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461593 上传时间:2023-03-01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2.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docx

《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docx

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

2014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为6个月。

一、一审

诉讼时效

(1)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第135条)

(2)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第136条)

(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第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民诉》第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第100条)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第108条)

(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第23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公告送达

(1)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第92条)

(2)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第267条)

 

答辩期

(1)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

(《民诉》第125条)

(2)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第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民诉》第127条。

 

合议庭人员通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民诉》第128条)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证据规定》第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1、2条,《简易程序》第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15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法院委托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受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

(《民诉》第131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第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1)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证据规定》第54条)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第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第19条)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第25、26、27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意见》第57条)

 

开庭前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诉》第136条)

 

证据交换

(1)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第37条)

(2)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第38条)

 

提交新证据

(1)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第42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8条)

(2)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证据规定》第44条)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0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民诉意见》第155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第45、47条)

 

罚款、拘留

(1)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

(2)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民诉》第83条)

 

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第56条)

 

一审审限

(1)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诉》第149条)。

(2)简易程序。

3个月。

(《民诉》第161条)无延长规定,如超过3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件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8条)。

(3)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民诉》第180条)

(4)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2)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第148条)

 

二、二审

 

上诉期间

(1)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2)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第164条)

(3)涉外案件。

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第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1)当事人向原审法院上诉的,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第166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民诉》第166条)

 

二审审限

(1)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第176条)

 

三、特别程序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第181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民诉》第182条)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民诉》第183、184条)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第185条)

 

3.认定无主财产

人民法院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无主。

(《民诉》第192条)

 

4.确认调解协议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

(《民诉》第194条)

 

5.督促程序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民诉》第215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诉》第216条)

 

6.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是不得少于60日。

(《民诉》第219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第223条)

 

四、再审

 

再审申请期限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第200、205条)

(2)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

(《民诉》第209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民诉》第211条)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第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

(《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五、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第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上,第9条)。

(《民诉》225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227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同上,第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拍卖、变卖规定》第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变卖规定》第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第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变卖规定》第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规定》第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第26条)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第27、28条)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

(《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第203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254条)

 

六、劳动仲裁

 

1.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2.审查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且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0、32条)

 

3.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4.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5.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6.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7.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8.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9.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10.起诉期限

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