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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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2

中国科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科协财务监督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协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中国科协直属其他财务独立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考核。

第三条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是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检查、考核、复查和督促管理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所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认真进行会计核算。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会计科目使用正确。

(四)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的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五)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

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每月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六)报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有关人员审核签章。

(七)会计档案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整理归档,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九)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有关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的要求。

(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并认真对照检查,确保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在此基础上,向计划财务部申请达标考核验收。

第七条申请达标考核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考核的工作报告。

(二)计划财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科协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工作由计划财务部组织考核工作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九条计划财务部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检查和监督,对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进行,满分为100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由计划财务部制定。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小组要认真阅读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面了解申请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现场进行实地考核打分。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的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得分情况、扣分依据和考核结论,由考核单位负责人和考核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章。

考核意见应当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对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经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第十四条经考核或者复核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条件的单位,由计划财务部验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单位:

(一)按照规定应该建账而没有建账的,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且情节严重的;

(三)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上岗的;

(六)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中国科协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七)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考核优秀的标准为:

考核得分达到80分,并且每个大项目的得分不低于标准分的50%。

(二)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考核得分达到60分;

(三)不合格的标准为:

考核得分不满60分。

第十八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年度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部。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部将根据考核结果,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达标单位和相关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经考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

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中国科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附表

中国科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10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

3.会计人员必须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3.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扣2分,无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扣1分。

4.建立并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

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账簿,擅自另立新账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或不合格的每人扣1分。

7.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10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1.未按规定建立账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1分。

3.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3.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1分,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

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4.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10

(二)原始凭证

l、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单位公章或领款人签字。

1.受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无验收证明的,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的,每张扣0.5分。

10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0.5分;对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处理不规范的扣1分。

4.借支票或现金必须按要求填写一式两联的借款单,借款单的第一联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并在第二联注明发生借款的金额、支票号和记账凭证号,报销或收回借款时,应退回借款单的第二联或附联。

4.借款处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没有将批文作附件或不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的,每笔扣0.5分。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6.原始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每笔扣1分。

7.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7.丢失外单位的原始凭证末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每笔扣1分。

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

8.原始凭证有外借情况或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分。

10

9.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9.需凭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的业务,未开原始凭证分割单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内容不齐全的,每笔扣1分。

10.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10.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5分。

10

(三)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1.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无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

2.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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