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管理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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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管理暂行

中山大学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校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发挥上述场所在学校日常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第一条梁銶琚堂始建于1984年,系爱国人士梁銶琚先生捐资兴建,是中山大学举办庆典活动、大型会议、校园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怀士堂始建于1915年,为纪念捐建者美国克里夫兰州安布雷·史怀士先生而命名,是中山大学的标志性校园文化景观,是中山大学举行重要会议、重要仪式、重要学术活动的场所,是传承大学精神和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

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于1994年建成,系爱国人士熊德龙先生捐资兴建,是中大学生课外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托。

本规定中所涉及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场所包括一楼讲学厅、舞厅及二楼多功能厅。

第二条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不用于纯商业用途和有碍社会公序良俗活动;

(三)有利于提升学校社会声誉;

(四)有利于服务学校中心工作;

(五)有利于建设和谐校园、弘扬大学文化。

第三条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对象以校内单位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校重大活动需要。

学生活动有优先使用熊德龙各场所的权利。

严禁利用以上场所从事商业等与大学功能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校长办公室事务管理科具体负责。

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单位原则上需至少提前一周提出预约申请,原则上只接受最多半年内的场地申请。

经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获得指定时间的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使用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的校内单位,均应在预定后一周内以及活动开始前三天内完整填写填写并提交《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会议场所使用申请表》,对活动的主办单位、内容、规模、范围、意义做出说明,对使用场地的合法性、安全消防责任作出承诺。

申请单位同时需提交《梁銶琚堂使用登记表》、《怀士堂使用登记表》或《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登记表》,写明对会场使用时的需求。

对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会议的单位,申请单位需加填《中山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报表》并由相关单位审批。

第七条 校内单位的场地申请,需有单位签章并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

校长办公室根据活动性质、收费等情况由副主任或主任进行审批。

第八条 申请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举办大型活动的校内单位,在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应向中山大学保卫处提出申请,在申请表格加盖保卫处签章。

第九条 校院各级团委、研究生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的使用资格,须经校团委等主管部门的同意或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同意方可获得使用资格。

第十条 预约场地如有变动,应提前三天向校长办公室进行说明,并有正当理由。

逾期未使用或未取消的按收取半价处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全额负担。

申请经核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者,不良记录将会记录在册;达两次以上者,该学年度不得再行申请。

三、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的租用,执行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费小组〔2010〕16号、收费小组〔2014〕42号等)。

各使用单位均需按学校的规定缴纳场租。

党办、校办举办的全校性活动免收场租,党政机关使用梁銶琚堂、怀士堂不收费。

其他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场租的,需提出申请交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根据收费管理工作小组会议有关决定,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每年度各学院(直属系)前两次使用免收场租,超过两次后需按学校规定缴纳。

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2014年第三次会议研究决议,自2014年6月13日发文日期起,院系租用怀士堂、梁銶琚堂用于非职能部门主导的各类培训项目(含培训班上课、开班仪式、结业仪式等),其收费标准应为原校内收费标准的2倍;用于举办商业性讲座、论坛等,其收费标准应为原校内收费标准的3倍。

场租标准详见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二条 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的收费,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校内单位以校内转帐方式向学校财务处支付,校外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向学校财务处统一支付并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为方便使用单位,校长办公室提供代购鲜花、横幅、瓶装矿泉水、录音等相关服务,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按成本缴纳到学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因会务需要产生的搬运、围场等临时性劳务费,由负责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承担,按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收取。

使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与物业公司协商。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申请使用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须缴纳订金作为担保,订金不得低于场租的50%,且须提前一周缴纳。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与校内单位进行合作,且由校内单位作为主办方的,需要按校内价收取场租的,应由校内合作单位出具有效说明,并承诺通过校内转账方式进行场租结算。

否则一律按外单位场租结算。

四、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遵守大学礼仪,构造文明、清洁、有序、安全的环境,如有扰民行为,一律取消场地使用资格。

第十八条 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内外墙壁不能粘贴广告,宣传画、节目单、彩球等宣传品的悬挂、摆放,需按学校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对所用场地的消防安全负责,举办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规定,保障活动形式、参与人员数量等都符合场地要求。

严禁在场地内外燃放烟花炮竹、点明火、放礼炮,以免引起火灾或损坏设施。

第二十条 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场内不准吸烟及食用带壳食品。

第二十一条 如因使用单位不实申请、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及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校长办公室有权随时收回场地,使用单位应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因学校重要活动需要使用上述场地,校长办公室有权征用和调配,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让出。

第二十三条校外单位、团体使用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等场地开展活动除需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遵守《关于校外单位、团体使用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等场地开展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并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校外单位、团体使用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等场地开展活动

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维护校园良好的人文和治安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校外单位、团体使用我校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等场地开展各类活动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活动性质认定

  第一条凡校外单位、团体使用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等场地开展活动,原则上必须是公益性质的活动、赞助性质的活动或是其它有益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活动,活动主题鲜明。

使用方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开展有损中山大学名誉及有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条上述场地的使用安排遵循校内活动优先、兼顾校外的原则。

凡举办活动者必须提前一周与校长办公室取得联系,并递交有关申请,申请必须写明活动主题、内容、负责人、举办单位、参加人数、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需悬挂、张贴、布设标语、会标和舞台前景等宣传装饰品的,须将内容、图样报校长办公室批准。

  第三条校长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活动性质进行鉴定,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根据意见由校长办公室落实活动时间,最后报保卫处备案。

保卫处备案后,应派相应的执勤人员协助维护治安秩序。

第四条校内单位邀请校外单位、团体使用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等场地开展活动,邀请者必须提供被邀请者详细情况,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校外单位、团体使用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等场地开展活动,需于活动举行3日前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六条场地使用费由校长办公室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代为收取。

无论是公益类活动,还是商业活动,收费标准一律按校外价处理。

第三章活动现场管理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掌握活动现场情况,对不符合活动要求的,及时纠正或制止。

第八条保卫处负有保护学校财产、人员安全、维护治安秩序的责任。

保卫处指派人员有权随时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对危害学校公共财产安全和违反治安秩序的,要及时予以制止。

第四章活动举办者义务

第九条校外单位、团体使用梁銶琚堂、怀士堂、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等场地开展演出类活动彩排、正式演出应在课余时间,且必须在当日晚上10点前结束。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确保活动参加人数严格控制在场地所能容纳的最高人数以内。

  第十一条任何校外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张贴、刻画和悬挂宣传品。

在场地内布设任何宣传装饰品,不得使用铁钉、图钉、胶水、浆糊等材料,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撤除,恢复场地原貌。

第十二条活动举办者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必须作出活动期间维护校园治安环境、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和活动现场管理的承诺,并指定本次活动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活动举办者要自觉爱护场地设施,对损坏的设施要负责赔偿。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移动或拆卸固定设施,不得擅拉电线及使用自带开关电源等电气设备。

有关灯光、音响、布幕、空调等设备必须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四条活动举办者需服从校园监察人员的管理,不得借故妨碍、阻挠监察人员的管理。

对违章行为,监察人员有权依据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第十五条活动举办者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回收广告横幅等,经校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活动举办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时间、地点举行活动,不得随意变更、借故拖延,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教学、办公场所和教职工住宅区,不得影响校园内安全和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活动举办者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校园环境,服从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指活动包括所有校外单位、团体、个人进校举办的宣讲报告,咨询服务,营销宣传,租借场地开展培训、学习、训练、竞赛、文娱等各类活动。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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