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节能评价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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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节能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力发电厂节能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节能规划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深入、持续、有效开展,确保集团公司节能任务顺利完成,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和各企业节能监督职能,进而促进企业长期、有效节能管理机制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开展节能评价工作,依据统一的标准,对火力发电厂的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影响因素的控制情况进行查评,科学、客观、准确地反映火力发电厂的能耗指标状况和节能管理水平,发现能耗问题,挖潜节能潜力,交流和推广先进的节能经验和成果,监督和指导企业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企业能耗指标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

第三条节能评价实行全过程、动态、闭环管理,采用企业自查和专家查评、全面查评和专项查评相结合的形式,形成企业自查、整改、专家查评、再整改、复查、巩固六个环节组成的节能管理长效运转机制。

第四条节能评价的宗旨是监督和指导企业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评估企业能耗水平,挖潜节能潜力,总结、推广企业先进节能经验,促进企业节能管理水平提高,坚决杜绝虚假现象。

第五条节能评价的标准和内容应根据使用情况、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和更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修改。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编制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节能评价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节能评价标准”),有效地开展节能评价工作。

第二章 节能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节能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节能管理要素、各项能耗指标以及影响各能耗指标的因素,主要包括九部分:

1.节能管理要素主要包括节能管理和能源计量两部分。

节能管理重点对管理体系、指标计划管理、能耗指标统计、节能分析、计划规划、节能技术改造、热力试验、宣传教育培训、节能奖惩、节能总结和非生产用能等进行了规范;能源计量重点对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受检、检测及计量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2.能耗指标包括反映火力发电厂能耗状况的煤耗、水耗、油耗、电耗、材料消耗等指标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规范。

第八条各能耗指标(包括小指标)的影响因素重点从设备的指标评价、优化试验、运行调整、检修维护、节能潜力分析及技术改造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评价内容、评价方法、标准分和扣分标准等要素,评价方法规定了查询的方式及对象,标准分和扣分标准根据评价项目在综合经济性方面所占的权重、可能的波动范围及其变化对综合经济指标的影响程度确定;扣分标准中还规定了评价所涉及的指标值(定额值)、设计值(保证值)、规定值(基准值)、计划值;其中指标值(定额值)是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指标值,设计值(保证值)是指企业与设备制造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值,规定值(基准值)是指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颁布的现行法规、标准、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中的应达值,计划值是指企业自订的年度、月度的指标值,评价中各指标值水平的要求尽可能体现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三章 节能评价办法

第九条节能评价的评价期无特殊情况为上一年度,若有特殊要求也可以为指定的评价区间。

第一十条企业自查评每年一次。

集团公司组织的专家查评二至三年一次,其间,集团公司可根据各企业能耗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自查评情况不定期组织对部分企业进行查评。

第一十一条节能评价的查评范围分为全面查评和专项查评。

查评范围由集团公司确定,并在首次会议上宣布。

1.全面查评是对全厂的节能管理以及所有的能耗指标和要素进行查评。

2.专项查评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部分指标出现了异常,对这些指标进行有针对性的查评。

第一十二条节能评价中,上一次节能评价提出的整改项目,将作为下一次节能评价的主要内容重点检查。

第一十三条节能评价采用打分方法进行量化评价,依据节能评价标准,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能耗指标和各要素进行评价,考虑到各火力发电企业发电设备、系统及其它情况的区别,用得分率来衡量火力发电厂的能耗状况。

第一十四条根据电厂的设备或系统状况计算出基础分(只累计与自己有关的条款标准分),实得分与基础分之比为得分率。

得分率计算公式为:

得分率=(实得分/基础分)×100%。

第一十五条节能评价中的指标按专业划分进行查评。

按层次划分为全厂性指标和单机指标:

1.全厂性指标:

节能管理的要素、煤耗、厂用电率、油耗、发电水耗率、入厂煤与入炉煤热值差、能源计量(配备率、周期受检率、检测率)等指标。

此类指标的得分为实际得分。

2.单机指标:

全厂指标之外的其它指标,此类指标分机组进行评价,最后指标得分用各单机组指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实际得分。

第四章节能评价结论

第一十六条鉴于节能评价的目的,节能评价的结论主要以各项得分和总得分率形式体现,并附加存在的能耗问题和节能潜力评估,不进行企业间的排名和评比,只进行同类型机组间指标的对比。

原则上,只要不得满分,就需要整改。

第五章企业自查评

第一十七条企业自查评是节能评价工作的基础,自查评工作应坚持“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一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评价查评工作组织体系,成立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各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评价领导小组,明确具体部门组织协调节能评价自查评工作。

具体工作如下:

1.按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组,小组组长由各专业负责人担任。

2.参照集团公司节能评价标准,按专业进行分工,编制出本企业的节能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各专业查评项目和内容、依据、扣分条款和应得分,并按得分率进行统计。

3.编制自查评计划,明确责任人、部门、时间和要求。

4.组织各专业开展自查评工作。

各专业的自查评工作由组长负责,每个小组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专业之间的联络。

5.领导小组对各专业自查评情况进行评估,编制企业综合评价报告。

6.落实自查评中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领导小组定期检查整改情况。

7.向集团公司提出专家查评申请,按集团公司节能评价体系的要求准备迎评资料,迎接专家查评。

第一十九条在每次自查评前,各单位必须对全厂的生产人员进行较为全面的培训,明确节能评价的意义、目的以及自查的方法,保证查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自查评工作结束后,各专业负责人负责编写本专业自查评报告;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编写本单位自查评总体报告,自查评报告应在每年的一季度末完成,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自查评总体报告参照集团公司查评报告格式,应包括基本情况(企业概况、主要指标应达到的水平)、查评概况(包括查评范围与内容、得分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节能潜力分析(按重要程度排序)、节能成果(或先进经验)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节能评价领导小组应根据自查评报告中的整改建议,组织各专业负责人编制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计划必须明确内容、措施、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节能评价领导小组应定期检查各部门整改计划的完成情况,落实整改资金,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重大问题的整改应优先考虑;对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立即整改的项目提出分析报告,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章专家查评

第二十四条完成自查评工作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专家查评申请并提交自查评总报告。

在申请专家查评时,可以结合生产实际和节能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申请对所有项目或仅对专项内容进行查评。

第二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专家查评申请和自查评总结报告,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先对申请单位进行核查评估,认为符合现场查评条件,并确定查评范围后,进行专家现场查评。

第二十六条专家查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查评。

专家查评前应成立节能评价查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综合组等。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及相关部门有关领导、专家组组长组成。

每次专家查评,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或子公司)设专人作为专家组与被查评单位之间的总协调人,负责查评期间的工作协调。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由在电力生产中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一般下设管理组、锅炉组(包括灰水、脱硫)、汽机组(包括化水)、燃料组(包括燃油)、计量组5个专业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专业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担任,其他查评工作人员可以从各单位抽调,原则上应保证查评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综合组主要负责组织有关会议、查评期间的后勤服务、查评专家组与电厂的联系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查评工作人员配置应根据各专业组的查评工作量和工作范围来确定,在专业人员搭配上综合考虑检修、运行、技术、管理等各种因素。

第三十二条专家查评时间一般在7天左右,各单位第一次查评可根据情况增加时间。

专家复评天数一般在5天左右。

第三十三条被查评单位应向专家组提供办公地点、必要的办公用品和借用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的证件、劳保用品等。

第三十四条查评期间,被查评单位应安排有关人员,给予积极配合,因查评工作需要,专家提出进行现场有关试验时,被查评单位应创造条件,满足要求。

第三十五条查评人员进入现场或进行现场查评工作,要自觉遵守被查评单位的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专家查评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

主要内容为:

专家组组长向被查评单位介绍专家组成员和各专业组分工;被查评单位介绍节能评价工作的基本情况及自查评和整改情况;专家组组长提出查评或复评的总体安排和要求;被查评单位指定各专业的联系人。

2.分专业审查企业的自查评报告,编制整体以及分专业的查评工作计划。

3.分专业按照《火力发电厂节能评价查评表》中的标准进行查评或复评,采取资料查询与现场查评相结合的模式,对被查评单位自查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核对和检查;对新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相关记录。

对于被查评单位有不同看法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应在查评或复评报告中表述。

4.专家组每天查评工作结束后,各组应填写查评日志,每天定期召开查评内部会议,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查评总协调人和各专业组组长、综合组成员参加,主要对当日的查评情况进行汇报、及时处理查评中出现的问题、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各专业关联查评工作的落实采用节能评价工作联系单的形式。

5.专家查评或复评工作结束后,各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编写专业查评或复评报告;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编写本次查评或复评总报告,各专业报告及总报告应经专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各专业组报告和专家组总报告应包括:

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及设备简况、主要指标应达到的水平)、查评概况(查评时间、查评范围、查评内容及得分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企业节能潜力分析(按重要程度排序)、节能成果(或先进经验)等。

6.专家组查评或复评结束时,各专业组及专家组应与被查单位相关人员提前沟通查评情况。

7.召开末次会议,主要内容:

专家组组长通报查评或复评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指标应达到的水平、查评内容及情况、查评分数等)、存在问题、整改建议和企业节能潜力分析、节能成果(或先进经验)等。

第三十七条专家组组长应在专家查评或复评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总报告和各专业组报告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被查评单位。

第七章企业整改

第三十八条在完成自查评或专家查评后,各单位应在企业内部逐级开展分析研究,使各级人员进一步明确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编制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重大问题的整改应优先考虑,对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立即整改的项目要提出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章 专家复评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根据问题整改的完成情况,在单位自查评的基础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第四十一条复评在查评后半年至一年内进行,原则上由原专家组进行复查。

专家组复评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初次查评相同。

第四十二条在专家复评中,可重点对上次查评中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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