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虎阜路西南苏虞张连接线东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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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虎阜路西南苏虞张连接线东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规划虎阜路西南、苏虞张连接线东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规划虎阜路西南、苏虞张连接线东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

虎丘街道路北村:

栅桥头:

1、2、5至43、14-1、18-1、20-1、22-1、25-1、26-1、29-1至29-3、30-1、50至55、59号;周家浜:

39至48、47-1、70号;罗埂上:

1至23、25至30、35、36、40、45、53、56至63号;罗埂上6号西无门牌号码房屋一处(罗妹妹户),罗埂上56号西无门牌号码房屋一处(罗福林户)。

(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五、征收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苏州市金阊区住房和建设局。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罗埂上59号、栅桥头55号。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

、。

九、监督举报电话:

68610352。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1.规划虎阜路西南、苏虞张连接线东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规划虎阜路西南、苏虞张连接线东南侧地块

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虎丘街道路北村:

栅桥头:

1、2、5至43、14-1、18-1、20-1、22-1、25-1、26-1、29-1至29-3、30-1、50至55、59号;周家浜:

39至48、47-1、70号;罗埂上:

1至23、25至30、35、36、40、45、53、56至63号;罗埂上6号西无门牌号码房屋一处(罗妹妹户),罗埂上56号西无门牌号码房屋一处(罗福林户)。

(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110户,约3400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住宅约110户。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

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

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400元。

(2)商业用房:

沿虎丘西路一层每平方米13700元。

沿虎丘西路二层每平方米8800元。

沿其他道路一层每平方米9900元。

沿其他道路二层每平方米6400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5.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6.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定销商品房总价的,且放弃住房优先保障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安置标准:

1~2人家庭按45平方米套型;3人家庭按55平方米套型;3人以上家庭视实际情况安置,但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自理。

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7.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8.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9.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

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得到安置为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得到安置房为止。

(2)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10.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

(1)、

(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一年。

(4)因房屋征收造成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偿。

11.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2.搬迁奖励费。

(1)提前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在奖励期内搬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

延长过渡期限的,按规定增付后,每户每月超过1500元的,按实发放。

13.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四、安置用房

(一)产权调换房。

本项目提供富强新苑、春馨苑等小区多层现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具体如下表所示:

地点

套型

富强新苑

65㎡

90㎡

115㎡

春馨苑

45㎡

55㎡

65㎡

75㎡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不再享受定销商品房安置政策。

(二)定销商品房。

本项目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为:

虎丘定销房A地块高层定销商品房(位于虎池路北侧,城北西路南侧,金业街东侧,白洋湾生态公园西侧)、虎丘定销房B地块高层定销商品房(位于虎池路西侧,金业街北侧)高层住宅(约225套,约21300平方米)。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

虎丘定销房A地块销售价每平方米6600元(不含层次差),市场价每平方米7400元(不含层次差);虎丘定销房B地块销售价每平方米6200元(不含层次差),市场价每平方米6950元(不含层次差)。

购买B地块高层定销商品房的,另可按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每平方米优惠400元。

定销商品房实行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相应套型的原则,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但购买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选择购买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在多层核准购买套型面积的基础上增购15平方米,大于120平方米的,可在多层核准购买套型面积的基础上增购30平方米。

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不含层次差)。

选择购买虎丘B地块定销商品房的,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可按市场价每平方米6950元(不含层次差)再增购一档,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六、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

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一)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及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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