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考勤请假制度范文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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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考勤请假制度范文标准版

 

国税局考勤请假制度范文(标准版)

ModelofthesystemofattendanceandleaveoftheStateAdministrationofTaxation(StandardVersion)

国税局考勤请假制度范文(标准版)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宜兴市国税局第七税务分局上下班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及干部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基层建设,强化干部日常管理,严肃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规定,激励队伍敬业爱岗,调动每个干部积极性、责任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特制订下列三个制度如下:

一、上下班考勤制度

1、每天上下班时间按分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到岗,在wgis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全体同志要着装上岗,挂牌服务,严禁混装。

2、坚持每日考勤制度,由各股长负责,每月在wgis中的考勤填写应实事求是,按照规定留转操作,并按wgis规定的节点流转、上报和审批,以便于在wgis机器中查阅、存档。

3、实行外出工作留言制度,每个外出工作的同志均应与各股长说明工作去向,事由和时间。

4、上班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准打扑克、下象棋,打游戏机、聚众闲谈,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娱乐活动,如发现一起与岗位考核挂钩扣奖。

5、上班工作时间不准私自外出及出差他乡异地,如需外出时,必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一旦查实作旷工处理。

6、不准旷工,全年旷工3次或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全年迟到早退累计30次以上的或溜岗5次以上的,在年终考核中一律作为不称职公务员。

二、请销假制度

1、凡需请假的同志,在三天以内的,不论事假、公休假,一律要填写书面请假申请表,由股长签字上报分局,由分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歇假。

2、凡需请假三天以上的,必须报市局批准,凡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

3、病假必须凭证医院证明,报分局备案,凡连续七天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审批备案,无病假手续作擅自离岗,以旷工处理。

三、干部考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切实提高分局基层建设水平,强化日常监督制约,确保各项工作的目标实现,特制订干部考核制度。

1、考核的对象。

以分局各股和每个干部的分工的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为主。

2、考核的方法。

实行二级考核方法,每月由各股长考核到每个干部岗位;每季由分局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到各股及抽查到各岗位方法。

3、考核的内容

①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三个责任制内容,合并为“三会一体”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具体内容另附》。

②公务员考核。

按照公务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考核。

4、考核要求

①分局每季的“三会一体”干部考核具体由分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组长俞梅梓,副组长尹建明、史文伟;成员由分局临时挑选共5人组成,实行交叉、分工,明确责任,逐项考核检查。

②考核结果,以股为单位,统一汇总,分局及时在全体会议上通报,提出整改意见。

并对照考核标准直接扣奖到股,由各股根据干部岗位职责和月度考核情况,扣奖到岗到个人,并填写扣奖原因克服平均主义,体现奖优罚劣,弘扬先进。

考核材料全部集中分局备案,并专人记录日常考核台帐和执法责任考核台帐。

③公务员考核。

分局专门成立公务员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民-主测评推荐,并结合每个干部平时考核情况和日常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先由个人填写公务员考核表,经分局集体研究进行建议推荐并进行公布,上报市局审批归档。

宿迁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请假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正常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全局人员的组织纪律性,规范各项请销假、考勤管理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市局的考勤制度,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修订制度适用于开发区国税局全体工作人员,全体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

局各科室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宿迁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个工作日以上的须由局领导审核,报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科室同志代办请假手续,事后必须补有关住院手续或写出情况说明。

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无论因公离岗或因私请假1个工作日(含)以上的,须向市局分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

凡请病假的(门诊除外),须有医院证明。

第六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及时上班的,须由本人申请或本部门负责同志联系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七条:

请假人假期(1天以上)期满,应及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论处。

第八条:

违反上述请销假管理制度的,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成立考勤领导小组。

组长由区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工资表中考勤奖、月度奖金和季度奖金以上月、上季度考勤结果兑现。

第十一条:

考勤领导小组成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每周一次以上),对开发区局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期向市局人事教育处报送本部门《考勤情况说明》、《考勤台账》和考勤记录及每月请假人员的请假条,按考勤标准进行考勤,具体扣发标准为:

(一)服务厅工作人员人员上早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打扫卫生,经考勤检查发现未提前到岗的,初次扣30元、第二次扣50元、第三次扣100元并在上报市局。

经检查发现早退的扣100元并责成本人作书面检查。

发现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

(二)经抽查发现脱岗的,脱岗一次扣100元;早上点名考勤签到后仍未到岗,离上班时间5分钟仍在吃早餐的视同脱岗,发现不在岗的每次扣1分。

(三)经检查发现旷工半天扣发当月考勤奖;旷工1天扣发月度全部能绩奖金,每次扣2分。

(四)未经服务厅领导批准,无故不参加市局、服务厅安排的'会议和集体活动的,按宿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活动)考勤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每次扣2分。

(五)事假每1个工作日扣20元,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考勤奖;月事假累计超过6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考勤奖和月度奖金1/2;月事假累计超过9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考勤奖和全部月度奖金。

季度事假累计超过9天以上的,另扣发季度奖金的1/3;累计超过12天的,另扣发季度奖金的2/3;累计超过15天的,另扣发季度全额奖金。

(六)病假1个工作日扣10元,月病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考勤奖;月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考勤奖和月度奖金1/2;月病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考勤奖和全部月度奖金。

季度病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另扣发季度奖金的1/2;累计超过25天的,另扣发季度全额奖金。

(七)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长期慢性病和大病重病住院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是否发放,由市局决定。

(八)如发现有人在一个月内出现3人次以上迟到、早退或2人次脱岗或半天旷工等现象的,取消当事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对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对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并在年度目标考核扣5分。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扣5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机关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岗工作的。

第十三条:

旷工连续10天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从即时时点起计算扣发本人1年所有奖金福利。

第十四条: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服务厅工作人员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虽经批准(1天以上要有批准手续)但超过批准时间不在岗位的按照脱岗论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每次扣2分。

第十六条:

服务厅放置留言板,凡未履行留言登记手续的,按照随意离开岗位予以处罚每次扣100元。

服务厅制作“考勤台帐”,需要离开市区范围办事的人员,外出时须由考勤员及时登记考勤台帐。

服务厅制作《机关工作人员月度考勤登记表》,由各科室兼职考勤员负责逐日登记,并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考勤登记表》送交办公室。

凡未按时登记上报的,对考勤责任人扣发100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考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落实)。

涉及扣发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的,由办公室统计,并于次月上报市局人事教育处。

第十八条:

考勤领导小组实行考勤督查结果季度通报制度,由考勤领导小组将服务厅工作人员出勤率、请假情况、考勤结果和考勤领导小组检查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人员监督举报。

第十九条:

凡被上级抽查或明查暗访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考勤制度规定从严扣发月度季度奖金。

本单位当月考勤情况于次月第一工作日报送人事处。

并将本部门干部职工因事假、病假等扣发的考勤工资、奖金和补贴情况如实上报,由人事处书面通知财务管理处扣发,由财务管理处设立专户进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违章检举属实奖励制度。

欢迎全体工作人员对执行请假考勤制度进行监督,对违反考勤请假制度进行检举,积极鼓励使用电话举报。

受理电话:

xxxxxxx;每次检举属实的,局奖励100元并由局考勤办负责人单独发给举报人,考勤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定假期如遇到紧急公务需要到岗的,必须服从本局要求执行并实行考勤管理。

服务厅工作人员凡是请国家规定的各类法定假期,国家和地方标准工资部分全额发给,扣发单位自定各类奖金(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考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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