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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防止和消除放射性对工作人员产生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指定本制度:

1.由于辐照装置运行时具有高度的辐射危害性,所以运行人员应

有身体健康,并经相应的管理及监督部门批准,取得上岗许可

证的人员担任。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辐射防护培训,熟悉辐照装置的基本

结构、运行和保养、辐射法官户的原则和实际操作、正常运行

和应急运行的操作程序、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管理条理等。

为了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了解辐照室周围地区的辐射

水平,熟悉区域内的安全设施和应急处理程序。

诸如连锁系统

的各种所顶关系、各类信号的位置、警告灯光和声光信号,以

及所用的监测仪表的性能和要求等。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正确操作电子加速器和相关设备及记录运

行日志的能力,爱岗敬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公司配备1-2名具有资格的人员,负责装置在使用和运行过程

中的安全。

他们必须受过理论培训,对所从事工作的电离辐射

特性具有必要的知识,熟悉设备结构性能并对处理事故的应急

措施有比较透彻的了解,较好掌握国家及有关主观部门颁发的

规定和装置的操作规程。

严禁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工作期间嬉戏打闹。

工作人员如需要进入辐照厅、加速器厅或地坑,须经值班长允

许,确认停机后和值班长一起进入辐照厅、加速器厅或地坑。

工作人员应对安全连锁系统做定期检查和状态确认,包这个安

全系统工作正常。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辐射防护教育与培训。

中科应化辐照中心

第二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江阴市东方女子医院202*年九月

1、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

2、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3、放射科主任职责

4、放射科医师职责

5、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6、医用诊断x射线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7、8、剂量监测规章制度

9、放射事故处理、应急处置规章制度

江阴市东方女子医院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1)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

江阴市东方女子医院成立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

沙匡

行政院长

副主任医师成员:

宋传营

放射科主任

主治医师

(2)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院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全院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并经常检查各种制度、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三、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教育。

四、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整和处理放射事故,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本院放射人员的健康体检。

(3)放射科主任职责

1、在院级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并组织和实施本科工作计划,实行对常规x线统一领导和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病员进行及时诊断。

4、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实施科主任领导下的常规x线读片制度,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

经常检查放射诊断、治疗、投照质量。

5、经常和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学习、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开展科学研究。

承担教学培训任务,搞好下级医师的培训工作。

7、组织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情况和设备使用与保养情况。

严防差错事故,及时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

8、制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和休假及参加学术活动、外出进修制度。

9、组织本科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

10、审签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

(4)放射科医师职责

1、在医院放射科主任的领导和指导下工作。

2、负责x线诊断和技术操作工作,按时完成诊断报告。

3、负责本科的机器安装、修配、检查、保养和管理,督促本科人员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

4、掌握x线机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投照技术,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5、参加会诊和临床病历讨论会,加强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5)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一、全体放射人员应自觉遵守防护规定,尽量缩短时间,增加距离,使用屏蔽,避免不必要的照射,降低照射剂量。

二、操作开机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等,照射时铅房门必须关闭。

三、在机房门口醒目处装挂电离辐射标志牌,并经常检查联锁装置功能是否正常,加强对机房外非有关人员防护管理工作。

四、积极开展放射防护剂量监测工作,包括个人剂量监测和工作环境监测,并针对监测结果分析原因,及时改进防护措施。

五、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得佩带金属饰品,如耳环、戒指、项链等。

六、尽量减少透视下的骨插管、骨折整复、示教、取异物等次数与时间,必要时采用点射,尽量减少暴光时间,控制个人受照剂量。

七、禁止滥用放射线,对孕妇特别是妊娠前三个月、婴儿、儿童尽量避免使用。

八、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使放射部门建筑物的防护设施符合规定要求。

新建筑物一定要按规定设计、施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医用诊断x射线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放射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定期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提高放射防护意识,工作时必须采取时间、距离防护措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掌握x线检查适应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三、放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视野”进行工作。

四、x线摄影时,工作人员须根据使用的不同管电压更换附件加滤板,并在铅室等防护设施内暴光。

五、x线检查中,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当受检查者确需他人扶携时,除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还要对受检者的非透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

六、严格控制孕妇及婴幼儿的检查适应症。

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孕妇的下腹部检查。

七、放射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x线机、工作指示灯等设备,使其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机房内严禁堆放与诊断无关的杂物。

八、有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射线装置使用、维护、监督监测等档案。

(7)一、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不适合者不得参加。

二、根据省防疫站及有关部门要求,每年组织放射人员进行体检,并将检查情况记入个人健康档案。

三、建立放射人员健康档案。

四、放射保健休息期间,不得接触放射线。

五、放射人员每季进行一次血常规检查,必要时可做全面体检,以保证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六、不适合做放射工作的人员,如18岁以下、孕妇或其它情况可酌情调换工作,或者根据情况给以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等处理。

七、放射人员的劳保措施,按国家劳保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八、及时送事故受射人员到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剂量测定,视受照剂量和损伤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并记入本人保健档案。

(8)剂量监测规章制度

一、凡在我院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按要求参加个人剂量监测。

二、监测仪须戴在(工作服)左胸前,严禁随意打开、不戴。

三、工作结束后,不允许将剂量仪放置工作间,应远离工作场所,放置办公室。

四、不允许将剂量仪放置工作台进行大剂量长时间照射,也不允许工作时不佩带剂量仪,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保管好个人剂量仪,损坏、丢失剂量仪赔偿损失200元。

(9)放射事故处理、应急处理规章制度

放射设备在诊断运行过程中,工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密切观察源运行状态,并注意红、黄、绿灯变化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关机。

一旦发现放射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所有工作人员、患者、陪侍人员均须迅速、全部撤离现场,并在安全地带设立警戒人员,以防其他人误入。

二、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专业维修人员,及时排除故障。

事故严重者要向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报告。

三、在排除故障过程中,工作人员一定要按规定穿戴防护衣帽、手套,加强个人防护。

四、排除故障后经严格测试,确保源到位,并调到国际标准后,方可解除警戒,交付使用。

第三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章制度[精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年至少1次。

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返至本单位,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根据体检机构的反馈意见,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时,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9、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0、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1、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4、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第四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健康查体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

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

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

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

(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2x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

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

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

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

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②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③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八、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有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

安排健康疗养。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科室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管理,医教部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保健办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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