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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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X〕41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函〔X〕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积极拓展就业创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

坚持把就业作为最大的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落实好。

抢抓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机遇,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聚焦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进XX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整合优化提升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布局,做大做强开发区、高铁新区,进一步提升特色小镇发展质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完善山海就业创业培训协作机制,打造山海协作工程升级版。

[牵头单位:

市发改局,职能单位:

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开发区(航空小镇)管委会、高铁新区管委会]

(二)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促进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

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

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活动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职能单位: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

聚焦重点未来产业发展,紧盯全球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立足XX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加快关键技术转化应用,促进技术集成、商业模式创新和重点领域产品创新,积极培育人工智能、增材制造、商用航空航天、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等重点前沿领域未来产业新业态,全面融入全省“两个高水平”和XX世界名城建设。

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可享受相关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牵头单位:

市经信局,职能单位:

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XX支行)

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

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兴业态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

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

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

市财政局、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

二、优化创业环境,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优化营商环境。

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全面实施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

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五)推动创业载体建设。

充分发挥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等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功能作用,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及融资等全方位创业服务。

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其中每成功孵化一家未来产业经营实体的,给予5000元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将小微创业园更名为创业陪跑空间,重点人群(包括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的,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每天1元。

(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将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调整为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对象范围扩大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

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对未来产业领域的创业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贷款的本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行网上受理和流转,加快贷款申请审核和放贷速度。

对未来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贴息贷款的本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

(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团市委、人行XX支行)

三、分类精准帮扶,有效促进各类群体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多渠道就业。

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

加大青年群体就业指导力度,鼓励建立青年职业指导和生涯规划工作室,提高人岗匹配效率,引导青年群体到基层和一线岗位就业成长。

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补贴对象调整为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享受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的灵活就业,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制定《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从事列入《目录》的岗位(工种),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月2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落实毕业生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扶持政策。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

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团市委)

探索大学生创业见习工作。

鼓励在本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向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实践服务。

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建政函〔2016〕200号)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对创业见习项目孵化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将见习训练补贴中的招用补贴和留用补贴合并调整为招用补贴,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一次性1500元/人。

基地训练费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400元/人。

对口支援(帮扶)地区生源大学生可参照本市生源大学生享受见习训练补贴政策。

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本市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对孤儿、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000元。

落实省政府关于放宽《XX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的意见,将对象范围扩大到XX户籍留学人才,允许引进人才先办居住证再创业,并为其提供创业投资、落户、签证、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

(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九)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通过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促进分流职工转岗提质就业。

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十)统筹推进城乡就业。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发展。

实施统一的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可在城镇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应探索在农村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均等化服务。

(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做好促进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就业的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积极纳入市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由市本级根据项目前期进度情况,倾斜支持用地计划指标。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年2000元/人的补贴,其中属于吸纳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年4000元/人的补贴。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

深入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农民工创业创新培训、职业培训全覆盖。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

(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人行XX支行)

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引导农村劳动人口有序流动,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等活动,帮助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该市场主体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将就业困难人员中困难家庭人员调整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将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分别调整为用工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合理控制公益性岗位总量,推进公益性岗位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

将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管理服务补贴和物业服务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合并调整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市财政对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对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乡镇(街道)应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其他费用给予兜底保障,确保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平稳转型。

加强就业援助精准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

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增强低保对象的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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