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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顿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营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

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种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营总量,构造状况,涉及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应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应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

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营进行调节、控制行为。

2.特性:

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营;目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筹划);根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

社会总需求与总供应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构造优化:

(e.g.产业构造——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构造;劳动力构造——年龄构成、技能构成、性别构成;地区构造)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本;注:

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

某省政府解决我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公司下发文献,作出承诺,公司每雇佣一名我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公司补贴200元。

问:

这与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

不属于。

依照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种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营总量,构造状况,涉及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应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应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因此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概念

经济法原则:

国家在调节经济运营过程中必要遵守,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准则。

(符合原则:

良法;不符合原则:

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

放在首位之意。

社会利益:

归根究竟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协调)

思考:

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关系?

答:

*社会是一种群众组合,国家是一种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她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

*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详细体现形式

*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

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量小)+社会收益(尽量大)

社会成本有形:

道德规范

无形:

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

经济效率——用同样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社会效率——投入一定量资源,对社会发展增进作用,对社会成员生活质量提高作用

2.公平:

对于现实当中存在差别人,予以平等待遇

思考:

同样是公民,有要掏钱向国家缴税,有不要缴税反而还得到国家资助,有将其形容成“劫富济贫”,那等于从富人口袋掏钱给穷人,这究竟与否是公平?

究竟有什么意义?

答:

公平。

财富转移可以缓和社会矛盾。

公平具备道义上本意,对于弱者协助都是主流社会正义道德,使她们有基本人尊严,协助她们尽量平等享有权利及变化自己命运权力

3.效率与公平原则关系:

效率是基本,公平是保障,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无效率只有公平——平均主义→导致贫穷;无公平只有效率——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激化→效率无法保障)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sustainabledevelopment)

“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对后裔人满足其需求能力导致危害发展。

1.生态学角度——人与自然协调

2.论理学角度——代际(generation)之间协调

第四章经济法地位及其有关法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地位

一.经济法地位概念——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位置

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构成有机联系统一主体

法律部门——依照调节对象不同,对各种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形成总和。

二.经济法是一种独立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以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干预)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为调节对象法律规范总和。

具备独立调节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关系

1.调节经济关系

(1)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都调节经济关系。

有某些经济关系即可由经济法来调节也可由民法来调节(e.g.假冒商标这一市场中竞争关系,属经济法范畴

不合法竞争行为违法行为损害同业竞争者民事权,属民法范畴)

(2)差别:

经济法调节对象是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干预)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而民法调节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经济法范畴更大些)

2.法律关系主体:

(1)联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涉及2类:

一类是协调主体,重要是国家机关,尚有一类是被协调主体,例如公司组织。

(这些被协调正体当中,有某些事实上也是民法主体,因而,经济法和民法有重要法律关系主体,注:

民法中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她社会团队等平等主体。

(2)差别:

经济法中某些主体有行使、协调市场经济运营职能国家机关,而民法中无此类主体。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21条规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以为该知名商品,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可,可依照情节处以违法一倍以上三倍如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作用:

*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民法作用是维护平等主体财产与人身权益。

e.g.A拥有一家公司(Company)欲转让股权(Shares)给B

分析:

A有权处分自己股权,A与B间关系是平等,这里即是“意思自治”(从民法角度而言)

如果A公司经营是数码相机,B也是,此时,B占该市场50%,A占30%。

若B收购A,B将占市场绝对性垄断地位,引起市场构造变化。

按国家反垄断法,类似这样交易状况必要上报反垄断有关国家审查,批准这样转让才合法,即国家对老式民法行为要进行一定干预(从经济法角度而言)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调节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1.调节对象

(1)联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都调节经济关系

(2)差别:

行政法不只是调节经济关系,经济法只是调节经济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

(1)联系:

从管理与被管理,协调与被协调关系角度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非常类似。

行政主体相对人

均为行政法主体(涉及管理与被管理主体)

(2)差别:

经济法当中,市场经济协调主体包括非政府组织,但在行政法当中,此类组织不属于行政管理主体。

e.g.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行业协会理论而言,它非国家所设(特别在国外,这种组织有很强独立性),它对本行业具备管理

监督功能。

2.作用:

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行政法有2个作用:

一是保障行政主体职权有效实行,二是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经济法追求对经济运营发挥实体性作用,行政法追求对行政行为发挥程序性作用。

(实体性:

追求成果证明)

行政法:

权力(power),在于赋权与控权平衡,以为行政权具备自由裁量权;经济法:

权利(right)

第五章经济法制定和实行

第一节经济法制定

一.经济法制定概念

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制定经济法律规范活动。

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宪法,法律和立法解释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国务院所属部委、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e.g.央行审计署)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上述行政区划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就法律合用问题作出解释

二.经济法制定意义

1.经济法制定对于健全国内社会主义法制具重要意义

2.制定完善经济法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必不可少条件。

三.经济法制定基本经验

1.与国情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

2.与经济法律体系各构成某些相结合,坚持法制统一

e.g.,国务院取消一审查项目:

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而山西省政府规定规定领取一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证书,交钱即可得到证书,属乱收费现象。

这即经济立法中不统一问题导致不必要混乱。

3.与客观规律相结合,坚持立法科学性

要遵循价值规律;大力倡导优胜劣汰竞争规律;对的结识市场固有缺陷,加强完善市场宏观调控。

4.与民间呼声相结合,坚持立法民主原则

*应从实体内容上反映和记载人民利益,规定人民参加管理,监督国民经济运营权利并实行法律保障

*立法程序民主化——决策科学基本规定,通过程序保障立法可靠性

e.g.《邮政法》八易其稿,为什么仍“民怨沸腾”?

答:

最有争议在“专营权”上,即某些信件专门由国家经营,其范畴过大,从而压缩民营专营利益,她们指责国家维护其垄断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立法弊端在于运用立法职权左右立法倾向。

e.g“多数人暴力”与否民主?

答:

否。

只有民主立法才是正直立法之本。

5.与国际经验相结合,坚持取长补短,洋为中用。

(法律移植)

因素:

*国内过去法律制度重礼轻法,没有国外立法体系滋生土壤

*经济全球化浪潮澎湃汹涌,特别加入世贸后。

第二节经济法实行

经济法实行是指经济法执法全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活动。

广义指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和经济司法三者互相作用和互相联系过程。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

第一章经济法主体概述

定义:

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根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

管理主体被管理主体(市场主体)→取决于参加国家市场经济准独立法律个体

经济法主体特点:

一方主体具备恒定性(管理主体),即作为主权代表国家及其政府,而另一方是市场主体,形态多样。

注:

教材上将“社会中间层主体”单独列为经济法主体一种。

对市场主体划分普通市场主体:

公司、消费者、投资者、经营者

特殊市场主体:

自律互益组织团队(对普通市场主体有管理作用)

第二章经济法中管理主体

(一)从横向上看,作为经济法管理主体国家机关重要为行政机关(即政府)

思考:

立法机关与否是经济管理主体?

答:

否定派以为,经济法自身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而立法机关并不直接从事市场管理,不应成为经济法主体。

支持派以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对市场进行间接管理,因而是管理主体。

教师观点为否定派观点,立法机关如果是管理主体,那么它即是所有管理机关管理主体,这个逻辑上是错误,且民法中也无管理主体一说。

注:

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某种意义上重叠,如:

国务院,即行政机关广义上而言也是立法机关。

从行使立法行为时不属于管理行为,而行使行政行为时则是经济法管理主体。

思考:

权力机关与否是经济管理主体?

答:

国内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即:

人大机构,广义上还涉及司法机关。

权力机关可以干预任何国家机关,即可干预任何国家机关涉及领域,但这种干预是间接、无程序、实体证明,故不属于经济管理主体。

思考:

司法机关与否是经济管理主体?

只有当诉讼时,司法机关才有权干预,故不属于经济管理主体。

(二)从纵向上看,经济管理主体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下属具备经济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实行经济活动政策和中央经济法制定具备非常重要作用。

故它也是经济管理主体。

e.g.总理温家宝于.5.17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六条”针对性办法。

此时,大连市政府刊登《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

市外人员及我市农业人口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额80万元以上,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以迁人。

分析:

大连市政策实际是与国家宏观调控相抵制,是一种“托市”政策,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有赖于地方政府切实执行。

第三章经济法中市场主体(被管理主体)

第一节市场主体概述

一.市场主体含义(狭义):

与国家管理主体相相应被管理市场主体

二.市场主体与管理主体之间关系

1.不平等管理主体之间关系(应建立在经济理性基本上合伙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2.以经济理性为基本互动关系(增进效益持续性产出是两者共同抱负目的)

三.市场主体类型

1.生产经营者:

(国家与经营者关系:

管理与被管理)

依照宪法和关于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社会实体。

1)按照组织形态划分:

公司(具备独立法律人格)、个人经营者(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承包户(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

2)按法律地位划分:

法人、非法人组织(e.g.合伙公司、独资公司、不具法人资格中外合资公司、农村承包户)、个人

3)按与否以营利为目:

营利性主体(与经济管理主体关于联e.g.财政拨款,财务审计等)、非营利性主体(提供具备公益性服务e.g.学校特别是公立学校、医院)

2.投资者:

享有资产权益市场主体

资本具备保值或增值功能财产或财产权(“资产权益”定义)

价值用货币来代表,但货币不一定具备保值或增值功能

3.消费者:

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消费者权益主体。

(消费者:

经济法重要主体,这里消费者是狭义消费者,即自然人;国家与消费者关系:

指引与被值得关系)

4.自律互益组织

(1)自律组织

自律:

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自律组织:

制定行为规范公约,并对组织成员活动进行自我监管团队性组织。

特点:

1)团队性:

同类市场主体共同构成组织,普通采用会员制,如:

行业协会

2)自律性:

有监督管理权力,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作用:

法律秩序缺失→自律秩序弥补

互益组织:

以增进组织成员或者是社会公共福利为目组织

e.g.公司要上市前律师提供服务环节:

1)做一份尽职调查2)提供《法律建议书》,总来说,律师只是为公司提供协助但对公司无管理能力

第三编市场监管法

竞争法:

反垄断法——抑制竞争局限性

反不合法竞争法——抑制竞争过度

第一章反垄断法

利乐公司——世界最大软包装供应商(由于她捆绑销售)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概念、特性与类型

竞争:

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竞争对手争夺对象和交易机会活动和过程。

垄断:

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

垄断特点:

1)垄断主体普通是经营者,但特殊状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进行行政性垄断

2)垄断目是为了操纵和控制有关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性垄断目间接也是获取垄断利润,直接受益还是经营者(少数),她们目也许是为了增进辖区内税收(间接利益)

3)垄断体现形式具备多样性

经营者可以单独实行垄断,也可以几种经营者联合实行垄断。

经营实践中更多是各种联合垄断:

她们通过不同形式来联合,如订立合同或者公司合并。

行政性垄断形式有:

地区壁垒(外面不让进)

4)垄断具备社会危害性

二.垄断分类

1.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经济性垄断:

经营者(主体一种或几种)排除和限制竞争行政

行政性垄断:

行政主体(主体:

享有行政权力权力机关或者其她行政主体)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

2.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合法垄断:

法律做出正面评价并予以承认垄断(国家必定其积极性)

非法垄断:

法律作出否定性评价予以反对垄断(大多数)

特定垄断:

只有通过国家机关容许承认才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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