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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1.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已存在的安全风险。

3机构与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3.2公司下属事业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事业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3.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事业部部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3.4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3.5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3.6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3.6.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3.6.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6.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3.6.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3.6.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3.6.7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3.6.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3.6.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3.7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3.8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3.9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4教育与培训

4.1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公司、项目部或车间、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4.1.1公司教育:

a)讲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b)讲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安全纪律。

c)讲“三不伤害”即:

遵守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讲究职业道德不伤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伤害。

d)讲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

e)讲公司内、外工伤事故血的教训。

4.1.2项目部或车间教育:

a)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b)讲施工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防范措施与方法。

c)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

4.1.3班组教育:

a)讲各工程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

b)讲施工现场应注意的事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c)讲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d)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

4.2公司、项目及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对教育内容要进行考核,造册登记。

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签字备查。

4.3配合施工的外包队工人进场,由项目经理、安全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保卫人员进行治保消防教育,并填好安全教育登记卡(册),教育者与接受安全教育的包工队长或大班长,必须签名备查。

4.4变更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

凡有变更工种工作的工程项目部或车间必须及时通知安全部门和现场安全员进行变更工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教育,责任划分:

由公司变更的,由公司安全部进行教育。

由工地变更的,要通知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

变更工种安全教育,由教育人员填写安全教育卡(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要签字备查。

4.5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

4.5.1国家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起重工、小机动翻斗车司机、龙门吊司机等特殊工种,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4.5.2凡经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培训发证的电工、焊工、小机动翻斗车司机、起重工、塔吊司机、架工、司发证的机操工、及其它特殊工种,人员在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必须造册证件号码,取证日期都必须登记清楚备查。

凡特殊工种人员在工地的,安全员将本工地的特殊人员名单登记造册。

4.6公司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教育

凡是与施工生产有关的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市一级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包括证件复审培训)。

由各事业部下设的综合管理部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5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5.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5.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5.3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

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4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5.5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6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5.7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5.8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5.9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5.10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安全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6电信线路

6.1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2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6.3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

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7易燃、易爆物品

7.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7.2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8电梯

8.1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8.2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

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8.3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8.4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8.5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8.6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8.7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9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9.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9.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环境卫生

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9.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9.4禁止未成年工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10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0.1公司采取定期、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制度

10.1.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事业部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10.1.2每周四由公司定置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振兴集团生产区域定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检查,并综合考评,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书,按“三定一落实”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发现的违章违纪者和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罚暂行规定》的责任人。

检查人员可依《规定》当即开出罚款单。

对检查不予配合的项目检查人员可依《公司对项目的奖励与处罚制度》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0.1.3每年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对各工地的库房、食堂及生活区进行一次安全、防火、卫生、防雨、防洪等为内容的安全检查。

消除影响安全卫生的不良因素,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

10.1.4每年底公司对各工地进行一次年终安全大检查,同时对项目进行年度责任制的考评。

10.1.5根据不同的季节特点和施工进度,每周必须由工地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检查一至二次。

10.1.6施工现场要贯彻“五查”“三边”的原由(即五查是查综合管理、查安

全意识,查事故隐患,查整改措施,查安全技术资料,三边是边检查,边宣传,边整改)。

10.1.7施工现场要根据工程自检或各级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准确将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内容认真落实,做好书面记录。

10.1.8每次检查的记录都要认真填写,并做好技术资料予以存档。

10.1.9公司月检查,项目部周检查,工地安全员巡回检查。

10.1.10项目负责人及综合管理人员每日巡回检查,记安全日记。

10.1.11上级各部门检查所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一律留存并后附整改反馈资料。

10.2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0.2.1车间(项目)负责人在每日上班前召开的班组长会议上,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应同时布置安全工作,要针对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或操作时的位置进行安全交底,使班组长能够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

10.2.2对于险情较大的施工项目,除了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案外,还应组织召开由全体操作人员参加的安全会议,交代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克服冒险蛮干,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10.2.3各作业班组长或专(兼)职安全员,应在操作工人上岗前对作业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然后由班组长召开全组成员班前安全会,针对当日施工的部位,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操作人员上岗前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

10.3安全例会制度

10.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参加对象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人员,会议内容为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总结分析每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布置下一阶段主要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决策,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制订预防措施,事故分析等工作。

10.3.2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参加人员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二级单

位生产安全负责人,大型项目经理,会议内容为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汇总上月生产进度、安全、文明卫生、消防交通、质量、环境等情况,进行安全形势分析,通报安全检查考评、奖罚情况、存在的隐患,以及还要改进的安全措施、整改工作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包括计划、实施、检查、改进情况。

10.3.3车间、项目部每周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参加人员为项目部安全管理网络内全体人员包括专(兼)安全员、工长、队长等安全相关管理人员,会议内容为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公司安全生产文件以及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活动等,总结分析上周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通报安全检查评比、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安全生产工作。

10.3.4班组每日召开班前会。

参加人员为专业工种或班组全体人员,会议内容为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安排和安全日活动内容,并做好班组安全记录,重点做好安全操作规程与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工作。

10.3.5不定期的安全专题会议。

公司、二级单位、项目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分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安全月、安全周等,不定期召开安全活动会议,讨论分析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事故、安全动态情况。

10.3.6外协队伍安全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年召开一次安全交流评审总结会。

参加人员为在建项目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会议内容除安全教育、安全学习与培训外,主要总结分析每季度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公开处罚情况,落实安全措施与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半年、年度总结评审安全考核业绩等工作。

10.3.7要求各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做好会议记录,安全工作的范围包括消防、交通、防灾减灾、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卫生等工作。

10.3.8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11奖励与处罚

11.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1.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1.2.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1.2.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11.2.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11.2.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11.2.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11.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1.3.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11.3.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1.3.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1.4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11.5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11.6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1.7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11.8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12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2.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

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12.2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12.2.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12.2.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12.2.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12.2.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12.2.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12.2.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12.3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2.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

12.5综合管理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请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12.6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综合管理部会同主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2.7公司定置管理委员会及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12.8公司定置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12.9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2.9.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12.9.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

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12.9.3死亡。

12.10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12.10.1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2.10.1.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12.10.1.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12.10.1.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12.10.1.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12.10.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2.10.2.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12.10.2.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12.10.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12.10.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12.10.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12.10.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12.10.7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2.10.7.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

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

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12.10.7.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12.10.7.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12.10.7.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12.10.7.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12.10.7.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12.10.7.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12.11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12.12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13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3.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13.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13.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13.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13.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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