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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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那么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躯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还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蒙受意外损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往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需住院医治,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医治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以下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

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1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5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

6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

7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8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90%

6

30000元以上部分

95%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保险人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住院床位费按一般病房标准给付,检查费、医治费按合计200元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医治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医治,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别离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间终止时,被保险人必需继续同意住院医治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若是已从其它途径取得补偿,那么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份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去

第六条因以下缘故致使被保险人住院医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损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致使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攻击;

(七)被保险人犯法或抗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保险单中专门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十一)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本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样;

(十三)不孕不育医治、人工受精、怀孕、临盆(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和由以上缘故引发之并发症;

(十四)牙科医治、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医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蒙受损害致使住院医治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兵变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阻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八条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治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两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信,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刻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照第二十条的约定,以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不是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信是不是属于保险责任的大体材料搜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到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信的,应当依照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信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信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除还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形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阻碍保险人决定是不是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明白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关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非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阻碍的,保险人关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明白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居处或通信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居处或通信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白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失程度等难以确信的,保险人对无法确信的部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明白或应当及时明白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致使的迟延。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住院的,应在释义医院住院医治,假设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依照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假设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回答,关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缘故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假设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明白或应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置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到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和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域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依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医治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能够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能够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劳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定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

【意外损害】指之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缘故致使躯体受到的损害。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那么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信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要紧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需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治理规那么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效劳。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医治,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看室。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或疾病住院医治,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假设因同一缘故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距离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住院后,为医治疾病、拯救生命而实施的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样常规性的运动风险品级更高、更易发生人身损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预备和行动上的预备,必需具有一样人不具有的相关知识和技术或必需在同意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以后方能把握。

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有相关防护方法或设施,以幸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演出,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类车辆演出,蹦极。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明白的有关疾病或病症。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发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点。

【先本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样】指被保险人诞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样。

先本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样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信。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和在暂扣、扣留、撤消、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利用各类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有关规定不许诺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形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记录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查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平安技术查验或查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点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点病毒引发的取得性免疫缺点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显现临床病症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是同时显现了明显临床病症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通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

通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非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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