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上售药存在问题及策略探讨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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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上售药存在问题及策略探讨终稿

我国网上售药存在问题及策略探讨

 

【摘要】自2006年国家放开B2C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注:

即允许药房药店在取得一定书后向个人消费者提供在线药品交易服务)以来,网上药房在近两年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

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2月25日,我国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共有171家。

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购买,已经成为了消费者的一个全新选择,但是药品的网上销售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本省10家网上药店药品销售服务案例导入,对网上售药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借鉴美国的网上售药的制度和监管经验,展望了我国医药电商未来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网上售药监管O2O模式

一、案例导入

2014年1月13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暂停本省10家网上药店药品销售服务,主要原因是其违规销售处方药。

目前,省有41家合法网上药店,占据全国网上药店50%的市场份额,此次被叫停的10家企业中包含在天猫医药馆位居销售规模前五强的企业——壹号大药房连锁、康爱多连锁药店。

此次广药监局对十家网上药店的叫停是网上药店有史以来遭遇的最严厉的一次处罚。

被叫停的10家网上药店一夜间关停了包括非处方药在的所有药品销售服务,有B2C网上药店负责人表示,被叫停的几家网上药店少则损失几十万元,多的已有上百万。

省药监局宣布暂停10家网上药店药品销售服务时表示“经调查,我省部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我局已责令相关企业暂停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此番省药监局之所以整顿网上药店,主要是针对网上商家对一些信息进行屏蔽,导致监管后台信息不完整;以及企业采取线上联系、线下售卖的方式回避监管等突出问题。

有记者对全部粤属网上药房进行了暗访,发现过半数药房存在不同程度违规售卖处方药的情况。

很多网上药店“挂羊头卖狗肉”把处方药当做非处方药销售。

记者选取市民生活中较为常用的牛黄解毒片进行购药体验。

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数据库中,可以查得的属于OTC的牛黄解毒片仅有京制牛黄解毒片一款,这意味着其它品牌拥有国药准字号的牛黄解毒片并不在网上药房允许销售的畴之。

然而,记者在18家有牛黄解毒片出售的网上药房中,共发现了11家有非OTC类的牛黄解毒片在售,占比超过六成。

在这其中,有8家网上药房甚至直接将包装盒上明明没有OTC标识字样的牛黄解毒片归类为非处方药类,供消费者直接下单任意购买。

个别网上药房的违规行为显得更为隐蔽:

在一家于2011年取得网络药品交易资质的网上药房中,记者搜索抗生素类处方药阿莫西林,发现该药房“巧妙”的地将阿莫西林胶囊(或颗粒)与其他非处方药进行了搭售,形成“治疗热咳嗽的良方1”等组合。

通过这种方式,原本属于禁售处方药的阿莫西林胶囊(或颗粒)改头换面出现在了非处方药栏目中,记者尝试下单购买,一路畅通无阻。

几乎所有建设完毕的粤属网上药房,已经依照相关规定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了栏目分类。

但是记者在暗访中发现,除了上述“挂羊头卖狗肉”把处方药当成非处方药卖的情况,即使被明确列为处方类的药物,在实际管理中也并不严格。

在一家2010年就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的某大型连锁药店,记者登录它的发现,该药店对药品都添加了OTC或RX标签,并对两类药品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OTC类药物可由消费者自主下单订购,RX类则只有“咨询”选项而无“购买”选项。

在RX类药物下方,该还标示有“本品为处方药,需要凭医生处方使用和购买”、“如发现本有任何直接或变相销售处方药行为,请保留证据,拨打12331举报”等字样。

然而,当记者选择了一种治疗消化性溃疡的处方类胃药向在线客服咨询的时候,却得到与页面显示截然不同的答案——在线客服仅仅询问了记者是否曾经服用该药,得到肯定答案后客服立即表示可以帮记者下单购买,并未向记者要求出示任何处方证明。

此外,记者暗访中还发现几家网上售药企业普遍采用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且快递公司在送货上门时并未对药物与其他包裹进行区分,包裹表面也未做任何标识。

记者所购买的药物涉及数款处方药,在收货时快递员也并未要求记者出示任何处方证明。

按照食药总局规定,网上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互联网经营企业。

禁止卖处方药,网售药品不得委托邮寄、快递或其他企业配送,只能由网上药店自行配送。

而且,规定网上销售的只能是相对比较安全的乙类非处方药。

由本次广药监叫停事件出发,我们不难通过省网上药店存在的问题来窥见目前我国网上药品零售行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网上售药资质不具备、违规销售处方药、夸大或虚假宣传药品、无符合规定的物流配送渠道等。

电子商务平台是药品销售的一个全新领域,网上药品销售企业要开拓出这个全新的市场,少不了更多法律规的监督和对自身行为的规。

二、网上售药现状调查与分析

受本次广药叫停事件的启发,本小组同学选取几家网上药店,通CFDA过在查询网上药店是否具备网上售药资质、及网络与网上药店的客服取得联系等等调查方式进行了实际的调查,以下是本小组同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些许问题,不难看出我国网上售药中还存在着种种不规的现象,调查结果令人堪忧。

(一)网上售药资质不健全

1.网上售药资质许可

国家药监局规定,网上合法药品销售必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我们在CFDA查询了具备网上售药资质许可的企业,以省为例,截止2014年2月25日,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有26家,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有195家,两证都具备的有25家。

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少售药的只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如818医药网,在其展示了其所具备的许多证书,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荣誉证书、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十强证书等,但必须具备的两个证书只具备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缺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存在明显的不合法网上售药的现象。

(见附录三:

818证书)

全国有37万家药店,1.5万家连锁药店,相较于此,已获得两证的企业所占比例远远很低,可见药监局对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谨慎。

因此,虽然符合要求的医药企业不少,但想要拿到互联网药品两证,并不容易。

业人士指出,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具有三家及以上连锁零售药店,就可以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但申请后等待审批也得一年的时间。

2.传统连锁零售企业才有资格

根据药监局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九条,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首先需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是申请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这严格限制了纯电子商务模式在医药行业存在的机会,因此从一开始就注定,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只能依托于传统医药连锁零售企业开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是纯电子商务模式爆发式增长,完成初级市场的培育和拓展,继而传统零售企业纷纷涉网,拓展线上业务。

根据整个零售行业传统企业做电子商务的经验,传统零售企业虽然均纷纷拓展网上业务,但经验还远不及纯电商模式,其电商份额与传统零售份额相比还远远很小,困扰传统零售业的线上线下价格、渠道等差异也一时无法解决。

因此,作为只能由传统企业经营的医药行业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其他行业或更早,但发展与传统零售涉足电子商务相仿,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二)违规销售处方药

由于药品的特殊属性,其使用和销售均有严格规定,首先要强调用药安全性才能考虑疗效和其他因素,实体药店销售处方药,需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并经驻店执业药师审核,确认无配伍禁忌,在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后,才能销售给患者。

但目前在网上销售药品,无法解决处方真实性问题,只能销售非处方药,而在药品市场占有率中,处方药占80%,剩下的20%非处方药市场容量,网络销售又能抢到多少市场份额?

于是不少医药电商为了盈利在网上销售处方药。

此次省药监局宣布暂停10家网上药店药品销售服务时就表示调查中部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

并且网上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并不少见。

而CFDA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

为此,我们小组同学伪装成顾客对网上药店进行了暗访,暗访的结果令人吃惊,不少药店虽然在处方药的售卖中都有“本药品为处方药,请凭处方购买”等提醒字样,但是在与客服的实际沟通中,我们发现不少网上药店购买时根本不需要处方即可自己购买,几乎所有建设完毕的网上药房,已经依照相关规定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了栏目分类。

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除了“挂羊头卖狗肉”把处方药当成非处方药卖的情况,即使被明确列为处方类的药物,在实际管理中也并不严格。

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上药店可以展示处方药;但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网上药店不得销售处方药。

一允许、一禁止,网上药店得以有机可乘。

在网上药店官网处方药展示页面,通常会在药品信息下方注明“该药品为处方药,需凭医生处方购买”等字样。

若严格按照上述容,网上药店只负责展示处方药信息,实际交易通过实体药店完成,那么就无可厚非。

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我们的调查中可知,没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购买处方药,而且可线上支付、通过普通快递配送。

可见,没有实体药店的参与下,网上药店正悄悄进行处方药的交易,实现销售。

像这样隐蔽销售处方药的网上药店不在少数。

(三)虚假网络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5.1)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容的,为药品广告。

(详细见附录六)

在网络上的广告中医药广告占了相当的比例,其中对当前世界难以克服疾病治疗药品和专科医院为最多,其中不乏虚假广告。

虚假医疗医药广告,一个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违反药品法规定,因为所有药品在广告当中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准发布。

三就是使用医生、患者还有一些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这个也是违反我们现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同时这个广告当中又是虚构的患者,所以这样对老百姓来说更具有更大的欺骗性。

四是夸大疗效。

容夸大、误导,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表现。

所以,规医药广告净化医疗市场刻不容缓!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非处方药(OTC)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也就是说,如果要发布药品广告,需要经过省级药品监督局的事前审批;同时,还规定“药品广告的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可以说,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我国对药品广告的进行前置审批是必要的。

但是单纯的前置审批并不能完全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

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于药品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说,如果出现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做的事情只有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移交至同级工商监督管理部门,一年不受理其药品广告申请。

而工商管理部门也只能依照《广告法》“……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由于对药品广告的惩处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低,给打击药品广告带来重重困难。

(四)网售药品物流配送

药品作为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国家对其有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药品的仓储管理,必须得通过国家的GSP管理标准,在库房的面积温度、设备设施、信息系统、药品批号管理等方面要求颇高。

相关政策规定中,对配送条件的要求势必抬高医药企业在网上零售的成本,自行配送成本很高,药品种类繁多、配送和储存要求严格、拆零分拣量大、退货换货难等问题会带来资金、运输、人力等方面的困难,在目前尚未严格执行的情况下,网上药房出于节省成本考虑,普遍采用的仍是第三方快递服务,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证药品不在仓储和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是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2013年11月圆通快递装卸快件时发生化学品泄漏,前后共致1人死8人中毒。

此次毒快递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物流配送行业需加强安全管理的呼声。

2013年10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通知中要求,要加强网售药品配送环节的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时,应当使用本企业符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的药品配送系统自行配送,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有关要求,保证在售药品的质量安全。

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种情形和《关于印发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查处。

这意味着,委托第三方快递企业进行配送的做法是不符合互联网药品交易相关规的,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超出审核同意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情况进行查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书。

三、美国互联网药品销售体制

(一)现状

美国是药品电子商务开展较早的国家,政府积极支持药品电子商务的发展。

美国的药品互联网销售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B2B、B2C、第三方药品互联网销售交易平台(公共交易平台)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并通过发达的第三方物流网络,完成药品的分销与配送。

据调查数据显示,全美上网人口中有60%表示曾在网上查询医疗保健相关资讯或购买过医药保健品,当前,全美有1000多家网上药店,而目前与医疗保健相关的至少接近2万个。

药品互联网销售已成为其主要增长点,其中把供应商与医院、药房和门诊部连为一体的B2B电子交易额甚是巨大,网上诊断和网上药房等B2C交易额占据了很大份额,美国的全球药品交易网(GHX)便是一个典型。

2010年,美国网上药店的销售规模占整个医药流通领域的近30%。

在美国网上药店可以销售处方药。

需要购买处方药的顾客不仅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向网上药店提交处方,还可以提供处方医师的,由网上药店直接打查询。

此外,患者还可以提供自己的保险账号,网上药店会与顾客原来买药的药店联系以获取处方。

网上药店在美国日渐繁盛的同时,也滋生了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无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虚假宣传等行为。

美国国会一直尝试规网上药店行业。

(二)制度

美国FDA规定网络药店经营自愿由美国药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BoardsofPharmacy,NABP)根据网上药店开业站点认证计划VIPPS(VerifiedInternetPharmacyPracticeSites)标准进行认证。

通过认证的网络药店可获得经营网络药品的业务资格

美国对网上药房进行州药房委员会强制性的许可和NABP自愿性认证2级管理。

首先,州药房委员会根据州药房法律和标准对申请的网上药房进行强制性的合法性审核,获得州药房委员会许可的合法网上药房,可向NABP申请自愿性的VIPPS行业性认证,NABP认为其符合联邦药房和NABP药房执业标准的,准许其在上展示VIPPS标识。

申请VIPPS认证,药房实体应符合以下8个方面的标准:

(1)遵守许可和政策(Licensureandpolicymaintenance)

(2)处方(Prescriptions)(3)患者资料(Patientinformation)。

(4)沟通(Communication)(5)仓储和运输(Storageandshipment)。

(6)OTC产品(Over-the-Counterproducts)(7)质量改进程序(Qualityimprovementprograms)(8)报告NABP(ReportingtoNABP)

(三)监管

(1)立法

联邦立法:

2008年,布什总统签署了《2008RyanHaight网上药店消费者保护法》,修改了管制药品法,增加了对网上售药的规定。

州立法:

008年以来,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等州对网上售药也进行了各自的规定。

网上药店的立法进一步完善。

(2)政府对网上售药的监管监管

联邦政府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FDA)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海关(USCustomsService)和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PostalService)多个联邦机构有司法管辖权。

州政府监管:

州药房委员会和总检察长负责网上药店有关活动的监管。

(3)合作监管

国合作:

建立行业协会监管。

为了加强对网上售药的监管,解决公众对网上售药安全性顾虑的问题NABP于1999年制定了行业自律计划,即网上药房认证计划(VIPPS)。

消费者能登录NABP的VIPPS查询药店认证信息。

国际合作:

FDA与多国政府合作打击网上非法宣传、销售药品的行为。

(4)主要监管行动

互联网药品销售行动计划:

1999年7月,FDA在“互联网药品销售行动计划”中针对医疗欺诈、未获许可的药物、假药、掺假药或不合格药品以及没有有效处方销售药品的情形做了规定并且至今仍在执行以提高管理局处理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行为的能力。

加强对搜索引擎的监管:

FDA约谈多家搜索引擎商,与其达成合作。

2010年,谷歌宣布只经VIPPS认证的网上药店药品广告信息,政府与搜索引擎企业合作是解决网上非法售药行为的一大进步。

监管新技术的运用:

采用RFID技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需要对所有药品进行唯一编码,用于标识药物流通过程中的货盘、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等,该编码形成了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的电子履历。

 

四、展望未来

 

近年来,医药电商在迅猛发展得过程中频频受到政策、行业多重束缚。

由于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流通受到国家严格管制、销售渠道被医疗机构所垄断,且网上购药存在信任体系与药品安全等诸多问题。

同时,网上药店的销售系统无法做到与医保报销系统有效对接,也成为制约网上药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最新统计,2013年我国医药电子交易规模达42.6亿元,与2012年的16亿元相比,增长166%.其中,天猫医药馆交易规模达20.4亿元,占比47.89%,同比增长172%;自主式医药B2C的交易规模为16.8亿元,占比达39.44%,同比增长98%.可以看出,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正呈快速增长,医药电商的兴起是大势所趋,医药电商也纷纷加速发展,如康美药业近日拿下医药B2C牌照,而九州通旗下好药师也已正式启动O2O业务,阿里巴巴联手云峰基金,宣布收购21世纪54.3%股份,抢占第三方药品销售市场先机,加速掘金医药电子商务。

为此,本小组提出如下几个方面建议以促进医药电商更好更快地发展,使医药电商的发展与时代、市场、消费者的需求相契合。

(一)发展O2O模式

1.概述

O2O是指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这样线下商品和服务就可用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可在网上筛选商品、服务、付款方式可灵活选择在线结算、现场结算或货到付款,交易易于跟踪、能很快达到规模效应。

将O2O模式运用到医药电商领域,可以保障药物的安全、方便快捷,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拓宽了零售药店的销售渠道。

具体方式可以是网上药店以商品展示、顾客评价以及消费者自行决策购买为主,提供在线搜索和互动的平台以及为顾客提供专业服务的客服体系,消费者在网上药店浏览药品信息发出购药需求,并下订单,支付方式可自主选择在线支付、实体店现场支付或货到付款等形式。

网上药店确认订单后将向顾客附近的会员药店提供顾客需求信息,由会员药店的营业员或通过相关资格认证的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物流服务,将药品安全快捷地送达消费者。

2.前景

(1)政策扶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力一行到调研了八百方健康医药网购商城等医药电商平台,重点向企业了解了电商的运营状况、如何保证药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容。

这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

主管部门将在确保用药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努力为医药电商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011年5月,商务部发布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也表示:

“在创新药品经营模式方面,要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与电子商务相结合,提高药品流通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鼓励规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网上药店。

”应用O2O模式发展网上药店可以获得政策的扶持,适应如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2)消费者喜好

1)详尽的药品咨询。

消费者可以在网上药店搜寻药品信息、价格等,也可以利用网上客服系统获得执业药师的用药指导,从而获得更为详尽的有关药品的信息。

2)更多的购药渠道。

消费者可以选择网上药店直接购买,或根据网上药店提供的信息选择离自己最近的药店上门店取药,购买药品渠道增多,大大方便了消费者。

3)更优惠的药品价格。

O2O模式的应用,因为省去了很多流通环节,使得药品的价格相较于传统零售方式具有价格优势。

4)智能手机已经广泛进入人们的生活中,一系列的生活服务类手机软件应运而生,团购、淘宝、打车等多种软件已被人们广泛使用并给人们带来了便利,手机购物成为了人们如今的生活方式之一,开发一款用户体验良好的购药APP无疑能为抢占医药市场大蛋糕加分,购药APP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药品描述、详细信息、线上购买通道、线下药店信息、咨询、网友点评等,良好的用户体验是在O2O模式中制胜的关键,购药APP可作为网上药店O2O模式的有力工具之一,迎合消费者喜好,促进医药电商的发展。

(3)连锁药店获利

1)缩短配送时间,减少物流成本。

网上药店利用已有的实体门店资源,将门店作为体验店、提货点和配送点,此种配送方式大幅缩短配送时间,物流成本也相应减少。

2)消费者信任度提升。

由于以前非法网上药店造成的影响,消费者对网上药店药品来源有所怀疑。

通过O2O模式的运用,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药及配送方式,而配送又有线下已有良好的品牌效应的实体门店配送,另外,无论是网上药店还是实体门店,都具有GSP认证,因此消费者购药信任度明显提升。

3)实场推广渠道增多。

实体门店可利用互联网庞大的消费人群,将医药网上商城作为营销平台推广、宣传和吸引顾客。

同时,网上药店可在实体门店显眼位置宣传网上购药域名、地址等,医药连锁经营企业市场推广渠道增多。

3.发展建议

1)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系统整合力度。

为更有效地将网上药店和实体门店的信息资源整合,企业需要加大信息系统整合投入,企业可通过增进部信息化控、提升信息化设施设备等手段,提高不同部门的协同作业效率和准确率,系统整合各项业务流程,实现互联互通。

2)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创新销售分成模式。

网上药店和实体门店应根据订单来源以及销售情况进行合理分成,并通过不断引入新技术,进行销售分成模式创新,对销售及成交行为进行准确区分,合理分配所得利润。

3)结成战略联盟,线上线下有机整合。

网上药店提供药品咨询检索,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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