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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煤炭检验监管作业标准

 

进口煤炭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规范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依据《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模式选用规则》(HANGZJ-2-004)及《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合格评定九种方式一览表》(HANGZJ-2-004-2)的基本要求,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海南地区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3职责

3.1化矿检验处、鉴定管理处负责对全局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2各口岸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辖区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

4.检验监管依据

4.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和检验标准。

4.2目前我国对煤炭的品质尚未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对进口煤炭的品质依照外贸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检验。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或者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检验。

其中煤炭取样、制样依照国家标准进行,也可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

5检验监管模式

5.1商品类别

5.1.1常见进口煤炭包括无烟煤、烟煤和褐煤,其中无烟煤、烟煤是列入《目录》内的法定检验商品。

5.1.2进口煤炭属于大宗资源性物资。

5.1.3综合评估该商品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

其中边贸无烟煤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为一般风险等级。

5.2检验模式

5.2.1对进口煤炭采用合格保证+逐批检验的模式,其基本要素是:

符合性声明+卸货现场监管+检验+检查+后续监管。

其中对边贸无烟煤的品质、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如果收货人未书面申请出具检验结果或检验证书,则采用抽批检验的模式,其基本要素是:

“进口企业登记+抽批检验+符合性证明+后续监管”。

5.2.2合格保证+逐批检验模式的具体实施要求是: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检时提供进口煤炭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声明;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卸货现场和卸货过程实施监管;逐批对进口煤炭的“安卫环”项目以及合同约定的品质和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查;对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和主要收用货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对进口煤炭的“安卫环”项目实施后续监管。

5.2.3抽批检验模式的具体实施要求是:

对边贸无烟煤经营企业及主要收用货单位信息进行登记;对每家边贸经营企业进口的无烟煤,分别按不低于10%的抽批率随机抽批检验;未抽到的批次,边贸经营企业或收用货单位应在货物卸毕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货物经验收符合使用要求的“符合性证明”,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性证明”进行验证并实施后续监管。

5.2.4确定抽批率的基本原则

确定抽批率,主要应考虑企业诚信度、质量管理能力、货物流向等因素,对于诚信度低、质量管理能力差、货物流向复杂的企业,应增大抽批比率。

5.3检验内容

5.3.1进口煤炭的检验内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以及合同规定的品质项目和数重量检验鉴定。

5.3.2现场检验项目

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煤炭中是否夹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雷管、动物尸体等恶性外来杂物),取制样,水尺计重/衡器计重。

5.3.3实验室检测项目

外贸合同约定的品质项目,如发热量、全硫、灰分、挥发分、全水分等。

6.监督管理

6.1卸货现场监管

6.1.1施检部门应监督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和按批次单独堆放。

6.1.2施检部门应在煤炭卸货及提运过程中实施有效监管,重点指导和监督经营企业和收用货单位对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检查验收,并对货物的调运情况和衡重过程等实施监控。

6.1.3卸货或提运过程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施检部门应立即通知港务部门停止卸货或通知收用货单位停止调运,并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6.2日常监管和后续监管

6.2.1施检部门应督促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建立每批进口煤炭的贸易文书档案、质量信息档案、货物流向台账,督促主要收用货单位建立每批进口煤炭的企业验收结果和使用情况档案。

6.2.2施检部门对经营企业和主要收用货单位的进口煤炭产地、煤种、用途以及历年进口数量和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对其质量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实施动态监管。

6.2.3施检部门对有关进口煤炭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通报应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收用货单位停止调运或使用,并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6.2.4施检部门定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的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和主要收用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检查经营企业、主要收用货单位建立档案和台账情况。

(2)检查了解进口煤炭质量、数重量的验收情况和使用情况,重点了解进口煤炭中是否夹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雷管、动物尸体等恶性外来杂物。

(3)帮助主要收用货单位完善进口煤炭验收制度,提高检测验收能力。

(4)收集企业相关的诚信信息。

6.作业要求

6.1概述

施检部门应备齐涉及煤炭检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用标准资料,并保持其为最新版本,确保可随时查阅。

施检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实施具体检验工作。

施检人员应具有煤炭检验和重量鉴定岗位准入资格,审核签发证单人员须经授权。

6.2接单和分单

检务部门转来的单据和电子信息,由相关业务科科长或指定人员负责接单和分单。

科长应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员承担进口煤炭检验工作,并明确一名负责人。

6.3检验前准备

6.3.1施检人员在接到报验单证后须认真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报检单及贸易合同约定的品质检验要求、计量要求和检验标准。

6.3.2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及合同约定,确定现场检验项目和实验室检测项目,查阅相关标准,确定取制样方法及检验方法,必要时拟定检验工作计划。

6.3.3对于边贸无烟煤合同约定的品质和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确定是否实施抽批检验。

6.3.4按照标准要求准备取样铲、密闭容器或包装袋、二分器等取制样器具及重量鉴定所需器具。

6.4现场检验

6.4.1概述

进口煤炭的现场检验包括核查货物、检查“安卫环”项目、取样、重量鉴定等。

施检人员应仔细核对报检单证所列内容与现场检验的货物,确认相符后,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取样、现场检查以及重量鉴定等工作,并认真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原始记录(见模板-1~-3)。

6.4.2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查

6.4.2.1在每批进口煤炭卸货前、卸货过程中和卸货后,施检人员应按照SN/T1549《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船舱内货物及卸下的货物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煤炭中是否夹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雷管、动物尸体等恶性外来杂物。

6.4.2.2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施检部门应立即通知港务部门停止卸货和调运,并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6.4.2.3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未发现不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煤炭所有批次和边贸方式进口无烟煤抽批检验的批次实施抽样、制样、样品检测和重量鉴定。

6.4.3品质检测样品的取样和制样

6.4.3.1取制样标准

取样、制样国家标准及常用国际标准如下:

a)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b)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c)ISO硬煤-采样

正常情况下依照国家标准取样、制样。

由于现场条件(煤炭装卸方式、水分过大、制样设备等)限制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取样、制样时,可参照国际标准取样、制样。

6.4.3.2取样地点/方式

6.4.3.2.1根据煤炭装卸方式等现场条件确定合适的取样地点/方式,但必须遵守标准对各类取样地点/方式的样品用途限制规定。

6.4.3.2.2收货人申请出具检验结果或合同约定需要出具检验证书以及需要对外出证索赔的,必须在全批煤炭移动过程中随机抽样,其中全水分样品必须在全批煤炭卸货过程中随机抽取。

6.4.3.3最大粒度

全批货物的最大粒度可用目测方法确定。

目测方法难以确定的,按照GB/T477和GB475附录B随机抽取样品进行筛分试验确定最大粒度。

6.4.3.4子样数和子样量

6.4.3.4.1按照GB475中5.3条的规定确定子样数,其中品种按原煤、筛选煤,干基灰分按照合同约定值或发货方检验结果,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又无发货方检验结果的,按照干基灰分>20%确定。

单独抽取全水分煤样时,按照GB475中11条的规定确定子样数。

6.4.3.4.2按照GB475中5.4条的规定确定子样质量。

确定最大粒度有困难时,可按更大粒度级确定子样质量。

6.4.3.5取样

6.4.3.5.1按照确定的取样地点/方式、子样数和子样量以及GB475规定的方法步骤随机抽取样品。

6.4.3.5.2从移动煤流中取样时,一般按质量间隔采取子样。

卸货速度相对稳定的,也可按时间间隔采取子样。

每个子样应横截煤流的全断面采取。

6.4.3.5.3从抓斗卸货现场取样时,按质量间隔和每抓斗平均卸货质量换算为抓斗数间隔采取子样。

6.4.3.5.4在煤堆装车迁移过程取样时,应从新挖开或新卸下的煤堆表面采取子样或在装车后立即从车厢表面采取子样。

6.4.3.5.5从煤堆上取样时,应根据煤堆形状和所确定的子样数,将取样点均匀分布在煤堆的上、中、下(距地面0.5m)部,每个取样点除去不少于0.2m的表面层后采取子样。

6.4.3.5.6取样点必须避开煤堆边缘(不论大小煤堆),取样铲应垂直于煤堆表面采取子样。

6.4.3.5.7除非不用于制备全水分煤样,采取子样后应立即装入密封容器或包装袋中密封,并尽快制样和检测。

6.4.3.6制样

6.4.3.6.1按照GB474规定的方法步骤和程序制备煤样。

6.4.3.6.2煤样水分过大影响进一步破碎、缩分时,可参照ISO标准选择合适的方法分取和制备全水分煤样,然后在低于50℃温度下适当进行干燥后再制备分析煤样。

6.4.3.6.3制样时可结合实际跳过中间的粒度阶段,但各粒度阶段的煤样质量必须符合GB474中图2“煤样制备程序”的规定。

6.4.3.6.4使用二分器缩分时,其格槽宽度应为煤样最大粒度的2.5~3倍。

6.4.3.6.5制备全水分煤样要迅速,制样后立即密封,称出和记录其质量,并尽快送检,其粒度和质量应符合G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中相应检测方法的要求。

6.4.3.6.6分析煤样的粒度为小于0.2mm,质量为100g。

备查样的粒度为小于1mm,质量为不小于500g。

6.4.3.7样品送检要求

6.4.3.7.1样品送检时应标明检测项目的细划分符号和基态,标注方法按照GB/T483的规定。

6.4.3.7.2合同未约定基态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一律按照干燥基送样和检验出证。

6.4.3.7.3合同约定的发热量指标未订明高位或者低位时,一律按高位发热量送样和检验出证。

此时如果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出具低位发热量结果,应同时按照高位发热量和低位发热量送样和检验出证。

6.4.4重量鉴定

散装进口煤炭采用水尺计重方式计重,如运输船舶不具备水尺计重条件,则采用衡器计重方式全批衡重。

6.4.4.1衡器计重

6.4.4.1.1计重前应做好以下事项:

a)核查计重衡器的检定单位和日期并作校准。

b)赴堆货场地或卸货现场了解及核查货物存放地点和卸运途径。

c)确定衡重方法,安排衡重日程。

6.4.4.1.2计/鉴重:

依据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计重(SN/T0188)规定的方法步骤和程序实施全批衡重。

6.4.4.1.3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原始记录。

应详细记录货物名称、存放地点、衡重地点、衡重时间、所使用衡器的情况、磅码单的原始数据和计算结果以及环境天气情况等。

6.4.4.2水尺计重

6.4.4.2.1计重前应做好以下事项:

a)核查船舶的水尺、载重线标记是否清晰、正规、分度正确。

b)核查船舶应具备的正规、有效,可供水尺计重所使用的计量图表。

其中包括容积图或可供艏艉水尺纵倾校正的有关图表、排水量表或载重量表、静水力曲线图或可供排水量纵倾校正的有关图表、水油舱计量表及水油舱液深纵倾校正表或可供纵倾校正的有关图表。

c)按照标准要求准备经检定有效的计量器具。

6.4.4.2.2计重:

依据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水尺计重(SN/T0187)规定的方法步骤和程序计算船舶所载货物重量。

6.4.4.2.3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原始记录。

应详细记录货物名称、船舶名称、装载舱位、鉴定时间、水尺计重记录单、水油舱测量计算表的原始数据和计算结果以及环境天气情况等。

6.5实验室检测

取样后应尽快将样品送交实验室进行检测。

送样时应明确检测项目,做好登记交接手续,检测完毕后及时领取结果报告。

6.6检验监管结果评定和出具证单

6.6.1按照第4条确定的检验监管依据,对检验监管结果合格与否进行评定和提出处理意见,记录于原始记录首页,并出具相应的证单。

6.6.2进口煤炭在卸货前、卸货过程中以及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现夹带雷管、动物尸体等恶性外来杂物以及其他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不合格的,施检部门应立即通知各相关单位停止卸货、提运或使用,并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6.6.3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未发现不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对品质检验和重量鉴定结果进行评定、处理和出证。

6.6.4进口煤炭品质检验结果全部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评定该批货物品质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收货人申请出具检验结果的,可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栏列明检验结果。

收货人申请或合同约定需要出具检验证书的,出具《检验证书》,并对检验结果做出评定(见模板-4、-5)。

6.6.5品质检验结果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出具《检验证书》,并对不合格的项目做出评定(见模板-5)。

经营企业或收用货单位提交“货物可安全使用,同意接受货物”的证明后,方可准许其销售、使用。

6.6.6进口煤炭数重量检验鉴定结果与提单、发票相符的,评定数重量合格,并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栏列明检验鉴定结果(见模板-4)。

收货人申请或合同约定需要出具检验证书,以及品质与数重量分别由不同部门实施检验鉴定的,出具《数/重量证书》(见模板-6)。

6.6.7经检验鉴定发现数重量短少的,评定该批货物短重,出具《数/重量证书》,(见模板-6)。

6.6.8边贸方式进口无烟煤中未进行抽批检验的批次,施检部门验证收货人提供的货物经验收符合使用要求的“符合性证明”后,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见模板-4)。

6.6.9检验鉴定结果不合格时,应出具中英文合壁的《检验证书》。

检验鉴定结果合格又需要出具检验证书时,可根据收货人申请或合同要求,出具中文或中英文合壁的《检验证书》。

6.7统计分析和质量分析

6.7.1各施检部门负责本辖区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情况统计分析及质量分析工作,并按要求按时上报统计分析数据。

半年质量分析和全年质量分析分别于当年7月6日前和次年1月6日前报海南局化矿检验处。

6.7.2凡检验不合格(包括品质不合格或重量短少)的批次应在CIQ系统如实登记,填写《不合格进出口商品案例表》,在检验完成后10日内报送化矿检验处、鉴定管理处。

6.8样品保存规定

备查样品应保存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满为止,以备查核或复验。

有索赔争议的样品要保存到争议处理结束为止。

合同未规定索赔有效期的,样品应保存半年以上。

样品保存应采取密封、干燥、低温、避光等措施,样品室要通风良好。

7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0号令)

《进出口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3号令)

《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通〔2009〕36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88]国检务字第460号)

8煤炭检验常用标准目录

SN/T1549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

GB/T3715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T483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477煤炭筛分试验方法

G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476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219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T2565煤的可磨性指数测定方法(哈德格罗夫法)

SN/T0187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水尺计重

SN/T0188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

9相关记录及证单模板目录

进口煤炭日常监管记录(HANGZJ-3-(c)002-1)

监督检查不符合项报告(HANGZJ-3-(R)XXX-1)

不合格进出口商品案例表(HANGZJ-3-(R)XXX-2)

模板-1货物查验抽样原始记录(品质,201-0005)

模板-2货物查验抽样原始记录(重量,201-0005)

模板-3出入境货物磅码单/衡器计重推算单(306-0003)

模板-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5-1)

模板-5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列检验鉴定结果)

模板-6检验证书(品质,格式9-1)

模板-7检验证书(重量)

备注:

检验标准应采用最新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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