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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部审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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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

第一篇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单位各部门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参加业务培训等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给予保证。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其内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七)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九)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一)负责与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协调;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每年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及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审计人员可以随时向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修改后)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后,一并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下达的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提出,单位应在二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八)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篇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第一章审计计划

第一条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二条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

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适当管理层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等内容:

第五条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组织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合理安排所

需的审计资源。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上次审计的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等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第九条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具体审计目的;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等内容。

第二章审计通知书

第一条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审计通知书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审计小组名单;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等基本内容: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五条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单位内部相关部门。

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审计证据

第一条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二条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电子证据;口头

证据;环境证据。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规范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予以复核。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适当的抽样方法;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

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

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等基本因素。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引

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等内容。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五条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由内部审计机构或有关部门保管、归档、管理和使用。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其他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

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一条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作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

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

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决定:

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六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八条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九条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第十条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督导人员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章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一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条内部审计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以

下目的:

(一)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维护组织利益。

第三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外部审计为本组织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八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审计范围、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

第九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质量,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相互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第七章结果沟通

第一条内部审计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依据、结论、决定或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的过程。

第二条结果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积极有效的进行沟通。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结果沟通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七条结果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第三篇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实务

第一章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医疗卫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参加业务培训等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给予保证。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单位的审计机构负责本级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项目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审;

  6.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7.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8.负责与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协调。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每年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及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4.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10.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2.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部门);

  3.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可以随时向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4.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修改后)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5.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提出,单位应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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