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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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1.混合式诉讼:
混合式诉讼又称为折衷式诉公,是一种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某些特点的一种诉讼形式。
2.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4.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或称刑事诉讼法的宗旨,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
5.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6.附带民事诉公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公当事人的一方。
7.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8.鉴定人
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9.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10.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11.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12.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13.审判权
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审判权在诉讼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因为它将最终决定被告人的命运和诉讼的结果。
审判权只能人民法院行使。
14.狭义的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查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业是否合法的监督。
15.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16.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的手段,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作案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事实。
17.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就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丙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18.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9.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20.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21.管辖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22.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侦查,检查和审判等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加与本案的处理而提出的回避要求。
23.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承办本案的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某一情形,而向其提出的回避要求。
2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25.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司充当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26.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些特定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某些特殊被告人,在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他们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27.一人辩护
一人辩护是指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一个辩护人为其辩护。
28.共同辩护
共同辩护是批一个辩护人同时为一个案件的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29.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特定的诉讼参与人。
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的诉讼职称的一种诉讼制度。
30.物证
物证(狭义的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抢占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特制痕迹。
31.刑诉逼供
刑诉逼供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
32.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必须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33.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
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是用证据对刑事诉公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34.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或审查判断的标准,是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所依据的原则或尺度。
35.刑事诉公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法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6.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37.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8.逮捕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39.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查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大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40.扭送
扭送是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41.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42.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的犯罪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43.附带民事诉讼的中止
附带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处理附带民事诉公过程中,由于存在或者发生了某种特定的情况,使附带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
44.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结是指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存在或者发生了某种特定情况,使附带民事诉讼根本不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因而宣告诉讼结束。
45.刑事诉讼中的期间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公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
46.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是指将被拘留,逮捕的人收押于看守所监管,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期限。
47.期间的延长
期限的延长是指在原定期间内未能完成应予完成的诉讼任务,可以依法自行延长该期限,或者在期限届满前,报经一定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延长该法定期限。
48.送达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49.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收件人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说明拒绝的理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50.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直接送达诉公文件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51.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52.刑事立案的材料来源
刑事诉讼的立案来源,是指司法机关获得犯罪信息的来源,包括犯罪线索的来源和证据材料的来源。
53.报案
报案一般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54.控告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55.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在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处为。
56.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的一个重要途径。
57.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指对发生刑事案件的地点和遗留有犯罪痕迹的场所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58.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查证收集到的物证特征,以便确定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的活动。
59.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通过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的检验,以确定或判断死亡的时间和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等,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为查明案情提供根据的诉讼活动。
60.复验,复查
复验,复查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可能有错误,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的勘验,检查活动。
61.鉴定
鉴定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别的一种方法。
62通辑
通缉是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63.侦查权
侦查权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64.侦查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65.公诉
公诉是指有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一项诉讼活动。
66.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67.出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以国空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依法追究犯罪的活动。
68.公诉人
公诉人是检察机关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人,同时兼有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能。
69.刑事诉讼中的审判
刑事诉公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载判的诉讼活动。
70.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71.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72.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73.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顺序等。
它包括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74.开庭审判
开庭审判刑是指审判人员以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全面听取各方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意见,确定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否受刑罚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诉讼活动。
75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法庭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公诉人进行质询等方式,方法,当庭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活动。
76.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77.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78.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同控,辩双方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当庭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和反驳的活动。
79.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
80.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载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81.抗诉
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82.全面审查的实质精神
全面审查的实质精神就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主导作用,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83.移送全部证据
移送全部证据就是要求必须将能够证明案件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和否定的证据,全部随案卷一起移送
84.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因物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特殊情况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报请复核和审查核准时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85.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86.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指人民群众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刑提出的意见和反映。
87.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认定事实上的错误是指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不清,重大情节不清或者失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或者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
88.缺乏确定,充分的证据
缺乏确定,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犯罪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相互脱节,或者作为定案的证据未经法庭查证,或者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印证,或者根据一部分证据作出的结论,不能排除另一部分证据作出的相互矛盾的结论的可能性。
89.提审
提审就是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适宜,依法提归自己审判。
80.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就是指令原审或所属其他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81.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它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
82.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等。
83.验明正身
验明正身指执行死刑时,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查验清楚将要交付执行的罪犯确系被判处死刑者本人。
84.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内执行的罪犯,由于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
85.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86.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是公诉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被追诉对象的称谓。
87.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88.对不立案的监督
对不立案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通知或要求其立案的诉讼活动。
89,广义的提起公诉不仅包括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公的活动,而且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等活动。
90.狭义的审判监督专指国家司法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91.广义的法律监督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而且还包括诸如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及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等,依法应当同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活动。
92.审查判断证据是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WEI,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93.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一种侦查措施。
94.书面审查就是不传唤当事人的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护,只根据第一审法院上报的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便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的审进方式。
95.国际司法协助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助合作行为。
96.期日是批司法机关会同诉讼参与人于一定场所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日期。
97.侦查实验是指为确定案件中某一特定行为或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人为地重新呈现的侦查活动。
98.直接审理即开庭审理,是指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到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然后进行评议和裁判刑的审理方式。
99.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答:
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处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自学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是行为作斗争。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
其内容是: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
分工负责是要求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互相配合是要求公、检、法机关通力协作,互通情报,互相支持,为完成和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共同奋斗。
互相制约是要求公、检、法机关之间要互相监督、依法对认为不正确的做法和决定提出异议,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审判公开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是指该法第152条规定的三类案件:
(1)有关国家 机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6、法定程序不予追诉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
其内容是:
对具有下列六种法定情形中任何一种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
答:
无罪推定原则就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8、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分别包括哪些人?
答:
当事人包括:
(1)被害人;
(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6)附带民诉的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 人包括: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3)辩护人;(4)证人;(5)鉴定人;(6)翻译人员。
9、立案管辖的具体分工如何?
答: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3)公安机关直接的受理的案件是除上述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10、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
大量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11、刑事诉讼法对地区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
地区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
如果是由实行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几个地区,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
必要时,也可以移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答:
应当回避的理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西安要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13、回避的程序是什么?
答:
应当回避的人员自己主动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对有关人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为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对应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诉讼程序应停止进行,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海运。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4、辩护人自何时有权介入刑事诉讼?
答: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塌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15、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答: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4)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5)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6)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16、指定辩护有哪几种法定情形?
答:
有三种法定情形:
第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人提供辩护;第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7、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
辩护人有权依法独立进行辩护,不受非法干涉,也不受被告人意愿的约束。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挥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摲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义务是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共,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海运的行为。
18、哪些人自何时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