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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雪峰孟庆军张萍郭庆宝朱洪涛尹淑芳马勇邓玉

伊雪峰、孟庆军、张萍、郭庆宝、朱洪涛、尹淑芳、马勇、邓玉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庆刑二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雪峰,女,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系大庆市粮食局食品厂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庆龙小区A06-1-201室。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立明,大庆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庆军,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新华园7-2-201室。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中胜、华政勇,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萍,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新华园7-2-301室。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坤、崔巍,哈尔滨市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庆宝,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系大庆市民政局培训中心司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1-37-3-501室。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龙凤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正平,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洪涛,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呼兰县,系大庆市民政局司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庆龙小区D05-3-401室。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红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强、许雪松,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淑芳,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4-38-3-102室。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淑清,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凤岐,大庆市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勇,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系哈尔滨公安局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11道街45-10-402室。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让胡路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院校、韦良月,黑龙江省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巢井五,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伊通县,系大庆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干部,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七路2-2-3-503室。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兴茂,大庆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玉江,男,1943年6月5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吉林省永吉县,系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8-8-3-201室。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XX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晓辉,大庆市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喜元,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辽宁省康平县,系大庆市民政局福利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4-38-3-102室。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国良,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六厂作业大队搬家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四村1-10-1-201室。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伟,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在黑龙江省青岗县,无职业,住青岗县民强街。

因本案于200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XX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XX]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雪峰、孟庆军、张萍、郭庆宝、朱洪涛、尹淑芳、马勇、邓玉江、巢井五犯行贿、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孙喜元、潘国良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徐伟犯窝藏罪,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鸿亮、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雪峰、孟庆军、张萍、郭庆宝、朱洪涛、尹淑芳、马勇、巢井五、邓玉江、孙喜元、潘国良、徐伟及辩护人刘立明、秦中胜、华政勇、刘坤、崔巍、徐正平、郭强、许雪松、王淑清、孙凤岐、姜院校、韦良月、张兴茂、关晓辉到院参加诉讼。

开庭后,因对被告人邓玉江、朱洪涛等人是否实施了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的行为需要作出鉴定结论予以质证确认,本院于20XX年7月30日建议公诉机关进行补充证据,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4日补充证据完毕,本院于同年9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玉江、朱洪涛及辩护人关晓辉、郭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①1997年,被告人伊雪峰找被告人孙喜元将其子以假退伍军人手续安置工作以后,认为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有利可图,于是开始大肆从事此项犯罪活动。

被告人伊雪峰首先联系需要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的家长,按男兵万-万元、女兵5万-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

然后被告人伊雪峰以万-万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尹淑芳、李景新处购买空白的退伍军人档案,后期被告人伊雪峰又出资让被告人孟庆军、张萍非法印制空白的退伍军人档案并私刻大量公章。

被告人伊雪峰将空白退伍军人档案拿到手以后,即组织办假退伍军人安置的家长填写履历表和体检表,其余的内容安排陈飞、徐世伟填写。

档案填写完毕以后,被告人又通过孟庆军、巢井五、李景新等人以行贿的方式将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安置,被告人伊雪峰从中获取暴利。

经查,被告人伊雪峰从1997年至2000年共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350套,安置假退伍军人350人,非法获利250余万元。

同时,被告人伊雪峰向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工作人员行贿1707元,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②被告人孟庆军、张萍于1999年在萨尔图区第二小学印刷厂非法印制空白退伍军人档案205套,并私刻公章数枚。

除了给被告人伊雪峰一部分档案外,被告人孟庆军、张萍利用剩余档案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60人,被告人孟庆军单独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7人。

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孟庆军以每套档案7元的价格将上述67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及被告人伊雪峰委托其代送的164套假退伍军人档案陆续交于大庆市民政局培训中心司机被告人郭庆宝,被告人郭庆宝又以每套档案5元的价格将上述档案陆续交于大庆市民政局司机被告人朱洪涛,由朱洪涛送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

有些档案因为不合格被退回来后,被告人孟庆军、郭庆宝让被告人伊雪峰组织人重新填写,之后二被告人于2000年初到辽宁省本溪市81237部队驻地邮局,以机要的方式将上述档案邮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

被告人朱洪涛自1998年至2000年从郭庆宝、李景新处共接手假退伍军人档案392套,朱洪涛另单独办理假退伍军人3人,以上395套档案均被朱洪涛送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

为了能够得到安置,被告人朱洪涛于1999年至2000年先后向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主任张宝贵行贿人民币1975元;于2000年夏向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科员秦煜青行贿人民币10元、帝舵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9元。

被告人孟庆军参与行贿人民币102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369套,获利1490元;被告人张萍参与行贿人民币26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205套,获利120元;被告人郭庆宝参与行贿人民币102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231套,获利460元;被告人朱洪涛参与行贿人民币2004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395套,获利790元。

③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尹淑芳从贾福常处购得假退伍军人档案197套,从被告人马勇处购得假退伍军人档案48套,自己拼凑30套,合计得档案275套。

被告人尹淑芳卖给被告人伊雪峰158套,卖给被告人邓玉江6套,余下的111套档案被其用于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

被告人尹淑芳首先联系想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的家长,按男兵万-万、女兵5万-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然后,组织家长填写履历表和体检表,档案里的其他内容由尹淑芳雇人填写。

填写完档案后,被告人尹淑芳又通过邓玉江、巢井五、马勇以行贿的方式将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安置。

被告人马勇于2000年9月将尹淑芳交给自己的48套假退伍军人档案邮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

为了能够得到安置,马勇于2000年9月先后送给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主任张宝贵元存折、50元现金。

被告人邓玉江于1997年至2000年单独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10人,邓玉江以每套档案5元左右的价格将上述10套档案连同尹淑芳委托其代送的51套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干部被告人巢井五处,由被告人巢井五将上述档案送到张宝贵处。

被告人邓玉江于1998年将尹淑芳委托其代送的另5套档案和人民币10元送到秦煜青处,由秦煜青予以安置。

被告人巢井五于1998年至2000年将邓玉江交给自己的61套档案和尹淑芳直接交给自己的7套档案及伊雪峰直接交给自己的25套档案合计93套档案陆续送到张宝贵处,由张宝贵予以安置。

为了使安置工作顺利完成,被告人巢井五于1998年春节、1998年7月及2000年1月,先后向张宝贵行贿人民币70元、70元、90元,合计行贿人民币230元。

被告人巢井五还以张宝贵的名义向伊雪峰索要人民币250元,向尹淑芳索要人民币70元,后未来得及送出。

被告人尹淑芳合计行贿人民币330元,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275套,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马勇参与行贿人民币9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59套,获利670元;被告人邓玉江参与行贿人民币15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66套,获利670元;被告人巢井五参与行贿人民币23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93套,获利460元。

④被告人孙喜元于1991年至1997年先后从被告人马勇处购得假退伍军人档案11套,用于安置假退伍军人11人,从中获利110元。

⑤被告人潘国良于1999年至2000年先后为被告人尹淑芳联系办假退伍军人安置的家长8人,从中获利30元。

⑥2000年12月5日,被告人郭庆宝得知自己的罪行暴露后,携带徐伟逃至吉林省延吉市,后被告人徐伟在明知被告人郭庆宝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将郭庆宝带到青岗县其岳母家藏匿,直到被抓获。

被告人伊雪峰、孟庆军、张萍、郭庆宝、朱洪涛、尹淑芳、马勇、邓玉江、巢井五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被告人孙喜元、潘国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对于上述12名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徐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朱洪涛能够投案自首,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伊雪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直接接触民政局安置办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给安置办的工作人员送钱,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伊雪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雪峰的行为特征不符合行贿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雪峰出资并指使孟庆军、张萍非法印制空白退伍军人档案并私刻公章的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告人伊雪峰非法获利250元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伊雪峰认罪态度好,应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庆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行贿数额和办理假退伍军人档案数量有异议,辩称我只行贿700元,而不是1020元,我只印了205套假档案,其它的档案都不是我伪造的,也不是我买卖的。

被告人孟庆军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孟庆军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完全准确,被告人孟庆军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始终没有接触假档案,并没有对真的退伍档案加以变造,其行为不构成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孟庆军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369套不准确,应是231套,其余的164套是孟庆军为伊雪峰转交的档案,这164套档案孟庆军没有参与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孟庆军参与行贿1020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孟庆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孟庆军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返赃,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被告人张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我没有与孟庆军去铁西二小学印刷档案,我没有参与制作空白档案;公章是孟庆军送到我这里的,我不知道公章是从哪里弄来的。

被告人张萍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萍犯有行贿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张萍没有行贿的故意,缺少行贿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萍获利1200元不准确,被告人张萍实际获利不足1000元;被告人张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萍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萍在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犯罪,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庆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行贿,没有接触张宝贵,只是把档案和钱送了朱洪涛;我没有参与伪造、买卖档案,我不知道孟庆军他们伪造部队档案的事,他们伪造档案不是根据我的叙述而伪造的。

被告人郭庆宝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庆宝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按照犯罪构成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被告人郭庆宝于案发前同徐伟外出办事,并不是畏罪潜逃,起诉书认定携徐伟逃跑的事实情节没有事实根据。

被告人朱洪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郭庆宝给我送的档案我没有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我只帮助赵大庆办了3个兵,挣了2万元。

朱洪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洪涛没有参与伊雪峰、孟庆军、张萍等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朱洪涛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而只是构成介绍贿赂罪;朱洪涛单独办理假退伍军人档案3套,安置了3人的行为,只构成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而且情节显着轻微,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朱洪涛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又能主动将所得赃款退回,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尹淑芳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行贿罪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获利4000余元有异议,辩称其获利不足2000元,被告人尹淑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淑芳没有伙同他人向张宝贵行贿的共同故意,又没有明显的共同行为,不能以行贿共犯来认定被告人尹淑芳犯有行贿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尹淑芳伪造、变造、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的数量不准确,应认定为253套;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尹淑芳获利4000元不准确,应认定为3000余万元;被告人尹淑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勇对起诉书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卖给尹淑芳的48套空白档案所得的480元中给了部队的人一部分,不是我个人全得了。

被告人马勇的辩护人认为,马勇的获利额不是670元,而应是276元,被告人马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向张宝贵行贿的犯罪事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的犯罪通知》中的第四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勇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勇属初犯,又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玉江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我参与行贿150元,我只知道10元,其它140元我不知道;我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被告人邓玉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玉江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行贿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共同行贿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邓玉江犯有行贿罪。

被告人巢井五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行贿罪无异议,但辩称认定其犯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被告人巢井五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巢井五既没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故意,又没有实施此种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此种犯罪;被告人巢井五在共同行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巢井五能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一贯表现很好,无前科劣迹,在量刑时应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喜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

被告人潘国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我不知道尹淑芳他们安排的是假兵,我不是具体办理伪造、变造、买卖假档案的办事人员,不应认定我的行为是犯罪。

被告人徐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郭庆宝是当时侦查机关追捕的嫌疑犯,其与郭庆宝去肇源是去结帐,去青岗是买玉米去。

  经审理查明: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如下:

  ㈠被告人伊雪峰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伊雪峰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事实。

  1997年6、7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伊雪峰以每套假退伍军人空白档案8元-25元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尹淑芳、孟庆军、张萍等人处购买假退伍军人档案350套,又出资人民币10元,指使被告人孟庆军、张萍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铁西二小学印刷厂非法印制各种部队空白退伍军人档案205套,并在该厂和社会流动人员处私刻中国人民解放军81172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大庆军分区等九枚公章、专用章,用于伪造假退伍军人档案。

与此同时,被告人伊雪峰联系需要办理安置假退伍军人的家长,按每个男兵45元-50元,女兵50元-6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假退伍军人家长的费用。

在此基础上,被告人伊雪峰便组织要求安置假退伍军人的家长填写履历表和体检表,其余内容安排给自己家里打工的人员陈飞、徐世伟填写。

假退伍军人档案填写完毕签封后,被告人伊雪峰以送每套假退伍军人档案1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孟庆军、郭庆宝、朱洪涛、巢井五和李景新等人以中介传送的方式,将假退伍军人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假退伍军人350人,非法获利25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①侦查机关在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查获的张玉梅、张冠鹏、路远芳、刘文颖等350名假退伍军人档案证实:

被告人伊雪峰伪造、购买假退伍军人档案350套,通过他人将假退伍军人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假退伍军人350人,其中男性77人,女性273人,已经工作就业的22人,其他均由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到大庆石油管理局人才交流中心等单位待业。

②证人张世国、孙世国、路述华、刘正和等人共337份证言和128张收款条证实:

被告人伊雪峰在办理安置假退伍军人350人中,除其亲属和朋友的假退伍军人6人没收取费用外,其他344名假退伍军人是以每个男兵45 元,女兵50 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的,共收费用16853元。

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技文字20XX年第2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

被告人伊雪峰从被告人尹淑芳等人处购买的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81167等部队及地方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提取的6名应征表内相应处所盖的印文与办案人员在有关各部队、地方政府提取的印文不是同一印鉴、同一印文。

④侦查机关提取的被告人伊雪峰亲笔书写的13张假退伍军人名单证实:

被告人伊雪峰通过被告人孟庆军、张萍、巢井五和李景新将350名假退伍军人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是有据可查的;侦查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

案发后,共计扣押犯罪嫌疑人伊雪峰款物合计人民币2580元。

⑤被告人伊雪峰供认从尹淑芳、孟庆军、张萍、李景新处购买假退伍军人空白档案495套,通过孟庆军、张萍、巢井五、李景新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400余人,收取假退伍军人家长费用14余元,除去送档案花钱和因所购买的档案作废被退回来后,又重新填写再送到安置办所造成的损失外,自己获利2000余元;供认出资10元,指使孟庆军、张萍印制空白档案和私刻部队及其它专用章。

⑥被告人尹淑芳、孟庆军、张萍、郭庆宝、朱洪涛、巢井五的有关供述与被告人伊雪峰的供述基本吻合,且相互印证。

  2.被告人伊雪峰行贿的犯罪事实

  1997年6、7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伊雪峰为了将伪造、购买的假退伍军人档案能够通过间接关系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得到安置,以实现从中获利的目的,以送每套假退伍军人档案2元-15元不等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孟庆军找被告人郭庆宝,被告人郭庆宝找被告人朱洪涛,再由朱洪涛找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主任张宝贵;通过李景新找张宝贵,逐人进行往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和出资款。

被告人朱洪涛先后四次找到张宝贵,从被告人郭庆宝与李景新中转到其手中的款项中,送给张宝贵人民币200元,3张活期存折。

共计人民币950元,及411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张宝贵将现金及存折收下据为己有,并将411名假退伍军人予以安置。

扣除其中被告人孟庆军通过被告人郭庆宝、朱洪涛为自己和被告人张萍所送67套假退伍军人档案的出资份额,被告人伊雪峰通过被告人孟庆军、郭庆宝、朱洪涛中介向张宝贵行贿人民币计96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①被告人朱洪涛供认从被告人郭庆宝和李景新手转交给他的款项中,于1999年3月、4月份,在大庆开发区百汇宾馆给张宝贵送去200元人民币;2000年4月份,在张宝贵家楼下给张宝贵1张活期存折450元;2000年4月和上次间隔几天,在开发区百汇宾馆,给张宝贵一张300元的活期存折;2000年4、5月份,在东风新村川娃子饭店又给张宝贵1张活期存折20元;②张宝贵供认收受了被告人朱洪涛送给的安置假退伍军人好处费人民币200元和3张活期存折共计人民币950元;③有侦查机关从张宝贵处收缴的3张存折,共计金额为人民币950元书证为证;④被告人孟庆军、郭庆宝、朱洪涛供认逐人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和出资款,且个人都居间获得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洪涛供认为李景新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和出资款,并从中获利;⑤被告人孟庆军、张萍供认通过被告人郭庆宝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67套,并出资人民币290元;被告人郭庆宝供认为被告人孟庆军、张萍传送档案67套和出资款290元;⑥被告人伊雪峰供认通过被告人孟庆军和李景新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和出资款,且与被告人孟庆军、郭庆宝、朱洪涛供述相互印证。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伊雪峰款、物折合人民币25800元。

  ㈡被告人孟庆军、张萍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孟庆军、张萍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事实

  1999年6、7月间,在被告人伊雪峰的指使下,被告人孟庆军、张萍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铁西二小学印刷厂印制各种部队退伍军人档案共计205套,用于伪造假退伍军人档案。

此后,由被告人张萍联系需要办理安置假退伍军人的家长,以安置每个假退伍军人40元-6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60名假退伍军人的家长费用共计3140元,在此基础上,被告人孟庆军与张萍组织要求安置假退伍军人的家长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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