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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宗教财务工作总结

乡镇宗教财务工作总结

  导语:

宗教是对神明的信仰与崇敬,或者一般而言,宗教就是一套信仰,是对宇宙存在的解释,通常包括信仰与仪式的遵从。

宗教常常有一部道德准则,以调整人类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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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宗教财务工作总结  今年,XX县民族宗教事务工作主要是依照XX市民宗局颁布的《XX市民族宗教局今年工作要点》XX县人民政府《今年县政府工作要点》中的各项工作要点,着力做好了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推动了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规范管理工作:

  一、突出实效,扎实做好民族工作

  根据两个《工作要点》,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今年我们的民族事务工作,着力开展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

  3月初,接待了省民族宗教委联合省政府研究中心和省委统战部19人调研组,到深渡水瑶族乡开展了关于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有关问题的专题调研活动。

同月底,完成了《XX县(20**年~20**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4月初,深渡水瑶族瑶族乡长梅村和马市镇涝洲水村被授牌命名为“XX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

同月,向市局报送了《XX县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完成了当年少数民族聚居区高考考生的身份审核上报工作。

  5月份,完成了马市镇涝洲水村江埂巷集群烤烟房建设、顿岗镇七北村乌泥塘饮水工程、深渡水瑶族乡“两不具备”搬迁工程、深渡水瑶族乡名贵中草药石斛种植、沈所镇瑶族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完善工程五个《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和深渡水瑶族乡长梅村、涝洲水村大树坪自然村、沈所镇瑶族新村三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

同时,完成了《20**年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XX县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训情况汇报》。

  6月份,接待了由省民宗委马建钊带队的部分省政协委员,到深渡水瑶族乡开展了“我省民族乡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调研视察。

完成了市局布置的《XX市农村少数民族人口统计表》统计汇报工作。

  7月份,完成了《XX市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的调查上报工作。

  9月份,完成了省佛教界支持16个少数民族散居村发展资金的发放工作。

并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的通知》(粤府办〔XX〕20号),通过调查摸底,申请审核,上报了39名符合资助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资料。

  11月底,按照《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完成了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接受了省民宗委的检查组验收。

  二、加强引导,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在前两扩的基础上,我们继续大力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努力完善我县现有四个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建设,提高了各宗教场所自身管理水平,推动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今年还对我县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详细的摸清底数,掌握了全县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健全了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为增强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和正确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下良好基础。

  3月中旬,佛教上奉禅寺举行了由香港xx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杨世杭先生慷慨捐资1500万元兴建的大雄宝殿奠基庆典仪式。

  根据粤民宗字〔XX〕53号和韶民宗字〔XX〕55号通知精神,按照《XX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转发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推进并确保完成两个专项工作的通知》(韶民宗字〔XX〕40号)精神,一是从7月份开始,县民宗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动员和指导各宗教场所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开展了两个专项工作。

各宗教场所都能积极配合,认真完成了教职人员的登记备案和财务监管制度、机制完善等各项工作。

全县县属的四个宗教场所,符合认定条件教职人员有9人,均已完成相关的登记备案和上报。

100%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到目前为止,符合认定条件并已取得上级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有2人。

二是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进展也比较顺利,各宗教场所的机构代码、银行账户等基础工作均已得到完备,组织、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管理趋向规范。

其中基督教福音堂和道教玄妙观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较为规范,财务制度和工作管理都比较完善。

  三是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工作。

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我们对县属的四个宗教场所在职的13名教职人员进行了备案,建立了《XX县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社保工作台账》。

按省、市关于要求对在职教职人员进行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的宣传动员工作,说明政策。

对暂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按要求作出了《落实社保工作的说明》。

四是“教风年”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工作。

除了继续抓好正常的“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工作外,按照省市要求,我们将今年8月作为做好佛道教寺观专项治理工作月。

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是:

首先认真查找各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教风方面的存在问题;其次是县民宗局工作人员分二组认真检查全县是否有乱建佛道教寺观、滥塑佛神像等情况;再就是地毯式排查全县是否存在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有雇用假僧假道、私设功德箱,诱骗游客和信众烧高香的现象。

  另外,4月28日,上奉禅寺僧众200多人,举行“”雅安地震息灾法会及赈灾募捐活动,祈福灾区人民早日克服地震灾害,重建美好家园。

共当场捐赠善款2万多元,并当即由法星法师和民宗局工作人员一起送交县慈善会。

  9月份,县民宗局组织了县属的四个宗教场所进行了慈善捐助活动,四个场所共捐资2300多元扶贫款项,已送交县慈善会。

  今年,县民宗局还组织了各宗教场所负责人参加了市民宗局组织的宗教法规、财务管理等内容的宗教事务培训、测评和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1、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开展各项学习教育活动。

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和宣传,努力提高民宗干部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增强搞好民宗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

  2、全体工作人员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努力克服人员少、经费不足的困难,经常深入基层,联系群众,了解、关心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

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

  3、按照各级纪检委的要求,完成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公布、风险防控等一系列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工作任务。

  4、认真做好政务公开、扶贫“双到”、群众来信来访、机要保密、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等一系列内务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XX年工作打算

  XX年,我们要具体做好:

  一是继续加大民族调研工作力度,更广泛、深入地征集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少数民族村镇干部、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开拓出新的途径,找准新的路子。

  二是继续积极做好穿针引线工作,积极争取各方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支持。

  三是继续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务、财务监管工作和场所建设中的协调、安全监管工作。

  四是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高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乡镇宗教财务工作总结  XX年,我镇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我镇成立了由镇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的**镇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处理宗教事务,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要求各村、社区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将任务落实到人,从而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宗教工作管理网络,形成了宗教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另外,针对日常工作中的宗教问题,及时召开了会议进行研究,将矛盾扼杀在萌芽之中,效果良好。

  二、强化教育,提高认识

  为提高全镇干部群众的宗教理论水平,我镇每年都要召开由镇、村、社区干部参加的宗教工作会议,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同时通过他们进行大力宣传,普及宗教知识。

对突发的宗教事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妥善处理,不激发矛盾。

如对太阳小区乱建土地庙、乱烧纸行为进行了制止,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同时对于上级宗教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我镇都积极参加,并积极完成。

另外,对于我镇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宗教信息,及时上报,做到信息共享。

  三、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首先,为使宗教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我镇要求各个宗教堂点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如消防制度、卫生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宗教工作。

其次,坚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

通过检查,总体上来说,我镇宗教场所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各村没有大量私设聚会点的现象,更无邪教和境外渗透活动。

此外,对于合法宗教场所和从教人员,努力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另外,为进一步提高各单位对宗教工作的积极性,在年终对宗教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选宗教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彰,达到激励先进、鼓励后进的效果。

在日常工作中,我镇十分注意和上级领导的沟通协调,并不定期向县宗教领导小组汇报工作,不择不扣地完成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

今年还为宗教从职人员办理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宗教工作是一项政治敏感性十分强的工作,不容忽视。

为此,在年初就将宗教工作安排到政府工作计划中,做到早计划、早安排,并在年末对宗教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另一方面,大力宣传科学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

此外,还加强了对宗教人士的学习,使他们进一步划清了合法、非法宗教的界限,确保了党的宗教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和执行,确保宗教同全镇的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宗教事务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总之,我镇民族宗教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宗教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认真开展工作,为推动全镇社会、经济发展,保持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XX年,我镇将继续努力,争取宗教工作再上新台阶。

乡镇宗教财务工作总结  长期以来,我市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有的矛盾一触即发,相当激烈,广大信教群众要求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

现将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汇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主要做法及其成绩

  近年来,我市各级民宗局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

  第一,加强财务督导。

8月建立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督导制度,市、县区宗教团体及三一教协会全部成立了财务督导小组,组长由各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加强对各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和指导。

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3-5人懂财务的非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担任,每月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监督小组成员、出纳、场所负责人,具体采购人员列席旁听,对当月发生的每笔资金收支情况实行集中审核。

凡是对支出手续不规范的发票,当场予以纠正。

凡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确定无疑义的票据,加盖审核专用章;凡未经理财小组审核或审核未过关的,不允许其入账。

财务督导制度实施二年以来,有效地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财务管理有了明显的改观。

  第二,加强财务制度建设。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我市宗教活动场所普遍建立了财务和会计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市民宗局出台了《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现金和银行存款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市道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市基督教两会、市三一教协会统一印制《市宗教活动场所收入专用收据》三联单,加强对较大宗教活动场收入的监督。

  第三,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财经知识,动员有条件的场所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尽量聘用有会计资职的专业人员担任,对会计科目设置和记帐方法进行规范。

基督教堂多年来一直坚持聘用有会计专业资职的人员作为该场所的会计,科目设置合理、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内部监督严格,管理规范。

市三一教协会也经常举办财务人员培训班,不断提高场所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坚持财务收支公开。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捐赠情况要向信徒群众公开,并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监督。

我市较大的场所能够做到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公开一次,接受信教群众、宗教团体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维护场所的团结稳定。

涵江鲤江庙从开始,每年年底在鲤江广场进行年度收支的情况向社会信众公布,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

市天主教爱国会每季度向宗教主管部门上报一次财务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资产负责表》,使宗教主管部门能够经常性地掌握了解场所的财务状况,洞察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帮助纠正和解决。

  第五,建立规范财务管理示范点。

为了培养财务管理的示范单位,市民宗局每年召开1-2次财务规范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让管理较为规范的场所进行现场经验介绍,让大家进行观摩学习,8月从中挑选涵江鲤江庙、基督教堂、东山祖祠等9个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上报省厅作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

通过典型示范引路,达到全面规范管理的目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财务制度不够落实。

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虽然大部分都建立了财务和会计制度,但不够健全。

有的制度挂在墙上形同虚设,根本不按照制度执行。

有的场所负责人随心所欲,自已不带头遵守财务和会计制度,造成管理人员内部闹矛盾,不和谐不团结,造成信教群众对该场所的不信任和强烈不满。

由于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特别容易形成教职人员在经手钱款方面独断专行,给宗教活动场所的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一个因素。

  第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在银行开设户头,仍有相当数量的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济收入较多的宗教活动场所仍然以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存款,存在公款私存的现象。

特别是有相当数量佛教场所仍然存在“个人账”和“口袋账”的现象,经济坐收坐支,从来没有建立账目,当家一人说了算。

目前仍有部分场所收入不使用各宗教团体统一印制的收入专用发票,收不入账,存在“账外账”和小金库的现象。

有的场所报销仍然没有正式凭据,白条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场所报销发票没有经过会计审核,报销手续不健全,没有经办人、证明人和负责人审批;有的场所大笔开支事前没有研究,审批不按制度规定,没有向信徒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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