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国际内审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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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国际内审师doc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促进行政、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二)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及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三)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四)其他依法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工作人员,其它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职责是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部门、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
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市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审计、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人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专职内审人员的外勤工作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国家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审计人员的外勤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提出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指导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审计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及有关资料的编写工作,表彰先进,总结推广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内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部门、单位经济活动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七)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国有和集体资产、财务计划及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基本建设、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其他专项审计。
(八)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单位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要求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部门按规定报送经济活动、财务分析、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二)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凭证、帐册、报表、核实资产和财产状况,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匿或者提供假资料;
(三)参加本单位及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向被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并如实向审计机构反馈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向本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六)检查监督被审单位对审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
(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对遵纪守法成绩显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请领导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八)对阻挠、抵制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罚的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批复或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和本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每个项目的审计计划,报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单位领导,经本单位审计机构作出并下达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及时进行处理,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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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审指字1997
41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了促进和提高南京市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并结合南京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考核。
2.各主管部门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考核可以参照执行。
二、考核的组织形式和方式:
(一)组织形式:
1.审计机关直接进行检查考核。
2.审计机关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二)考核方式:
1.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2.采取自查与抽查、抽查与互查的方式。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要求:
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由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的要求:
1.应有独立的审计机构;
2.审计机构应有3人以上;
3.审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财经工作三年以上。
(三)计划任务的要求:
1.能按时完成审计机关按排的计划任务;
2.能及时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和任务;
3.能保证完成本部门按排的审计任务。
(四)审计项目的质量要求:
1.审计项目应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2.具体的质量要求按《南京市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五)审计档案的要求:
1.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归档;
2.具体的审计档案要求按《南京市内部审计工作档案规范》执行。
(六)其他要求:
1.每季度报送一份《内部审计情况统计报表》;
2.能按时完成审计机关计划按排的信息任务;
3.于次年一月中旬报送内部审计年度总结。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其考核结果是评选内部审计机构先进的依据。
五、本办法由南京市审计局解释,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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