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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答案考试

【案例一】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地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

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一参考答案】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1)甲与乙签定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定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定的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理由:

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为:

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现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上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二】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

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C、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

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

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

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人,造成其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

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

说明理由。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答】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

(0.5分)

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1分)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

(0.5分)

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分)

【问题】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解答】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

(0.5分)

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0.5分)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1分)

【问题】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解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0.5分)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1分)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1分)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1分)其中: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

说明理由。

【解答】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

(1分)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1分)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1分)。

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1分)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1分

 

【问题】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解答】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

(1分)

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0.5分)

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0.5分),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0.5分),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0.5分)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

(0.5分)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0.5分),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0.5分)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0.5分),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0.5分)

 

【案例三】

某工程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的咨询业务。

该公司通过研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件,认为已经具备从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的能力,符合丙级资质。

为迅速拓展业务,该公司通过某种渠道与某业主签订了一座20层框架结构办公大楼监理任务,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该座建筑物属于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在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咨询公司应业主的要求,大幅度地降低监理费取费费率,最终确定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监理费为5元。

在监理过程中,给承包商提供方便,接受承包商生活补贴5万元。

 

【问题】 1.工程咨询公司是否具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资质申请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应适合申请哪一个工程类别?

为什么?

 

 3.工程咨询公司如果在市政公用监理业务范围申请成功,并运作规定的时间后,还想进一步承揽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其监理业务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是什么?

4.监理费的取费方法是哪一种?

监理费总额应为多少?

 

 5.工程咨询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之处?

 

 6.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该工程咨询公司如何进行处理?

【案例三参考答案】

 

 1.工程咨询公司不具备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应通过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具备承揽监理工程的资格,而不是自己对照文件,认为符合规定的要求后,就自然取得资质。

 2.工程咨询公司适合申请市政公用工程这个工程类别的监理业务。

因为该工程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的咨询工作,在该领域具有自身的优势。

 

 3.主项资质是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增项资质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4.监理费的取费方法是固定价格计算法。

监理费总额为40000平方米×5元/平方米=20万。

  5.工程咨询公司的行为有如下不妥之处:

  未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而承揽监理业务;在非法承揽监理业务过程中,采取了恶性降价压价的手段,这两点违背了工程监理企业的守法经营准则。

在监理过程中,给承包商提供方便,接受承包商好处,违背了工程监理企业的公正经营准则。

  6.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工程咨询公司是属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予以取缔,并处以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即20万以上40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四]

某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为丙级,该监理单位通过熟人关系取得一幢26层综合大楼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为二等房屋建筑工程。

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为2亿元人民币,监理费的取费费率为0.8%~1.2%,双方所签订监理合同中规定,建设单位支付监理单位的监理酬金为80万元人民币。

此外,建设单位还以本单位工程部人员参加监理进行合作监理为由,让监理单位给建设单位回扣人民币10万元。

 

[问题]

  1.监理单位行为有哪些违反国家规定?

  2.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受到何处罚?

【案例四参考答案】

 

 1.监理单位的行为存在如下问题:

  

(1)该监理单位越级承接监理业务,该监理单位为丙级资质,只能承接三等的房屋建筑工程,而该大楼为二等房屋建筑工程。

 

 

(2)监理收费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该工程预算2亿元,监理酬金应收工程预算的0.8%~1.2%,按规定的下限计算,也至少应是160万元人民币,但该监理单位只收80万元人民币仅占0.4%.属于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扰乱监理市场,应予以制止。

 (3)以合作监理为由,给建设单位回扣亦属不正当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并且,所谓合作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之间的合作。

 

 2.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案例五]

某建设单位投资拟建设一工业项目。

项目立项被批准后,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实施阶段进行监理。

在拟订设计方案竞赛、设计招标和设计过程各阶段的监理任务时,业主提出了初步的委托意见,其部分内容如下:

  

(1)编制设计方案竞赛文件;

  

(2)发布设计竞赛公告;

 

 (3)对参加竞赛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对参赛设计方案的评审;

 (5)决定工程设计方案;  (6)编制设计招标文件;

  (7)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8)协助业主选择设计单位;  (9)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10)工程设计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问题]

上述10项内容有几项不妥?

对上述内容应提出哪些修改建议?

【案例五参考答案】

 

 1.第5条不妥。

因“决定工程设计方案”关系到项目的功能、投资和最终效益,对工程项目影响重大,故设计方案的最终确定应由业主决定。

但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意见,供业主决策。

因此,监理单位在与业主进行合同委托内容磋商时,应向业主讲明此事关系投资方切身利益、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必须由业主决策。

  2.第9条不妥。

工程设计合同应由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

业主作为设计合同当事人一方,承担合同中相应的责、权、利,监理工程师无法代替。

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设计招标,协助业主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协助业主起草设计委托合同,但不能替代业主签订设计合同。

[案例六]

某建设项目由3个独立的单项工程构成,由某总承包商负责该建设项目的施工。

该项目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某监理单位具有公路工程的乙级资质,经业主同意,承接了该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

总承包商将A单项工程中的桩基础、B单项工程中的高级装修、C单项工程中的幕墙分包了出去,在监理过程中,该监理单位借用了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因为这个监理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资质。

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开始前确定了目标的控制基本环节工作,确定采用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

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内容如下:

  

(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监理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改;

  

(2)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监理人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3)监理人选择工程总承包人;  (4)监理人选择工程分包人;

 

 (5)监理人应承担一部分对承包人的误期罚款;

 

 (6)监理人可自主地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  (7)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8)业主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相应延长;承包人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不延长。

 

[问题]

 

 1.监理单位违反了哪项经营活动准则?

 

 2.工程分包应履行哪些程序?

 3.请制订目标控制的基本环节?

 

 4.请改正监理合同的错误之处。

 

【案例六参考答案】  1.监理单位违反了“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作为监理单位,要依法经营,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该监理单位具有公路工程的监理资质而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资质,超越了经营范围,违反了“守法”准则;该监理单位借用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违反了“诚信”准则。

 

 2.工程分包应履行的程序包括:

①总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要分包的事项;

②由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工程师审查批准;

③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3.目标控制的基本环节包括:

投入;转换;反馈;对比;纠偏。

 

 4.监理合同的错误之处:

 

 

(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监理人无权要求设计人更改,而只能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2)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监理人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3)监理人无权选择工程总承包人,而只能提出建议;工程总承包人应由业主选定。

 (4)监理人无权选择分包人,分包人应由总承包人选择,但应经监理人确认;

 

 (5)监理单位不应承担业主对承包人的误期罚款,因为监理人不对承包人因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 (6)监理单位应在取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 (7)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不是全部按照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8)业主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相应延长;承包人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也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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