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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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辅题:

须载明机构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举办者

第三章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机构理事会

第五章行政负责人(主任)和行政负责人(主任)办公会议

第六章机构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第七章机构监事(会)

第八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章机构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章教职工

第十一章学生

第十二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章机构、家庭与社会

第十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章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章附则

注:

*为必须载明的事项

序言

基本内容要求:

1.机构简要办学历程;

2.办学理念。

第一章总则

基本内容要求:

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

2.机构名称和地址(含分教点);

3.机构性质和办学宗旨;

4.机构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机构制度,维护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机构中文名称:

机构英文名称:

(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机构地址:

(地址应详尽,如:

XX市(区、县)XX街X号)

机构网址:

(如有可填)

(以上信息应与机构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条*机构性质:

(须载明:

非营利性民办机构)

第四条*机构开办资金:

(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二)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三)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

(须载明:

办学层次是非学历教育;办学定位是指办学特色或机构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

第六条*办学规模:

(根据审批机关核准的机构面积确定办学规模,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应不低于3平方米)

招生对象:

第七条*机构业务主管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第八条*办学理念:

(须载明:

办学指导思想、办学使命、培养目标等内容)

办学宗旨:

(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内容)

机构标识:

(如有,须载明: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等)

第二章机构举办者

基本内容要求:

举办者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机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机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及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依据机构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机构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机构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机构章程,支持机构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机构名下;

(三)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机构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

(四)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二条举办者参与机构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

权限:

程序:

【民办机构的举办者根据机构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机构的办学和管理。

机构举办者主动妥善处理好与机构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不得越过理事会直接干预机构事务】

第三章机构法定代表人

基本内容要求:

1.机构法定代表人条件;

2.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担任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须载明:

机构法定代表人是由理事长或者行政负责人(主任)担任。

机构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机构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机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丧失理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行政负责人(主任)担任,丧失行政负责人(主任)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机构理事会

基本内容要求:

1.机构理事会构成;

2.理事会成员条件;

3.理事会选举、换届和理事会成员变更;

4.理事会职权;

5.理事长权利;

6.理事会成员权利;

7.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行政负责人(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机构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机构理事会成员人,并设理事长1名。

【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总人数最好为单数,其中1/3以上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由机构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主任)、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等担任。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机构监事。

第十八条*首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各方最高决策机构开会决定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机构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

理事会换届,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理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机构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行政负责人(主任);

(二)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机构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参与机构年度预算、决算审核,对预算、决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三)参与聘用和解聘机构行政负责人(主任)决定过程,对行政负责人(主任)的聘用和解聘具有表决权;

(四)参与理事会活动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机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机构的财产。

理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机构资金;

(二)将机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将机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机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与机构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理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机构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机构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机构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披露机构秘密;

(八)违反对机构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理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机构所有。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机构有重大问题需要理事会决策时。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理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行政负责人(主任);

(二)修改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行政负责人(主任)和行政负责人(主任)办公会议

基本内容要求:

1.行政负责人(主任)的遴选、确定、聘任;

2.行政负责人(主任)的职权;

3.行政负责人(主任)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责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机构设行政负责人(主任)一名,人选由理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即报告机构审批机关。

行政负责人(主任)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行政负责人(主任)的任职条件,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主任)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七条*行政负责人(主任)负责机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机构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机构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机构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行政负责人(主任)应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机构工作,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机构其他重大事项。

(注:

民办机构可根据实际设立行政负责人(主任)办公会议。

如设立,须载明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责权和议事规则等;如:

行政负责人(主任)办公会议是行政负责人(主任)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行政负责人(主任)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

行政负责人(主任)办公会议的成员组成:

行政负责人(主任)任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议事内容符合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和机构发展要求,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第六章机构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基本内容要求:

1.党组织及其职责;

2.党组织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机构,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机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保证政治方向。

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2)凝聚师生员工。

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机构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3)推动机构发展。

支持机构董(理)事会和行政负责人(主任)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参与机构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机构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机构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4)引领校园文化。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5)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

参与机构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加强自身建设。

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机构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条*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构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机构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定期研究机构党建工作,参加机构的理事会、行政负责人(主任)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机构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机构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主任)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机构重大决策应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机构党组织支持机构决策机构和行政负责人(主任)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机构党组织设立相关健全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充足力量开展党建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强党建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七章机构监事(会)

基本内容要求:

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机构设立监事(会)(人数较少的民办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机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推选)组成(监事会总人数须为单数)。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主席或召集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机构理事、行政负责人(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当理事、机构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机构的利益时,要求理事、机构主要领导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章教职工(代表)大会

基本内容要求: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六条*机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机构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机构、机构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机构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机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机构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机构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机构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董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理事和监事;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机构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机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机构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机构与机构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章机构其他组织机构

基本内容要求:

1.机构内部行政管理和党组织机构设置;

2.工会及其权责。

第三十九条*机构设立如下基本的行政管理和党组织机构:

(根据机构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党组织机构)。

机构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与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十条*机构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机构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机构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机构民主管理。

机构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机构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十章教职工

基本内容要求:

1.教师和职工的权益;

2.教师和职工的管理;

3.教师和职工的申诉机制。

第四十二条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机构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四十三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机构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

机构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机构鼓励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

其经费列入机构年度预算。

机构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第四十六条机构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机构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

机构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机构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机构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学生

基本内容要求:

1.学生的权益;

2.学生的管理;

3.学生的申诉机制。

第四十八条机构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招收的学生,机构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机构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

机构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学习成果,对达到规定标准者,给予开具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机构可以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五十一条机构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严重影响课堂纪律的学生,中心按照后果的严重性予以教育或其他合理的处置办法。

第五十二条*机构对学生做出教育或其他处置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陈述申辩。

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所受处置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投诉。

(注:

机构可按自己的管理制度对该款进行修改)

第十二章教育教学管理

基本内容要求:

1.教育教学管理的原则;

2.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3.督导、评估。

第五十三条*机构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四条*机构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各方面,转化为学生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机构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理念,完善德育体系,改进德育方式,健全德育网络,提升德育工作有效性。

第五十五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六条*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五十七条机构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改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八条*机构依法、科学、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效益。

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五十九条*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机构安全稳定。

机构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师生避险、逃生、自救的意识与能力。

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条*机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机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十三章机构与社会

基本内容要求:

机构与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机构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资源优势,依托社区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

第六十二条*机构依据《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规定,通过我市社会组织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机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基本内容要求:

1.举办者出资情况;

2.预算管理;

3.财务管理;

4.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捐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六十四条*机构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机构的场所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等办学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机构的资产。

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

教育教学活动支出占学费收入的比例。

(机构可根据办学层次、登记类型及自身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确定具体比例。

第六十五条*机构执行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民办机构,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六条机构可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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