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办事事项须提供的材料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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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办事事项须提供的材料及说明
律师工作指导处
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办事)
事项须提供的材料及说明
一、律师人员管理
(一)申领律师执业证。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律师执业登记表》;
3、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实习证复印件;
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满一年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协议、或人事部门调入证明;
7、申请人的人事关系证明:
(1)辞职证明、或者解除合同的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2)除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存放的证明;
8、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2)最高学历证书;
9、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本人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证明;
10、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11、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上述第1、2、3、4、5、6、8、10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注:
申请人由C本考为A本需变更执业证类别的;申请人由兼职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的,应当将原律师执业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按照新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转所)。
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原执业机构所在县级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证明;
3、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申请人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或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6、如系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的律师,须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7、执业经历证明材料(是从领取执业证之日起算,实习经历应算作工作经历中。
由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审核);
8、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9、律师执业证原件;
10、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三)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或者聘用期届满不再续聘协议;
3、律师执业证原件;
4、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一些基本材料。
律师执业证应当交回但拒不交回的,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四)补办或换发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或者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局,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提交下列材料:
1、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申请书;
2、律师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
3、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还应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4、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
申请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登记表》简历中从事律师执业的经历部分,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开始如实、准确地填写,包括每次转所流动的经历和起止时间;执业经历须写明在何所执业,是兼职律师还是专职律师。
3、律师事务所章程(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能少项);
4、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5、合伙协议(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不能少项)(个人所除外);
6、验资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个人住宅原则上不得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住所);
8、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个人所除外);
9、申请人的名单及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2)简历(在申请登记表中填写即可);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业务、财务事项交接完毕证明及同意其离所证明;原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出具退伙证明;原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先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
(5)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符合设立人条件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6)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和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
(7)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10、聘用会计情况:
拟聘会计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11、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应当先进行名称检索,名称核定后,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变更名称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协议;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变更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是本所合伙人。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得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合伙协议。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变更章程决议;
3、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变更住所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变更决议;
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4、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根据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1、加入合伙人的,需提交:
(1)变更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同意加入合伙人的决议;
(3)合伙协议;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新加入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
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档案存放证明等材料。
2、退出合伙人的,需提交:
(1)变更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同意退出合伙人的决议;
(3)合伙协议;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新加入的合伙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退伙手续。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转制)。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申请变更。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单独制定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或在章程中详细制定);
3、合伙协议(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4、合伙(作)人会议变更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7、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的,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的,或者合伙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合伙人会议对变更前律师事务所资产、债权债务等处置决议,变更后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承继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的承诺;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资产处置意见,有关人员安置决定等材料;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9、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和简历;
10、原律师事务所章程;
11、原合伙(作)协议;
1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转制后,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变更的,原所的律师需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办理律师执业手续;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原所的其他聘用律师按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转所)程序办理并换取律师执业证。
(八)申请律师事务所注销。
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3、清算报告(以清算组名义出具,由清算组成员签名);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注销公告证明(须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6、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7、银行帐户注销证明;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9、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
10、档案接收证明原件(须注明全部档案材料的接收);
11、律师执业证原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3、因律师事务所分立、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而注销原律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交分立协议或合并协议,有关业务档案、财务帐簿等由那个律师事务所承继的协议。
(九)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并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1、补发(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须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无法在许可证上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的;或者许可证有关事项填写已满,无法继续记载的,经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换发执业许可证。
(十)外省的执业律师到河北省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或执业的。
外省的执业律师,到河北省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或执业的,应当先向省司法厅申请调取其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档案,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人调档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有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发函,调取申请人的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并在收到申请人的有关档案后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接到省司法厅档案到达通知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按照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新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申请人申请调档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核办理期限内。
(十一)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1、 行政许可申请书须使用制式的,可从网上下载;
2、各市向省厅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要和原件核实后,需在复印件上加“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XXX年月日”的字样。
3、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