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新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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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新版细则

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效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取得公共卫生和基础医疗服务,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措施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含在村卫生室执业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关键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法,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设置计划,并负责全省村卫生室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设置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计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计划和建设、人员准入和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评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效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负担和其功效相适应公共卫生服务、基础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其它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负担行政村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关键包含:

(一)负担、参与或帮助开展基础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帮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署其它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基础医疗服务关键包含:

(一)疾病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基础诊疗和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抢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其它基础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抢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理外,村卫生室标准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和其功效不相适应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不得从事其它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负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搜集上报,帮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该提供和其功效相适应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该遵照以下基础标准:

(一)符合当地域域卫生计划、医疗机构设置计划和新农村建设计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原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达成《医疗机构基础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标准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行政村,可和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标准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

村卫生室标准上不得登记其它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命名标准是:

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

如一个行政村设置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

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超出人,应不低于80平方米。

村卫生室最少设有诊室、诊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标增设观察室,依据需要设置值班室,激励有条件设置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根据满足农村居民基础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标准,依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要求给予配置。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该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相关要求定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置和管理

第二十条依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实状况和预期需求和地理条件等原因,标准上根据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百分比配置村卫生室人员。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人员应该依法取得对应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行村卫生室要根据公开、公平、择优标准,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激励有条件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计划。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个方法,确保村卫生室人员每十二个月最少接收两次无偿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该和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激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收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有条件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对应执业资格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各地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当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含有培养潜质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收毕业后培训,取得对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显著禁烟标识,室内严禁吸烟。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齐、温馨。

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施定时绩效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对应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评工作开展,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到龄退出和考评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时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汇报、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汇报、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计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和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要求配置使用基础药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础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激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利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础药品制度实施范围内村卫生室根据要求配置和使用基础药品,实施基础药品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药品购销、验收统计。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需同时含有以下条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含有独立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置常见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含有静脉药品配置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村卫生室村医应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含有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救护方法和抢救能力;

(五)距离乡镇卫生院旅程较远,超出10公里;

(六)开展抗菌药品静脉给药业务,应该符合抗菌药品临床应用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相关要求,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村卫生室必需含有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评合格;

(二)含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收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个月最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含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础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碰到问题和合理化提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应问题给予协调处理,必需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报;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相关卫生政策,并布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该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收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汇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和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立即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该做好医疗业务收支统计和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基础上,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通常诊疗费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统计、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方法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赔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要求之外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赔偿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确保村卫生室人员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该由村卫生室提供基础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评后按其实际工作量,经过政府购置服务方法将对应基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通常诊疗费和使用基础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施基础药品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题补助方法对村卫生室人员给定额赔偿,补助水平和对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四)激励各地提升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域执业村卫生室人员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该在每十二个月年初预拨一定百分比,绩效考评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该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支持。

由政府或集体建设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该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行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要求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要求领取养老金。

激励有条件地方采取多个方法合适提升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础药品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立即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给奖励。

第四十九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措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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