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及简答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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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及简答论述题

二.简答与论述

第一章法律基础篇

简述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

1.综合机会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2.专门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3.行业经济管理关系。

4.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5.经济监督关系。

这种管理关系是以物质利益为核心,责权利相统一的经济管理关系。

简述经济法调整的经营协调关系

它是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

1.经济联合关系。

经济法主要调整各组织体在联合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这类关系。

3.经济竞争关系。

包括有关保护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有哪些特点?

依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在其运行全过程中,法律都是要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的。

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且要管理。

2.不是等问题发生后再去保护,而是从其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自终进行管理和保护,在管理中予以事先的切实保护

3.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直接或间接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

4.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管理和保护的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经济法律客体的种类有:

(1)物;

(2)货币和有价证券;(3)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4)管理对象;(5)行为。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1.主体主要是组织。

2.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

3.国家意志与企业意志相结合

4.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简述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第三章企业法篇

简述法人的概念及其条件。

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简述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1分)

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2分)

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

简述企业设立的一般实体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5)明确的经营范围;

(6)能够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

破产债权有哪些(破产债权构成)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

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也应视为破产债权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之间的关系。

1.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

2.合同与协议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

3.章程必须以合同为基础制定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为有限责任公司。

2.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3.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因有外国合营者的股权和参加经营管理,故也属多国企业或多国公司。

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简述合营企业的终止情形(2次)导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的主要情况有哪些?

1.合营期限届满

2.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等义务,无法继续经营。

3.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经营。

5.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

6.未达到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试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答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公司篇

简述我国《公司法》的特征。

1.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

2.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4.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

5.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4.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简述《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规定

答案:

《公司法》第5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第57条还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骋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骋任无效。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2分)

有权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有权审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分)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驶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

(2分)

董事会是公司得常设机关。

董事会是公司得经营决策机关,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做出具体的生产经营决策。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领导公司日常经营工作。

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2分)

董事会会对股东负责,负责召开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议权。

(1分)

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2分)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有权监督董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股东会负责。

简述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即为股权。

股权实质上是与所有权密切相联的一种新型权利形态,是一种主要由价值形态的财权和一定的经济管理权构成的综合性权力,主要包括:

1.财产权。

2.管理权

试述股份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

1.股份是指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股份的总和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2.股份是指股东的地位和权益

3.股份是指股票,股份是一种抽象的价值份额

特点:

1.等额性

2.不可分性

3.平等性

4.可转让性

简述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股份的种类

1.按股份所反映的股东的权益和风险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2.按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和无名股

3.按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分为金额股和比例股

4.按股东有无表决权可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第五章合同篇

简述债权与所有权的概念及区别。

2次

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适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区别:

1.债权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所有权主体:

只有权力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都可以是义务。

2.债的客体:

可以是人,也可以是行为。

所有权的客体:

只能是物。

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简述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答案: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简述《合同法》中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即以自己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第六章工业产权

商标侵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2次

1.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类似相同使用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或近似的商标。

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延伸到不同种类的商品之上。

2.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

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生产冒牌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谋取暴利,而冒牌商品的销售则是实现这种非法利益的手段。

因此堵塞冒牌商品的销售渠道是保护商标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造成商品同其标记分离,势必导致对消费者的欺骗,因此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以至于造成误认的行为

6.为侵犯商标权提供方便的其他行为

简述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分)专利权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分)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方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分)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分)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分)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

(1)独占实施权。

(2)禁止权。

(3)转让权。

(4)许可实施权。

(5)放弃权。

(6)标记权。

(7)署名权。

(8)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简述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权利。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在知识产权中,除著作权外,其余都属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不包括著作权的内容。

所以两者是种属关系。

简述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

(1)专利发明人是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

(2)通常情况下,法律都承认发明人有权对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成为专利申请人;但也确实存在申请人不是发明人的情况;例如:

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转让他人,而受让人成为专利申请人;通过继承而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等。

(3)专利权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未必都能获得批准而享有专利权。

另外,非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获得专利权而成为专利权人。

试述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的合理使用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用经过任何机构批准,任何人都可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用专利方法销售的情况。

一、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

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即认为其专利权已经"用尽",他人再使用通过分销、转卖或零售渠道获得的该产品,都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只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在先使用

对于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条件的"先使用人",可以在原生产规模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一技术。

先用权可以转让,但不能脱离原来的生产实体单独转让。

三、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我国有关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但这种使用仅限与我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有互惠条约的国家的运输工具,并不面向所有国家。

需说明的是,在临时过境运输工具上载有仿制专利的产品,不在此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应视为侵权。

四、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

但这种使用,只能是小范围的没有营利性质的使用,不能对专利权人的潜在的市场利益构成威胁,否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原专利法,现行专利法不再确认善意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得的产品的行为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依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产品的来源为合法,那么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停止侵害等;不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则要承担完全的侵犯专利权的责任。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简述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是指不利于公平竞争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包括:

  

(1)采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简述投标者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表现。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两类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问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八章产品质量

简述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认证申请;

(2)由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3)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4)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简述生产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形成生产者责任的条件是: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坏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分)

(2)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的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坏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分)

(3)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分)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1分)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分)

简述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产品应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产品应当符合其表面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答:

(1)经营方面的义务,包括守法义务、标志经营资格义务和接受监督义务;

(2)质量方面的义务,包括保障安全义务、质量担保义务和“三包”义务;

(3)交易方面的义务,包括提供真实信息义务、公平交易义务、出具凭证义务以及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有哪些?

2次

(1)实质公正原则。

实质公正是指立法中的公正原则和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真实、客观的落实。

(2)弱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弱者利益优先保护,是指消费者作为交易的弱势群体,国家要优先保护其利益。

(3)全社会共同保护原则。

由消费者的特殊地位所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论消费者的安全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两个方面内容:

一.人身安全权

1.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如因食品有毒导致消费者死亡,即侵犯了消费者生命安全权。

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受侵害的权利。

如食物不卫生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使消费者残废等都是侵犯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二.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

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外观上发生的损毁,有时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试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人身伤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第十章税法

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构成。

1.纳税主体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

征税的标的。

3.税目

同一征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

4.税率

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

5.纳税环节

商品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6.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

7.减税免税

减税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征。

8.违法处理

指税法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规定的制裁措施。

简述税法制度的原则。

1.集中资金的原则。

(1分)

2.发展经济的原则。

(1分)

3.公平税负的原则。

(1分)

4.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促进对外开放的原则。

(1分)

5.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依法治税的原则。

(1分)

试论税收的特征。

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

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税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强制性

税收是国家依法征收的,有法律强制力的保证。

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

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由政府直接安排,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因而是一种无偿取得。

3.固定性。

税收由国家按法律规定征收,政府在征税以前,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课税对象的范围、征收数额、征收比例和征收期限等内容,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稳定性。

试述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2次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和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税务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简述税率的概念及我国现行税率的种类。

答案: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税率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

简述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账凭证,(1分)或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绝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是偷税。

对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或其不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1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增值税的主要优点是什么?

1.以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2.采取道道课税的课征方式

3.课征与商品流转环节相适应

 

第十一章金融保险篇

简述《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2次

1.内幕交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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