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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片调绘

像片调绘

8.1像片调绘的基本要求

8.1.1像片调绘应判读准确,描绘清楚,图式符号运用恰当。

各种注记准确无误。

8.1.2应采用放大片调绘,放大倍数视地物复杂程度而定。

调绘像片的比例尺,不宜小于成图比例尺

的1.5倍。

8.1.3调绘像片采用隔号像片,为使调绘面积界线避开复杂地形,个别可出现连号。

全野外布点时调

绘面积界线应是像片控制点的连线;非全野外布点时调绘面积界线应是像片重叠部分的中线。

如果偏

离,均不应大于控制像片上1cm。

界线不宜分割重要工业设施和密集居民地,不宜顺沿线状地物和压

盖点状地物。

界线统一规定右、下为直线,左、上为曲线,调绘面积不得产生漏洞。

自由图边应谰绘出图

外6mm。

调绘面积的划分及整饰要求见附录H。

8.1.4像片调绘可以采取先野外判读调查,后室内清绘的方法;也可采取先室内判读、清绘,后野外检

核和调查,再室内修改和补充清绘的方法。

不论采取哪种方法,对像片上各种明显的、依比例尺表示的

地物,可只作性质、数量说明,其位置、形状应以内业立体模型为准,调绘片应分色清绘。

8.1.5影像模糊地物、被影像或阴影遮盖的地物,可在调绘像片上进行补调,补调方法可采用以明显地

物点为起始点的交会法或截距法,补调的地物应在调绘像片上标明与明显地物点相关的距离。

需补调

的地物较多时,应把范围圈出并加注说明,待内业成图后再用平板仪补测。

航摄后拆除的建筑物,应在

像片上用红色“×”划去,范围较大时应加说明。

8.1.6建筑物的投影差改正,采用全能法成图时应由内业处理。

8.1.7路堤、路堑、陡坎、斜坡、陡岸和梯田坎等,当其图上长度大于10mm和比高大于0.5m(2ITI等

高距图幅大于1m)时应表示;当比高大于1个等高距时应适当量注比高。

比高小于3m时应量注至

o.1m,大于3m时应量注至整米。

全能法成图时图上需要注记的比高,大于1m时可由内业测注,在

阴影遮盖的沟谷和隐蔽地区应由外业量注。

8.1.8按GB/T13923规定的要素类进行调查和注记。

8.2测量控制点

8.2.1三角点和埋石点在调绘片上不表示,由内业展绘。

当三角点和埋石点设在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土

堆上时,应在调绘片上表示。

8.2.2国家等级水准点应准确调注。

8.3水系

8.3.1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涯线应绘在摄影时的水位处,摄影时间为枯水期,可在实地刺出一常水位

点,由内业描绘水涯线;摄影时间为洪水期,应提供常水位高程,由外业实测水涯线及被淹地段的地物

地貌。

8.3.2池塘的水涯线应以摄影时的水位为准,当水位线与岸边线在图上的距离小于1mm时,水涯线

可绘在岸边线位置上。

8.3.3水渠、贮水池的水涯线应以坎沿为准。

lS

GB/T7931—2008

8.3.4海岸线应按摄影时的影像描绘平均大潮高潮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

8.3.5高水界应按用图部门的需要表示。

8.3.6潮汐川受潮流影响地段的水涯线应按海岸线符号表示。

8.3.7河流、沟渠在图上宽度大于0.5IDlTI的应用双线依比例尺表示,小于0.5Dim的应用单线表示。

8.3.8水渠应测注渠边和渠底高程。

堤坝应测注顶部和坡脚高程。

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

泉、井应

测注出水口或井台高程,根据需要注记井台至水面的深度。

河流、湖泊水位点高程可视用图需要测定。

以上高程由全能法成图时,应由内业测注。

8.3.9岸坡比较陡峻、坡度在70。

以上的陡岸应区分石质与土质。

陡岸下缘与水涯线间的河滩宽度大

于图上2mm时,应测绘等高线并绘出相应的土质、植被符号。

8.3.10干出滩或海滩(海岸线与低潮界之间高潮时被海水淹没,低潮时露出的潮浸地带),调绘时应按

图式规定符号表示,干出滩的宽度在图上小于3ITlrfl时可不表示。

8.3.11干出滩及浅海部分应测注水深和等深线。

全能法成图时,浅海部分的水深由外业施测,也可根

据海图由内业编绘。

浅海部分应测范围以海岸带地形图满幅为准。

8.3.12当地平均海水面可根据用图需要表示,并加注“平均海水面”。

8.4居民地及设施

8.4.1居民地调绘要求如下:

a)描绘房屋应以墙基为准。

当屋檐宽度大于图上0.2mm时,应在像片的相应处注明实测宽度

(量注至厘米),供内业进行屋檐宽度改正;

b)1:

500、1:

1000成图时,房屋应注建筑材料和层数;房屋不宜综合,应逐个调绘,J临时性的建

筑物可舍去;1:

2000成图时,房屋可不注建筑材料,只注房屋层数;房屋可适当综合取舍,宽

度在1m以下的次要巷道可不表示;图上6miD_2以下的天井、庭院可进行综合;

c)房屋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0.6mm时,可用直线连接。

8.4.2独立地物调绘要求如下:

a)作为定位主要依据的独立地物,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绘外轮廓、填绘符号;不能依比例尺表示

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和定位线;

b)地下建筑物可不表示,其出入口和天窗应表示;

c)实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图式中无相应规定符号,也不便归类表示,可实地调绘该要素的地面几

何图形,加注专名。

8.4.3围墙调绘要求如下:

围墙在1:

500、1:

1000图上依比例尺表示,图上宽度小于0.5mm时,不依比例尺表示。

1:

2000成图的围墙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8.5交通

8.5.1调绘道路应要求位置准确、等级分明,线段曲直和交叉位置的形式反映应真实,与其他地形要素

的关系应明确,注记应齐全。

8.5.2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

公路进入城区时,公路符号应以街道线代替。

城区街道中应将固定性的安全岛、人行道、绿化带和街心花园绘出。

8.5.3铁路、公路、简易公路、大车路和城区主要街道的中心,在图上每隔10cm~15cnq_应测注高程注

记点,主要道路交叉口及转折处也应测注高程(全能法成图由内业测注)。

8.5.4双线表示的道路,边线不明显时,应调注路宽和路的一条边至明显地物点的距离,量至分米,注

记在相应位置处。

8.6管线

8.6.1永久性的电力线、通讯线应表示。

电杆、铁塔应按实际位置绘出。

同一杆上架有多种线路时,应

表示其中主要的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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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7931—2008

8.6.2电力线分为输电线和配电线。

输电线路为高压线,配电线路一般为低压线。

8.6.3地面及架空管线应表示,并注记输送物质;地下管线不表示,但其人口处和检修井一般需表示。

8.7境界

8.7.1调绘境界应在实地进行,并经慎重调查,多方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绘于图上。

8.7.2国界的调绘要求如下:

a)国界应根据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会同边防人员一起经实地踏勘后,

按实地位置不问断地精确绘出。

b)国界上的界标(界桩、界碑)应按坐标值展绘图上,注明编号。

无坐标的界标应测出坐标。

标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测注高程。

坐标和高程精度的要求应与控制点相同。

同号双立或三

立的界标同时表示有困难时,可用空心小圆圈按实地相对位置关系绘出,并应注出各自的

编号。

c)国界线上的各种注记不得压盖国界符号,并应注在本国界内。

8.7.3国内各级境界的调绘要求如下:

a)县(区)级以上境界应绘出,乡(镇)级境界、国营农(林、牧)场界应按用图需要调绘;

b)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应绘高级境界符号,应同时注出各级名称;

c)自然保护区界线,调绘时应调查核实,准确描绘;

d)山区沿自然地形分界时,应将境界准确绘于地性线上。

8.8地貌

8.8.1不能用等高线反映的天然或人工地貌要素,应按图式规定调绘于像片上。

8.8.2密集的居民地内不宜绘等高线,应以高程注记点表示地形。

当高程注记与比高注记不易区分

时,应在比高数字前加“+”号。

8.8.3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坡度在70。

以上应表示为陡坎,70。

以下应表示为斜坡。

斜坡

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ID.n2以陡坎表示。

8.8.4梯田坎坡顶与坡脚间的投影宽度在图上大于21TtITI时,应依比例尺表示。

1:

2000成图时梯田

坎过密,两坎间距在图上小于8ng_rfi时,可适当取舍。

8.8.5地裂缝按实地情况应分别用不依比例尺和依比例尺符号表示,适当量注裂缝深度。

不依比例尺

表示的地裂缝还应适当量注裂缝宽度。

8.9植被与土质

8.9.1大面积成片分布的植被,调绘时可在像片内用红色文字作简注说明;整张调绘片如为同一类别

的植被或土质,可在片边加注统一说明。

8.9.2地类界与地面上有实物的线状要素符号(如道路、陡坎等)重合,或接近平行且间隔小于图上

2Inm时,地类界应省略不绘。

当与境界、管线符号重合时,地类界符号应移位0.2ITlln绘出。

8.9.3树林、竹林、灌木林应量注摄影时的平均高度,供内业立体测图时改正树高和测绘等高线。

当不

同区域具有不同的平均树高时,应分别量注。

密集的高草地段应调注平均草高。

以上高度应量注至

分米。

8.10地理名称调绘

8.10.1地理名称注记调绘时应对居民地、市镇街巷、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农(林)场、大型文化体

育建筑、名胜古迹、山岭、沟谷、河流、湖泊、海港等名称,调查核实,正确注记。

8.10.2居民地应注出当地常用的自然名称。

较大的居民地,应根据实地情况调注总名和分名,以不同

的字级注于像片上。

水系、山脉等地理名称,应只调注远近知名的统一固定名称,名称不统一时,不宜注

记。

地理注记名称与三角点、埋石点名称不一致时,以实地调查的名称为准注记。

8.10.3书写字体应笔划规整、清晰易认。

同等级的名称,字体大小应一致;同一名称的字隔应等距,间

隔最大不应超过两个字隔;不同名称注记的间隔应区分明确,不得相连和相交;同一名称注记不应被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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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线状地物分割。

当用同一名称不能概括大面积或延伸较长的地物、地貌要素时,应以同一名称分多组

注记。

8.10.4图幅名称应选择该图幅内著名的地理名称。

同一测区内不得有相同的图名。

图幅内确无名称

时,注图幅编号。

9图幅接边、检查验收和上交成果

9.1图幅接边

图幅接边应满足以下要求:

a)图幅接边应在相同比例尺的相邻图幅间进行。

所接边的图边应在离开测区前严密接好,并应

经过检查。

自由图边应保证成图满幅,还应测绘出图廓线外6mm,并经第二人实地检查。

b)地形图图幅接边的接合差不应大于的平面、高程中误差的2√2倍。

小于该限差时应平均配

赋,保持地物、地貌相互位置和走向的正确性。

超过限差时,应到实地检查纠正。

c)与已出版图接边的较差小于9.1b)的规定时,只改新图,大于限差时,应认真检查,确认新图无

误时,以新图为准,对不接边部分在两幅图的图历簿内和原图上应分别注明。

d)各类地物接边时,不应改变其真实形状及相关位置,直线地物应从离图廓线最近的转折点处

进行拼接。

地貌拼接不能产生变形。

9.2检查验收

按CH1002和CHl003的规定。

9.3上交成果

9.3.1上交成果的要求

上交的成果应经检查验收后,交下一工序使用。

上交的成果应准确、清楚、齐全。

9.3.2上交成果资料项目

9.3.2.1立测法成图上交成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a)控制像片;

b)调绘像片、像片图;

c)计算手簿;

d)图历簿(少数民族地区作业,应附少数民族语地理名称调查表);

e)观测手簿;

f)自由图边抄边资料;

g)检查验收报告;

h)技术总结,按CH/T1001的规定编写。

9.3.2.2电算加密的成果应以每一个布点区域为单位整理,填在每个布点区域的左上角图幅的图历表

内,随该区域左上角的图幅上交。

上交成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a)控制像片;

b)观测手簿;

c)计算手簿;

d)控制点成果及控制点分布略图等。

其他图幅只填写本图幅的控制点成果及控制点联测略图。

9.3.3计算手簿的装订

基础控制点测量成果应单独整理装订。

计算手簿按以下顺序装订:

a)封面(电算加密图幅以每一布点区域为单位整理);

b)目次;

c)控制点点位联测略图(应表示出控制点的概略位置、平面测定方法和高程联测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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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起始点成果;

e)坐标换带计算;

f)归心计算;

g)控制点成果;

h)方位角边长反算;

i)锁网形计算;

i)单三角形计算;

k)光电测距导线计算;

i)前方交会计算;

ra)侧方交会计算;

n)后方交会计算;

o)引点计算;

p)间接高程计算(包括独立交会高程点计算);

q)高程平差计算;

r)封底。

9.3,4成果整理

9.3.4.1调绘成果应分幅上交。

9.3.4.2全野外布点和航线网布点的控制成果应分幅上交。

9.3,4.3区域网布点的控制成果,应以每一个布点区域为单位整理,并随该区域左一E角的图幅上交,其

中应包括控制像片、观测手簿,计算手簿。

全区域网的控制点成果及控制点分布略图,应填写在每个布

点区域的左上角图幅的图历簿内,其他图幅应标出本幅在区域中的位置。

9.3.5图历簿填写的要求

图历簿各项内容的填写应做到项目齐全、数据准确、字迹清楚、说明简要明确。

特殊情况说明应阐

述作业过程中对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和有待下工序弥补、注意的问题。

编写时应实事求是,经检查验收

后,方可填人图历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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