、联系和沟通;

(8)促进在应用技术标准开发新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合法竞争,遵守有关的反垄断法律法规.

第2.3条活动地域

出于实现工作组的章程和本章程细则确定的宗旨的需要,工作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世界其他地方从事业务活动。

第3条

会员

第3.1条会员分类

工作组有两类会员(“会员”):

正式会员和观察会员。

会员根据会员协议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3.2条会员条件和成为会员

取得本工作组会员资格的条件和加入程序如下:

成为正式会员的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组织;

(2)根据中国法律属于独立法人实体,并且(3)属于下列任一:

a)是从事产品、零部件、外围产品、软件或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使用、制造、销售或供应的一个商业实体,或者b)是积极从事与工作组的工作相关的科研活动的研究机构。

不满足上述正式会员条件的单位和组织可以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满足上述正式会员条件的单位和组织也可以自愿申请为观察会员。

申请成为工作组正式会员或观察会员的,应当提交一份申请表以及签署完毕的会员协议,并缴纳初期会费。

首批会员的名单应报信息产业部科技司批准。

其后的任何入会申请应当先经工作组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提交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备案。

当秘书长无法确定是否应批准特定申请时,他/她可以将该申请转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3.3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正式会员享有工作组章程细则规定的所有投票表决权。

观察会员没有投票表决权,除非工作组章程和章程细则另有规定。

除了投票表决权的区别外,正式会员与观察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3.4条单一席位

任一实体和其关联企业在工作组中仅能拥有一个会员资格且只拥有一票表决权。

如果对一个实体是否是一个现有会员的关联企业存在疑问,秘书长将有权对此作出决定。

第3.5条会费

会员应当支付与其会员类别相应的会费、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上述费用由工作组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大会批准的因工作组的推广活动,例如广告、参加展览交易会等,而收取的费用,以及例如最终技术标准翻译费之类的费用。

同一类别的会员收取的会费不应当具有歧视性。

总体组可以就出版物、参加工作组活动,或其他会员资格所具有的福利收取额外的费用。

目前的会费为每年8000元人民币。

会员应在书面承诺加入工作组时缴纳上述会费。

会费自申请人书面承诺入会时开始起算12个月,会员应当在此后每年同一时间缴纳会费,只要其仍然保持会员资格。

如果会员拖延缴纳会费,经工作组书面通知,该会员的会员权利将被暂时冻结,直到该会员付清拖欠的会费。

第3.6条会员名册

工作组应当备办会员名册,会员名册应注明每个会员的名称、地址,成为会员的日期以及该会员指定的对工作组主要联络人的姓名(联络人负责接收所有的往来通信和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在其组织中传达)。

会员名册还应记录任何会员会员资格的终止和终止时间。

上述会员名册应留存在工作组的主要办公地点。

第3.7条会员资格的终止

在发生以下事项时,会员的会员资格终止:

(1)会员没有及时支付第一期会费或后继会费。

在工作组秘书长向拖欠会费的会员当面递交或会员收到挂号信邮寄的书面欠费通知之日起30天后,该会员的会员资格予以终止。

会员在接到书面欠费通知后30天内补交所有拖欠会费的,其会员资格免予终止。

(2)会员没有按照本章程细则第9.1条的规定指派专业人员参与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在工作组秘书长向有关会员当面递交或会员收到挂号信邮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后,该会员的会员资格予以终止。

会员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补救指派了专业人员的,其会员资格免予终止;

(3)没有在会员协议第10.8条规定的接受期内书面同意修改后的会员协议;

(4)会员违反会员协议或本章程细则下的义务,并且在工作组秘书长向其当面提交书面违约通知或会员收到挂号信邮寄的书面违约通知后30天内没有做出补救的,该会员的会员资格予以终止。

(5)会员根据会员协议第8.2条的规定主动退出,在秘书长接到会员书面通知后,该会员的会员资格予以终止。

会员在工作组的权利在其资格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后停止。

根据本条第

(1)、

(2)和(4)款被逐出工作组的会员当年的会费将不予退还。

经秘书长审查同意,并且在付清所有欠款后,根据本条规定终止了会员资格的会员可以恢复其会员资格。

第4条

机构设置

第4.1条工作组的管理机构

工作组的管理构架包括:

会员大会、总体组、专题组和/或其他由会员大会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4.2条变更

对工作组管理机构的变更应当由总体组准备和提出方案,并交会员大会批准。

变更需要至少得到所有正式会员三分之二票数同意后方可生效实施。

第5条

会员大会

第5.1条会员大会的出席

所有正式会员和观察会员都有权出席会员大会。

所有会员拥有平等的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的权利。

第5.2条会员大会的权力

会员大会是工作组的最高决策机构。

工作组的任何重大事项都应当提交会员大会决定。

会员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1)批准新会员的加入和/或会员资格的恢复。

大会闭幕期间,工作组秘书长受托行使该权力;

(2)修改或删除工作组章程、会员协议和/或本章程细则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3)批准工作组的重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组的反垄断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

(4)审批总体组提出的年度工作方案;

(5)在提交标准化机构审批之前对总体组提交会员批准的某一特定标准草案进行投票;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5.3条一般会议和特别会议

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总体组确定召开的具体时间。

总体组可以决定召开任何目的的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也可以应三分之二(2/3)或以上正式会员的书面请求召开。

第5.4条会议地点

会员大会地点和时间的确定应当以促进最广泛的会员参与为原则。

大会可以采取直接会面,或者采用音频、文件或视频电话会议技术方式进行。

第5.5条会议通知

除非章程、本章程细则或法律另有规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前至少三十(30)天,根据工作组组长或者秘书长的指示,用挂号信以及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送达每个会员。

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地点、时间以及在特别会议的情况下召开会议的目的。

当通过挂号信邮寄时,在工作组将通知交付邮局寄送给登记在案的联络人地址后七天视为送达。

当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工作组举行会议必须给予会员通知的时候,如果会员书面放弃得到通知的权利,不论是在会议之前还是在会议之后签署该书面声明,则该会员视为已经得到通知。

第5.6条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

有表决议程的会员大会,必须有工作组正式会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参加方才满足法定人数的要求。

除非工作组章程、本章程细则,法律规定或会员大会的指示另有规定,没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员大会不能处理事务,主持人唯一的动议应当是休会。

第5.7条会员的行为

除非本5.7条另有约定,会员大会的决议应当在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大会的正式会员亲自投票、代理投票或书面投票通过后生效。

以下决议只有在所有正式会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并且反对票数少于所有投票的四分之一时方才生效:

(1)修改或删除工作组章程、会员协议(包括现有和将来通过引用纳入会员协议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反垄断守则)和/或本章程细则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2)会员批准同意将总体组提交的某一特定标准草案提交标准化机构审批。

第5.8条投票表决权

每个正式会员就提交给会员投票的每一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投票如果是以现场方式应当举手,如果以音频、视频或文件电话会议方式应当采用口头投票,除非另有规定。

投票的结果应当在投票表决之后10天内提交给所有会员。

会员应当尽善意的努力参加投票。

任何连续两次没有参加投票的正式会员将被转为观察会员一年。

第5.9条书面投票

除非章程、本章程细则或法律另有规定,工作组可以在一般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上通过的任何决议,都可以通过向有投票权的会员发出书面投票的方式不举行会议而进行。

书面投票应当:

(1)列明议案;

(2)允许投票人就每一项提案表示赞成或反对;

(3)说明满足法定人数所需的回复票数,以及为了通过提交的议案所需的赞成票数比例;以及,

(4)说明将书面投票返回工作组的有效截止日期。

该日期的设定应当允许投票人有合理的时间将书面投票返还给工作组。

书面投票的邮递或递送方式应当与本章程细则规定的递交会员大会通知的方式相同。

只有当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的书面投票数达到或超过召开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并且赞成的票数达到或超过召开会议方式所需的赞成票数时,书面投票的决议方为有效。

如果对于以召开会议方式批准某一事项存在任何反对票数方面的限制,该限制条件同样适用于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该事项进行批准。

第5.10条会员大会的组织

会员大会由工作组组长主持,如果组长不能出席,则由其指派的人主持。

工作组秘书长为会员大会的秘书,如果其不能参加,大会主持人应当指定另外一位到场人员担任大会的秘书。

大会应当允许所有参加会议的会员积极、公正和公开的参与。

所有的参与人都有权对议题表达自己的看法,不论是否与大多数会员的意见一致。

当参加人得到合理时间表达观点后需要就议程做出决定时,应当通过口头投票表决。

每一位正式会员都有权投票。

第5.11条代理投票

会员可以自己投票,也可以通过签署委托书委托一个或多个代理人投票。

委托书可以由会员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授权方式签署,授权委托书持有人代理投票。

会员将名称或其他授权签署到委托书上(不论是以亲笔签署、打字、电报、电子传输或其他方式),即视为签署了委托书。

代理投票只能由一工作组的会员作为代理人进行。

在任何时候,一位会员只能为一位其他会员代理投票。

如果一份合法签署的委托书没有说明其不可撤销,该委托书将保持有效,直到签署一方在投票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组终止该委托,或者签署另一份委托书,或者亲自出席会议。

但是,委托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1个月,除非委托书中另有约定。

第6条

总体组

第6.1条总体组的构成

总体组由工作组组长、工作组联络员、工作组秘书长、以及专题组组长一起组成。

第6.2条职能

总体组是工作组的执行机构,在工作组组长的主持下负责完成工作组章程和章程细则规定的各项业务。

总体组负责下列事务:

(1)负责提出标准体系规划;

(2)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申请标准立项将标准认定为国家或国际标准;

(3)负责确定由专题组起草的标准草案的最终文本提交给会员大会批准;

(4)负责会员大会的召集工作;

(5)就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6)工作组章程、章程细则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6.4条组长

工作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批准任命。

组长负责按照工作组章程、会员协议和本章程细则的规定,监督和控制工作组的事务和工作组工作人员的活动。

组长应履行法律、工作组章程和章程细则规定的职责,以及附带的职责。

会员大会可以委托组长履行额外的职责。

上述职责包括主持所有的会员大会。

除非法律、工作组章程和章程细则另有规定,组长有权代表工作组签署契据、抵押文件、保单、合同、支票或者其他会员大会授权签署的法律文件。

第6.5条联络员

工作组设联络员一至二人,由信息产业部科技司指派,负责工作组和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联络员的职责是:

(1)参加工作组的活动,向工作组传达信息产业部科技司的要求,并将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信息产业部科技司;

(2)协助组长做好工作组会员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3)当工作组内部出现重大原则问题的分歧时,将有关问题报告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以征求官方意见和决定。

第6.6条秘书长

工作组设秘书长一人,由组长任命,负责工作组的日常组织工作。

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秘书长行使会员资格申请的审核、批准,以及取消会员资格的权力。

第7条

专题组

第7.1条设置

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题组。

专题组可以由总体组提出或撤销。

会员应当至少参加一个专题组,并可以参加一个以上的专题组。

会员参加每一个专题组之前应当向秘书长登记,并报总体组。

第7.2条职责

专题组负责本专题组有关标准的起草、讨论、试验、验证等工作。

第7.3条专题组组长

每一个专题组设一名专题组长和不多于三名联合组长。

专题组长和联合组长来自工作组成员,由工作组组长任免。

专题组组长主持或委托联合组长主持本组会议。

专题组组长或受委托的联合组长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交流和研讨。

专题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和专题组会议,提出建议。

上述专家的聘用应当符合适当的约定,包括其遵守会员协议第5条对于保密义务的规定。

第7.4条专题组会议和决议

专题组的会议和作出的决议应当适用和遵循本章程细则关于会员大会会议(会议召开、会议通知以及决议的作出)的有关规定,只是需要对有关章程细则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将会员大会替换为专题组及其会员。

第8条

技术工作的程序

工作组应当以符合国际标准化惯例的方式从事标准草案的开发。

工作组可以不时确定技术工作的程序。

第9条

工作组成员

第9.1条选派

会员指派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的专业人员称为工作组成员。

会员应至少指定一名专业人员(即工作组成员)参加标准制定工作。

第9.2条资格

工作组成员必须具有组织纪律性,须有数字视音频方面的专业知识或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对标准制定工作认真负责,同时必须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及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第10条

资产的管理

第10.1条专门账户

会员缴纳的会费应当由工作组在挂靠单位设立专门帐号管理。

专门账户中的款项应当全部用于支付工作组的工作开支。

第10.2条禁止私人目的

工作组有权就接受的服务支付合理的费用,并为了达到本章程细则规定的宗旨和目的支付和分配资产,除此以外,工作组的收入不得为了其会员、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私人的利益进行分配。

第10.3条清算时的资产分配.

工作组解散清算时,其资产在支付有关费用并偿还所有债务后,应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

第11条

工作组记录和年报

第11.1条工作组记录的留存

工作组应当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留存以下文件:

(1)所有会员大会和专题组会议的会议纪要,说明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是一般会议或是特别会议,如何召集,发出的通知,以及出席者的名称,以及会议程序,包括代理投票;

(2)关于账户的完整和准确的账簿和记录,包括财产和业务的账簿、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收益损失的纪录;

(3)关于会员的记录,载明会员的名称、地址、会员资格类型以及终止时间;

(4)一份工作组的章程、会员协议和章程细则。

第11.2条查阅权

每位会员都有权在合理的工作时间查阅前款所述工作组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并检查工作组的资产。

本条款规定的查阅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律师。

查阅权包括自担费用进行复印和作摘要的权利,但是必须经过总体组的同意。

第11.3条财务报告

会员大会应当在工作组财政年度期满后的120天内指派人员制作年报。

工作组应当通知每一位会员他们可以在要求后得到年度报表。

报表应当包括以下适当的细节:

(1)到财政年底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说明书以及当年财务变动报告,由工作组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正式财务证明;

(2)留存会员名录的地点。

第11.4条重大事件年报

作为财务报告的一部分,工作组应该在上一财年结束的120天内准备并通过邮寄、递送等方式向每一个会员提供一份说明,就会员大会定义的重大事件做出简要陈述。

第12条

对章程细则的修改

经过会员大会同意,本章程细则或其任何章节可以被变更、修改、废除或采纳新的章程细则。

会员将被视为已经接受了新的章程细则,除非其在第3.7条规定的30天内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13条

补偿和保险

第13.1条补偿和免责

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工作组应当对工作组工作人员因为履行其在工作组的职责而产生的责任和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工作组工作人员或会员不应当对工作组的债务和义务承担个人责任。

第13.2条保险

除非法律禁止,会员大会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工作组为其代理人(包括工作组工作人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购买责任保险,只要该责任是由于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产生的,不管工作组根据章程、章程细则或法律规定是否有权补偿代理人上述责任。

第14条

其他规定

第14.1条银行

工作组的资金由工作组挂靠单位财务部门代为管理。

工作组组长有权签署财务票据。

当票据的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时,因当由秘书长共同签署。

第14.2条签署契据

除非本章程细则另有约定,会员大会可以授权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或者代理人以工作组的名义签署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授权可以是一般授权,也可以是针对某一事项的特别授权。

除非得到如上授权,工作组组长之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签署合同或者法律文件让工作组受到约束。

第14.3条赠送

工作组可以为了工作组的目的,以工作组的名义和为了工作组的利益接受捐献、赠品、遗产或者其他收益。

第14.4条偿付费用

工作组成员为了工作组发生的费用可以得到偿还。

第14.5条财政年度

工作组的财政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14.6条条款的解释

本章程细则的解释应当与工作组会员协议中规定的原则和政策相一致。

如果本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款与会员协议存在矛盾,会员协议拥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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