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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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缴费手续,并持本人学生证向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缓交以及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办理申请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作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所就读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章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六条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可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一定比例计入学生课程的平时成绩。

各学院原则上应每周进行考勤统计。

第七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五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的相关纪律处分遵照《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1、病假

在校期间,因病缺勤或住院,均需持本校卫生所或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并经校卫生所审核),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2、事假

学生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假。

因特殊原因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补假手续须在返校的当日内办理)。

病、事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三天(含)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不含)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连续请假两周以上还须报教务处备案)。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学分和课程修读

第九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本专科学生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对于在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或因其它原因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的学生,可以延长两年学习年限。

办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应当在当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缴纳学校规定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环节等。

选修课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可以在学校规定开设的课程内进行有选择的修读。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均以专业教学计划或开课实施计划为准。

学生应修的最低学分数及有关课程要求均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十二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4.0分或确有专长者,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免听(或免修)部分相关课程。

学生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学院及任课教师的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者,获得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思政课、实验和实践课、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等。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卡,并归入档案。

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必修课、限选课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和经教务处同意缓考的课程,均可给予补考一次(选修课一律不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可获得学分。

补考不及格者,可给予重修机会,实践环节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申请重修。

学生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教师一学期内随机抽查点名无故3次不到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取消”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按重修处理。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含)者,不得参加本学期所有课程的考试,所有课程以0分计,注明“取消”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当学年不得重修。

第十六条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时,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在课程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校级选修课无缓考),否则作旷考论处。

凡旷考者,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按重修处理。

第十七条凡考试作弊者,按《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若为期中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期中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若为期末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字样,不准正常补考,按重修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

重修须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若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发生时间冲突,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重修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

经重修后,在学生成绩册中记载学生重修后的学习成绩。

第十九条对毕业班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0的,学校视实际情况在毕业前统一组织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进行,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成绩考核与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依据。

1、绩点与成绩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绩点

90—100分优5

80—89分良4

70—79分中3

60—69分及2

60分以下(不含)不及格0

2、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课程学分绩点总和/学期课程学分总和;

修业期满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总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总和。

3、经补考或重修成绩及格的课程绩点以1.0记(若属于缓考的仍按原来的计算)。

学分绩点记载保留一位小数。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务室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浙江树人大学综合评价方案》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补考后)学分达18学分(含)以上或跨学年累计不及格(补考后)学分达30学分(含)以上者应予留级。

在本条的款项中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训、体育课、任意选修课、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留级均在新学年初实施,本科生四年级末和专科生三年级末不再实施留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留级以后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以前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合格的课程,如需重新修读,则需向教务处申请。

在校累计不及格课程必须在当学年申请重修。

第二十七条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二十八条学生留级的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教务处核准,一般在新学年初处理完毕。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其时间在第三学期初(本、专科生)或第五学期初(本科生)。

1、符合优秀生转专业条件者(具体要求详见《关于优秀学生申请校内专业调整的规定》);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收学院确定);

3、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务所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的休学期满的复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低录取分学校转入高录取分学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推荐,拟转入专业组织笔试或面试后同意接收,并附考核的原始材料和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2、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

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末办理。

3、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入我校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其原来所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是否有效或部分有效,由转入学院会同教务处决定,并把学生补修转入专业课程的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卫生所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3、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其它各项先进的评定;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确因身体原因等需要延长的需再次提出休学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等甲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满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在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在期满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超过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两年者;

2、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申请退学(确认)表》,连同有关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因学生离开学校等原因确实无法如期送达时,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方法,将处分决定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学生在入学时所填写的家庭地址(若学生在就学期间,家庭地址发生变更且在学籍卡上更新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邮寄)。

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的本、专科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代为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总数,德、智、体达到所学专业本专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学习年限内的每学期初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经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总学分的,可申请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2、学生在毕业当年(学年)内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终止察看处分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3、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浙江树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树人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并从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

以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树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原则上在大学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毕业环节成绩中等及以上;

第二条 因第一条第1款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满足毕业条件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后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先进等荣誉称号者(其中校级先进指校级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校优秀党员、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等);

2.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要求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因第一条第3款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其中省级科技竞赛是指省教育厅组织的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程序设计、多媒体作品设计、机械设计、结构设计、财会信息化、电子商务、英语演讲、工业设计、生命科学、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科技竞赛以及“挑战杯”大赛等项目);

2.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分数线;

3.在公开出版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其他学业上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为学院学位评审组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学院学位评审组一般由学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3~5人组成,设主任1人。

主要职责是:

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向教务处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要职责是:

对教务处复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学院学位评审组在毕业环节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公示。

公示结束后,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位的情况按规定上报。

第六条 学位一般不予补授。

有下列情况,学生可以申请一次学位补授:

1.毕业时由于课程(含毕业环节)未通过而没有达到毕业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允许返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

2.补授予资格审定工作与下一届毕业生学位授予一同进行。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

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细则经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起有效,自2016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综合评价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人格健全,具有较强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深化成才规划活动,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习生活实际,特制定《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综合评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的指导思想

1、方案是基于大学生成才规划目标体系,通过学生是否达到所设定的相应目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具体规定;

2、学生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不仅是对学生在校表现和各方面素质的测定和评价,也是学院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3、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依据每名学生的特点,从知识、能力和素质三大方面进行个性化评价。

二、《方案》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具有浙江树人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三、《方案》的指标体系

1、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人才培养规格的总体要求,结合学生制定的成才规划实际,设立知识、能力、素质三个一级评价指标。

2、知识评价设定为2个二级评价指标,即课程知识与拓展知识。

课程知识又由必修课、选修课、听取学术讲座三个三级评价指标构成:

必修课评价以学生自已在成才规划制定的目标是否达到来进行评价,兼顾进步明显的学生;选修课则以选修并及格,得到学分为评价标准;听取学术讲座以听取学术讲座的次数进行记分。

拓展知识目标以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获得各种资格证书为主要加分项,其中不同的资格证书或考试证书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在分值上进行区分。

3、能力评价设定为3个二级评价指标,即学习创新能力、沟通适应能力、社会实践能力。

能力评价不设基础分,以加分为主,学生在成才规划中制定目标并能够完成的,均可以给予加分。

其中学习创新能力以发表论文、承担课题、参加竞赛情况给予必要的评价;沟通适应能力以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表现给予定性评价,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加分或减分;社会实践能力以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担任学生干部经历及表现、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的情况给予必要的评价。

4、素质评价设定为5个二级评价指标。

其中政治追求评价以实现相应政治追求目标为加分;学习习惯评价则侧重于学生在教室表现,设为减分项目,凡有不符合课堂规范要求的行为在评价时进行减分;文明修养评价侧重于学生日常的待人接物、文明礼貌、文明生活和在寝室的表现,如寝室卫生及安全等;遵纪守法目标侧重于对行为规范的要求,按违纪处分条例规定执行;身心健康评价是大学生素质评价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生应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以体育课、体育素质测试达标和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来进行评价;而良好的心理素质则以定性评价为主,其目的是起引导作用。

四、评价等级评定与登记

测评得分之和为测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排名。

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一学年的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取两学期考评成绩的平均值,记入《大学生综合评价登记表》,毕业生综合评价成绩按在校三(四)年的评价成绩的平均值排序。

五、实施办法

1、全面推行学生成才规划设计,按照拟定成才规划目标体系,组织指导学生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实际状态和今后发展设定自己的发展目标,这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前提和基础。

2、在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个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学生学期学习成绩、体育成绩、团学干部考核情况、公寓内纪实表现、学生科研成果等资料。

各班必须对每个学生奖惩分数及原因做好具体记载,以便学生查询。

学院在实施中,要由认真负责的学生负责具体情况记载及有关数据的登记工作,并将结果在全院同学中公示。

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由辅导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求应用计算机进行成才规划与评价工作,学院负责汇总并审查测评结果的准确性。

3、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并将结果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4、整体评价综合成绩计算:

评价以百分制计

总分=知识分×60%+能力分×20%+素质分×20%

六、评价结果的适用范围

1、奖学金及各类先进的评定

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序进行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学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评定。

2、推荐就业

每年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以毕业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作为重要依据,学院将毕业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按专业排名列序,前15%的作为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优先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七、本方案自2009级学生开始正式实施。

八、本方案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综合评价体系

1.知识目标评价:

1.1课程知识目标评价:

课程知识评价总分为200分,其中必修课最高140分。

1.1.1必修课目标评价

按选定的目标,实现了就得到相应分值;达到更高目标,每进步一档,则奖励10分。

若目标未达到,则在成绩所在段得分的基础上扣10分。

必修课专业排名

前五分之一段

前五分之二段

前五分之三段

后五分之二段

后五分之一段

分值

140

120

100

8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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