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操作规范及违规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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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操作规范及违规案例分析

放款操作规范及违规案例分析

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一)主要制度

1、银监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2、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等

(二)制度地位

1、贷款的基本制度

2、信贷的新规则:

强化了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强化用途管理,~合同管理~贷后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

3、内外部监管的重点

(三)违规案例:

1、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规章制度。

如未及时转发执行制度。

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颁布并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银行总行分别于2010年4月27日和5月4日下发《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你分行分别于2010年5月19日、7月2日转发上述文件。

此前未见农业银行总行或你分行转发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又如放松受托支付标准。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资信良好、综合实力强、无贷款挪用记录的重点客户确定难以实施受托支付的~报省分行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受托支付标准”~实际放松了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标准。

在自主支付时间方面~你分行相关

制度中没有明确自主支付贷款在借款人账户最长滞留时间~也没有明确借款人应何时汇总报告自主支付贷款用款情况。

2、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

二、违规处理

(一)处理依据: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等。

(二)处理规定

1、银监会规定下列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投投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固定资产贷款:

1,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2,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3,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4,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5,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流动资金贷款:

1,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2,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3,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4,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个人贷款:

1,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2,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3,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4,未设立独立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的,,5,支付管理不符合办法要

2、银监会规定下列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处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固定资产贷款:

1,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2,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3,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4,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5,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6,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7,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流动资金贷款:

1,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2,未按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3,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4,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5,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6,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7,严重违反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

个人贷款:

1,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2,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3,贷款用途不合规或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的,,4,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5,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6,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7,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8,严重违反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3、农业银行:

按《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三、违规成因

1、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效力和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

2、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内容和操作要求没有认真学习和掌握,

3、风险管理意识、合规文化意识和市场约束意识不到位。

4、调查、审查、审批工作不到位~贷款用途不清、不准确~给后续放款、支付带来难度。

三、放款流程

(一)制度规定

——签订借款合同——发放与支付申请及审核——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

(二)违规案例

1、缺少发放与支付申请及审核流程环节,未执行制度,。

大厂支行对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本部,对“3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缺少受托支付审核资料。

城东支行对南京郁林鲜肉食品有限公司贷款无信用发放条件核准资料~无放款审核资料。

玄武支行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无受托支付审核资料及交易合同~无贷款资金使用台帐及支付使用凭证。

城北支行对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借款合同约定受托支付~档案中未见受托支付材料。

建邺支行对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无受托支付手续

玄武支行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贷款~无受托支付手续。

玄武支行对南京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无受托支付手续

玄武支行对南京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25亿银团贷款无受托支付手续。

雨花支行对南京宇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贷款~无放款审核资料。

如2010年5月10日~盐城射阳支行向盐城九九臵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笔、合计8700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该笔贷款放款前借款人没有填写委托支付通知单和资金使用计划~也没有明确支付方式。

2010年5月10日~盐城中汇支行向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发放项目贷款5笔、合计1.64亿元~2010年6月10日发放贷款2笔、合计3600万元~借款人均未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中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向农业银行提交委托支付通知单、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的规定。

2、发放与支付申请及审核日期早于签订借款合同日期,逆程序,。

如:

2010年9月25日~无锡分行与张雪生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个人助业贷款500万元~但借款人提交的《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日期为2010年9月9日~在《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签订日前。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助业贷款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办理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应先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申请用款时再提交《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的规定。

3、发放与支付申请及审核日期迟于签订借款合同日期,逆程序,。

江宁支行对五矿地产南京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时间晚于贷款发放时间~

玄武支行南京丰盛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贷款1亿元~4月1日放款~次日申请受托支付。

如~2010年7月15日~连云港分行向连云港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委托支付通知单》审核日期为7月20日~支付审核日期晚于贷款发放日期~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审核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

核。

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柜员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

四、合同管理

(一)制度规定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臵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

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新发生业务必须使用新版合同~使用已生效旧版合同必须进行补充约定~合同内容及要素的填写必须符合规章制度要求。

(二)违规案例

1、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方式。

如2010年8月16日、8月17日、9月21日和9月26日~苏州常熟支行分别向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发放15000万元、15000万元、5000万元和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共计4笔、4亿元,期限1年,均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全额划付给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但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合同中未约定提款条件、支付方式、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账户监控、还贷保障及风险处臵等内容。

如2010年7月14日和7月30日~无锡分行分别向江苏天地龙铜业有限公司和个人杨晓芳发放3400万元流动资金和495万元个人助业贷款。

上述贷款合同中均未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提款条件、支付方式、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账户监控、还贷保障及风险处臵等内容~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未对原合同按新规签订补充协议。

如2009年7月28日~扬州江都市支行于与江都市金龙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签定8000万元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用途为开发建设金龙湾都市花园三期。

该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提款2笔~金额分别为400万元和3000万元。

在该客户的信贷档案中未见该支行与借款人就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签定补充协议~不符合银监办发„2010?

5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

4、未使用新版借款合同。

如2010年7月29日~城北支行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发放两笔流动资金贷款~其中一笔为1.5亿元、另一笔为0.2亿元~城北支行与该借款人的两笔贷款均未使用新版借款合同。

又如泰州兴化市支行分别于2010年8月2日、2010年9月17日向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和泰州市天宝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和750万元~上述贷款发放过程中仍使用老版借款合同。

五、支付方式

(一)制定规定

1、支付方式: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2、执行标准:

固定资产贷款:

单笔提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从未在我行办理过信贷业务~且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不含,,,2,申请放款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提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不含,,,3,以贸易链、产业链为依托~依据特定交易进行融资~以交易相关的存货、应收账款对应的未来的现金流为还款保障~需全程控制资金流的贷款及农业银行认为有必要采用受托支付的其他情形。

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银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违规案例

1、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管理。

如2010年7月28日~苏州张家港支行向江苏永大海洋风电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000万元~采用自主支付

方式。

7月28日和29日~借款人分别将贷款资金1355万元和2000万元划付至江苏长山重工有限公司存款账户~合计3355万元~实际已超过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规定的最低金额3000万元的要求~存在分笔自主支付规避“受托支付”管理的现象。

2、未按规定的金额标准执行受托支付。

建邺支行对南京奥体建设开发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单笔1亿元~未实行受托支付~而采用自主支付。

如2010年7月至9月~常州分行营业部向常州市水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笔~分别为4500万元2笔和3000万元2笔~由常州市水利局下属单位常州市长江堤防工程管理处持有的船舶过闸收费权质押担保。

7月29日~借款人通过自主支付方式将5000万元资金划入他行同名账户~未执行受托支付。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中“申请放款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0万元,不含,~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规定。

又如~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个贷中心2010年7月2日向马建国发放贷款200万元~用途为购货,8月18日向张金玉发放贷款100万元~用途为购钢材、甲醇,9月29日向刘慧敏发放贷款180万元~用途为预付服装成本费。

上述贷款均有明确交易对象~且金额均超过50万元~应该采用受托支付~但实际为自主支付~不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收托支付用途与调查评估不一致。

六合支行对六合土地储备中心贷款未执行受托支付~其中1000万元用途还款。

六、放款审核

(一)制度规定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交提款申请、《委托支付通知单》和相关资料~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需借款人需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经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二)违规案例

1、发放及支付手续未经放款审核岗审核。

如:

溧水支行对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2010年3月发放1000万元贷款其中放款审核表中用信审核未签意见

城东支行对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贷款未见放款审核签字

2、发放及支付手续无会计部门人员签字。

如:

城东支行对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手续无会计人员处理的签字。

城东支行对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10年3月16日发放贷款5000万元~受托支付通知单无银行人员签字~日期为2010年5月12日。

3、发放及支付手续要素填写不规范。

如:

城东支行南京紫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贷款的放款审核表内容填写不全。

城东支行江苏省苏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信用发放条件核准资料、放款审核资料内容填写不全~无受托支付通知书。

4、未严格审核交易对手。

如:

如2010年5月5日~南通崇川支行与南通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4.4亿元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用于“外环东路东侧、青年东路南侧、海港引河西侧地块”和“原文峰工业园地块”收储项目。

该支行分别于6月2日和3日发放2亿元和2.4亿元贷款~并于6月4日和9日分别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将上述贷款转入南通市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账户。

截至检查日~档案中未见南通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南通市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签订的拆迁委托协议~对交易对手审核不严。

5、未严格审核贷款额度。

如:

受托支付金额与贷款金额不符。

江浦支行对南京江北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在2009年月12月31日、2010年1月6日分别签订了各1亿元的受托支付通知单~但是借据日期分别是2009年12月31日发放5000万元~2010年1月8日发放25000万元。

第一次受托支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第二次受托支付金额小于发放金额。

如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到位。

2010年8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向泰州市第一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00万元~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公式测算~其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6644.69万元~而根据农行自有公式测算~其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10979万元~与用银监会公式测算的结果偏差较大。

2010年8月25日、9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姜堰市支行分别向姜堰市通达船用阀泵有限公司发放存量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300万元~按照银监会公式测算~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为,4008万元~而根据农行自有公式测算~其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500万元~与用银监会公式测算的结果偏差较大。

又如~中国农业银行扬州江都支行向江苏三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其中2010年7月6日发放贷款782万元。

根据该笔贷款调查报告~该企业与江都市德鑫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入低合金卷的购销合同总价款为1393万元~实际可用营运资金为1097万元~因此企业实际资金需求额与可用资金总额差额为296万元。

在贷款调查报告中确定贷款额度为782万元~比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多486万元。

6、发放及支付手续无交易合同附件。

城东支行于2010年8月向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4笔1.9亿元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和道路维护承包费~贷款全部采用保证方式~由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提供担保。

本次检查涉及该行向借款人发放如下4笔贷款:

2010.8.6日放款5000万元~2010.8.19日放款5000万元~2010.8.26-日放款5000万元~2010.8.27日放款4000万元~期限均为1年。

4笔贷款的支付情况为:

1、2010.8.9日提款5000万元~以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给材料提供商: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湾工程分公司,T,3,~2、2010.8.23日提款5000万元~以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给材料提供商: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湾工程分公司,T,4,~3、2010.9.6日提款5000万元~以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给工程承包商南京同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T,11,~4、2010.9.6日提款4000万元~以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给工程承包商南京同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T,10,。

未见该借款人工程施工进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浦口支行对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单与对应的交易合同、凭证不符。

新街口对南京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009年11月21日10587万元、2010年2月10日5000万元、2010年3月16日4000万元~受托支付汇入南京公用水务局~未见购销合同。

七、实贷实付

(一)制度规定

实贷实付:

贷款获批后~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

与实贷实存的区别:

实贷实存指贷款获批后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其自主支付,

(二)违规案例

1、未按实际需求时间实时贷款。

如:

如未按工程进度适时发放。

2010年5月26日~南通分行崇川支行与南京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建公司,签订2.5亿元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用于“学府雅居”一期项目开发~该项目总投资为52577万元。

苏建公司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3.5亿元~约定工程预付款为开工后预付总价款20%~即7000万元。

5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崇川支行向苏建公司发放2笔共1亿元贷款~次日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分3笔将贷款资金转入诚达公司账户。

6月1日该支行发放1笔6200万元贷款~同日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分2笔将贷款资金转入诚达公司账户~苏建公司合计一共转入诚达公司1.62亿元~与项目实际进度的投资额不匹配~且档案中未见资金支付时监理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报告。

2、未按放款时间直接实时支付。

如:

大厂支行2010年7月12日放款4500万元~用于年产120万吨矿渣微粉生产线项目建设。

放款前借款人帐户余额66201236.16元~放款后余额111201236.16元~截止2010年7月29日仍有余额104410265.52元。

该笔贷款发放后17天内借款人基本未使用~至2010年8月31日~该借款人帐户仍有余额90053230.65元。

大厂支行2010年5月21日~与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签订1.5亿元贷款合同~用于“制氧机工程项目”建设。

2010年6月24日~该行收到委托支付通知单~约定7月8日分两笔支付给杭州制氧股份公司设备款4320万元、680万元。

2010年6月24日~大厂支行发放2000万元、3000万元各一笔贷款~贷款期限分别是2010年6月24日-2012年8月28日、2010年6月24日-2011年8月25日。

至2010年7月8日~大厂支行通过电汇完成上述两笔受托支付。

玄武支行2010年7月9日~向南京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发放7笔合计贷款资金7.2亿元贷款~用于臵换借款人为建设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和超出项目资本金。

该借款人分别于8月12日、8月13日、8月16日和9月21日提

款17000万元、11000万元、12000万元和1090万元~前3笔受托支付给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最后1笔受托支付给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至10月20日~该借款人贷款专户仍有部分贷款资金未支用

建邺支行2009年8月19日~与大唐南京发电厂、大唐南京下关发电厂签定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金额10亿元。

2010年9月16日放款6000万元~期限至2021年11月23日~其中:

2010年9月29日~电汇500万元支付至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2010年9月29日~电汇500万元支付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

溧水支行2010年8月19日~向溧水土地储备中心发放贷款金额1亿元~用于收储城郊村葛家、荷包组和戴家村任家凹组撤组剩余土地~贷款期限至2012年4月27日。

贷款支付情况为:

2010年8月20日~溧水县土地储备中心支付6845万元~给溧水县昱达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2010年8月20日~溧水县土地储备中心支付1457万元~给溧水县携程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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