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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培训教案

煤矿一般从业人员

培训教案

 

安全部编制

2018年

 

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课件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章 矿纪矿规

 第一节煤炭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

第一节 劳动合同

第二节 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劳动保护

第四章入井须知

第一节入井安全知识

第二节矿灯

第三节井下行走及乘车安全

第四节井下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

第五章自救、互救及现场急救

第一节矿工自救与急救

第二节现场急救

第六章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第一节矿井通风

第二节 矿井瓦斯及防治

第三节煤尘及其防治

第四节 矿井防灭火

第五节矿井水害及其防治

第六节顶板事故防治

第七节爆破安全基础知识

第七章煤矿安全用电

第一节电工基本知识

第二节采掘工作面安全用电

第三节井下电气防爆安全常识

第八章“一禁令”、“五规定”

第一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第二节五规定

第九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十章、煤矿安全教育片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和意义

安全生产方针含义是“安全第一”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第一位。

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要做到安全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

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第一,这是经实践证明的重要经验。

“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是重要手段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和落实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3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的《山西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山西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矿山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

目的:

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的发展。

2.《矿山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炭法》

1.立法的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立法目的:

一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

三是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煤矿安全规程》

立法目的: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其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矿纪矿规

煤炭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就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求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指劳动者在共同的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也是一种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煤炭企业劳动纪律的基本内容如下:

1.遵守劳动时间和单位的作息制度,禁止旷工和无故迟到、早退。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分配和管理,不得消极怠工和玩忽职守,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3.努力工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保证生产质量。

4.在工作时间内,遵守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做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东走西窜、嬉戏打闹及斗殴等。

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及作业规程,不准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做到安全生产。

6.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

7.遵守本单位其他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

二.“三违”及其危害

(一)“三违”

“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的或出现的违章作业(操作)、违章指挥的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及行为。

任何人如果违反了其中的一项,就被之为“三违”人员。

三、安全责任制

安全责任制即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责任制在整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一个中心环节,它与奖惩制度结合,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各岗位职工工作实绩的考核标准,是实施奖惩的具体依据。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

第一节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2)试用期限、合同期限;(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8)劳动争议处理;(9)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节 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2.安全生产监督权;

3.安全生产知情权;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7.拒绝违章指挥权;

8.紧急避险权;

9.批评、检举、控告权;

10.投诉上告权;

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二、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

第三节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的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时的安全、健康。

2.劳动保护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3.煤矿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自救器、工作服、安全帽、防护手套、呼吸护具、眼防护用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第四章入井须知

第一节入井前的准备

一、入井前的准备

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包括合同工、农协工、轮换工等)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每天入井前,要开好班前会,认真听取区(队)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布置的任务以及所传达的各项安全检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入井前,还要认真想一想,自己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预防方法及采取的措施;入井前要认真检查一遍,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带齐,工作中该使用的大小工具是否带全,不要遗忘在井上,以免影响工作。

锋利的工具,应套上防护套或装入工具箱内,以防伤人或伤己;新入井的工人还应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要虚心向老工人学习。

二、《规程》关于新工人入井前的有关规定

1.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2.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3.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5.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二节矿灯

一、矿灯是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的照明工具,它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被称为矿工的“眼睛”。

二、矿灯检查

《规程》规定: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入井人员从灯房领到矿灯后,应做如下检查:

1、电池盒体上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字样和统一编号。

2、灯线有无破损,灯线与电池和灯头连接是否牢固,灯线两面三刀端出、入口处密封是否牢固,灯线长度应在1m。

3、灯头圈是否松动,灯头壳体有无破损,灯面玻璃有无破裂。

4、灯头上的开关是否完好可靠。

5、灯锁是否锁好,有无松动。

6、灯光是否明亮。

三、矿灯使用及其使用中的安全事项。

1、入井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凭灯牌到固定窗口领灯和交灯。

2、领到矿灯后,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若发现问题应要求灯房人员及时修复或更换。

3、经检查确无问题后,入井前要把矿灯佩戴好,不要提在手里,灯盒用皮带串好扎在腰间,灯头帽钩插在安全帽上。

4、入井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

5、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以免损坏灯线。

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7、禁止用矿灯的电池代替放炮器放炮。

8、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以便及时充电。

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

9、使用中如果发生故障,闪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

10、使用固定矿灯的人员,不得随意和他人互换矿灯。

11、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好、无损伤。

第三节井下行走及乘车安全

一、井下信号

信号是保证工作联系和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手段。

信号是指挥和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乘人车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听从司机及跟车人的指挥,上下车不要拥挤,车没停稳或已发出开车信号时,都不准上下车。

开车前必须挂好防护线或关上车门。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严禁露出车外。

人车行驶途中或尚未停稳时,严禁在车内站立和上下车,以免摔伤。

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

按车内定员人数乘坐,严禁超员挤坐。

车辆掉道时,乘人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正常情况乘人不准乱发紧急停车信号。

严禁在车辆行进中扒车、跳车。

严禁乘坐重、空矿车。

三、井下行走

1、工人要下井,就必须经过井口。

为防止人员掉入井筒,在主井井口处、井筒和各水平连接处都有安全栅栏门。

入井人员只有在安全检查门打开时,把钩工允许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行人要想到井筒对面去,必须经人行绕道过去。

也可从井筒梯子间过去,禁止行人直接走提升间(即井筒)过对面去。

2、井下运输大巷的一侧,都留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供人行走。

这防止来往来往车辆伤人,禁止在两轨道中间行走。

不能随便穿越电机车轨道,如果因工作一定要横过时,就要看清前后确认没有车辆通过时,才能横过。

要横过绞车道或无极绳道时,只要有钢丝绳在运行,无论所提升的车辆有多远,都不得横过,只有在提升绳停止不动时,才可横跨。

并注意不要被提升绳绊倒。

3、在人行道不够规定宽度的运输巷道行走时,要注意有无运行的车辆正在接近自己,如果发现有车时,就应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室暂时避险,等车过去后再出来。

行在接近巷道拐弯处、岔道口、巷道口、风门处时要止步观望,观察并静听有无车辆接近的声音,确认没有时,方可继续前行,千万不要只顾行走,不管安全,思想要集中,瞻前顾后、踩实踏稳,方能确保行走安全。

4、在回风巷行走要走巷道中间,不要走巷道两侧。

注意巷道中的水坑、石块,谨防因矿压等作用形成的底鼓绊脚,压梁碰头。

5、在施工期间的斜巷中行走或在既提升又兼行人的材料道行走时,要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行车中发现斜巷上方的红灯亮时,立即就近躲入躲避硐。

红灯灭后方可行走。

任何人不准从斜巷井底穿过,必须从专门设置的绕行道通行。

6、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或刮板输送机巷行走时,无论输送机是否开动,都不得乘坐或在机槽内行走,不准越过输送机驱动滚筒处的保护栅栏,防止被传动装置缠伤。

横过胶带时,要走专门设置的过桥通道。

7、看到巷道口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说明里面有冒顶或积聚有害气体,行人绝对不能鲁莽进入。

8、在巷道上方有人工作的地方穿过时,应与上面的工作人员联系,请他们暂时停止工作,然后再通过。

第四节井下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

一、井下安全设施

1、防止斜井跑车的挡车器;

2、井底水泵的防水闸及防水门;

3、井底及采区的避难硐室;

4、进风大巷的消防材料库(非常仓库);

5、倾斜巷道中防止跑车及防止"突出"事故的躲避硐;

6、井下机电硐室的防爆门;

7、机电硐室的消防沙及灭火器;

8、瓦斯抽放和监测装置及系统;

9、自动喷雾洒水装置及系统;

10、隔爆水棚、水袋(槽)、岩粉棚;

11、防水水沟、防火墙;

12、密闭、栅栏、风门、风桥等。

二、井下安全标志

井下安全标志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五类:

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路标、名牌、提示标志;指导标志。

第五章自救、互救及现场急救

第一节自救与急救

一、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

1、及时报告灾情

发生灾变事故后,事故地点附近的人员应尽量了解或判定事故性质、地点和灾害程度,并迅速地利用最近处得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发出警报,使其他工作人员尽快知道灾情。

2、积极抢救

灾情事故发生后,处于灾区内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应沉着冷静。

要采取防止灾区条件恶化和保障救灾人员安全的措施,特别要提高警惕,避免中毒、窒息、爆炸、触电、二次突出、顶帮二次跨落等再生的发生。

二、自救器和避难硐室

自救器是入井人员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时防止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随身携带的呼吸保护器具。

自救器是一种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的防护个人呼吸器官的装备。

矿工自救中,设置避难硐室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自救器有效时间较短,当佩戴自救器后,在其有效作用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撤退路线无法通过;若有自救器而有害气体含量又较高时,避难硐室可以发挥作用。

第二节现场急救

一、外伤出血急救:

主要是全身软组织损伤出血,临时急救止血包括六种方法:

1、加压包扎法:

用于小静脉和毛细血管出血,如井下可用毛巾直接捆住出血部位,以减少出血。

2、缚带止血法:

可用橡皮管、毛巾,切忌用绳索、铁丝、雷管线、以免缚住过久造成远端缺血坏死或损伤。

如:

上臂中1/3上止血的横神经。

应缚住伤口上方。

3、加垫止血法:

主要用于前臂、手和小腿。

足的出血方法是将棉垫或布块垫放在肘窝或窝部,使肘关节或膝关节尽量屈曲,并做8字形包扎。

4、充填止血法:

如软组织损伤局部缺损,尽量找干净的棉垫或纱布,毛巾填充缺损处,然后包扎即可。

5、直接指压法:

如现场没有毛巾、纱布,可直接用手按压出血部位。

6、间接指压法:

用手指按压伤口近端或伤口近端血管博动处。

二、骨折的临时急救处理:

1、看伤肢是否变形,触摸是否有骨擦音。

不要慌张、盲目搬动伤员,还要观察伤员是否清醒、瞳孔的变化(如散大等)。

2、抢救生命

如骨折较重,或造成内伤导致失血或疼痛性休克,可用大指按压人中穴或涌泉穴,可找如针尖大小的利器针刺十宣穴。

3、骨折临时固定法

(1)目的:

减少疼痛及继发损伤,减少断端的再移位,可以避免加重骨折端附近组织、神经、血管的损伤,便于搬运。

(2)固定材料:

木板、木条、木棒、毛巾、皮带,为了减少皮肤损伤,在骨突部位或变形部位用毛衣或衣物衬垫。

①上肢骨折固定可直接用毛巾或皮带将上肢捆在躯干上。

②下肢骨折固定可用木板条伸直位从腋下至脚跟,捆在伤肢侧位。

(3)背椎骨折处理:

应牵引下平放木板搬运

搬运方法有滚动式、平托法两种。

尽量用双手托住背部、腰部、骶部和下肢。

颈椎受伤,应保持中立位,头颈两侧用衣服或其它垫保护,不要头歪向一方。

滚动式:

即采用整个躯体直体翻滚,不能使肢体及腰背弯曲。

平托法:

即多人搬运,整个躯干抬起放在木板上,躯干不能屈曲。

三、循环呼吸骤停的抢救

指各种原因造成的循环呼吸的突然停止和意识的丧失。

1、诊断标准:

①、触摸心脏博动消失。

②、瞳孔散大。

③、触摸颈动脉消失。

④、呼吸停止。

⑤、面色灰白、口唇紫绀、意识丧失。

2、现场急救:

一是及时。

二是方法得当。

(1)保持呼吸道畅通,清除口中异物。

(2)人工呼吸,心脏按摩。

四、电击伤抢救

1、切断电源、脱离电器。

2、击伤后对神志清楚的伴有心慌、全身软弱者休息数天,并观察。

3、对伤后呼吸停止,心跳存在的用人工呼吸法,包括用口对口人工呼吸、压胸式人工呼吸,呼吸频率每分钟12次左右。

4、对心博停止,呼吸存在的,主要进行心脏按摩也可辅助人工呼吸,首先选择胸外心脏按摩法,手掌压迫的部位要准确,用力要适当,每分钟60次左右。

5、心博与呼吸同是停止的,同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

五、心脏复苏法

1、叩击心前区:

左手掌覆于病员心前区,右手握拳捶击左手背数次,一般心脏停博后一分半钟内,心前区叩击可使心脏复跳。

2、胸外心脏挤压:

病员仰卧硬板床或地上,头部略低,足部略高,以左手掌置于病员胸骨下半段,以右手掌压于左手掌背面,

挤压时手臂与病员胸骨垂直,用力急剧压下,然后放松,加压后使胸骨下段下陷3~4厘米,每分钟60~80次/分。

3、人工呼吸:

托起下颌,尽量使头部后仰,一手捏住病员鼻孔以免漏气,以病员口对口吹气,直至胸部扩张为止,然后放开病员鼻孔,让气从病员肺部排出,反复进行;每分钟16~20次左右。

注意:

吹气压力不宜过高,易造成肺泡破裂,胃胀气和影响循环。

第六章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第一节矿井通风

一、矿井通风的主要作用

1、供给井下人员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人员呼吸的需要。

2、稀释和排除有害气体、矿尘、使之符合《规程》规定。

3、调节井下气候条件,提高生产效率。

二、矿内空气

1、矿内空气是指来源于地面的新鲜空气和井下产生的有害气体和浮尘的混合气体。

井下主要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浓度为0.4%时就可使人致命中毒)、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气。

2、预防井下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加强通风,供给井下各用风地点足够的新鲜空气,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浓度以下;加强检查与检测,监视其动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局部有害气体含量较高,涌出量较大的地区,可以采用投放或局部通风稀释的办法,使其降到安全浓度以下;凡井下通风不良的区域或巷道,要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标。

未经检测确认有害气体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时,不得入内;要按《质标》要求构筑用于封闭井下火区、盲巷或抽放瓦斯的各种密闭,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防止有害气体泄出,严禁随意破坏密闭,更不准任何人擅自入内;对中毒人员应立即移送到有新鲜空气的巷道中,视其具体情况及时抢救。

三、井下气候条件

1、温度:

《规程》规定进风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2、湿度:

人感到舒适的相对湿度是50%-60%;

3、风速。

四、局部通风

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是掘进巷道时采用的主要通风方法,根据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同分为三种方式:

压入式、抽出式、混合式。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任何人不得故意停、开。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

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3、局部通风机供电和闭锁装置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恢复掘进面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有风流动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4、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五、井下通风构筑物

风门、风墙、风桥、风硐、风窗

第二节 矿井瓦斯及防治

一、矿井瓦斯概述

(一)瓦斯的概念、性质、危害

1、概念:

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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