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题培训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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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题培训班讲义

第一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剖析

2008新企业所得税变化及会计核算的应对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

原税法按照独立核算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在实行了法人税制。

汇总纳税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分公司),应当由法人机构汇总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母子公司形成的集团,如银行、铁路、电信等单位由总部统一纳税。

新税法对合并纳税要做适当调整,对合并纳税审批从严掌握。

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三、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

四、收入

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更全面、更完整,主要增加:

(1)非货币性收入的概念,同时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对非货币性收入按公允价值计算;

(2)视同销售概念,将原散落在内资企业中各种文件关于视同销售的收入法律化。

五、不征税收入

(1)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于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均属于征税收入范畴。

因此,对于各地政府特别是在招商引资时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的各项税收返还,是要征税的。

六、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七、税前扣除

(一)工资薪金

税收政策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规定为计税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或实行工效挂钩

工资薪金按实列支

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应当按受益对象,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借方

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核算

应当按受益对象,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借方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税收政策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标准计提,在税前扣除

为雇员提存的三项基金,两项经费(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工会经费)允许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的其他的职工费用在工资总额的14%内,按实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在计税工资2%以内,按实列支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2.5%标准计提,在税前扣除

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福利费参照《财务通则》在管理费用中设立明细科目,直接列支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通过“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

也可以三项经费都在管理费用中设立明细科目,直接列支

三项经费,税法由按比例计提改为按实列支,年末应根据计税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应付福利费的余额处理可能有3种方案:

1)冲回增加本年利润

2)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

3)结转为税后利润

第1种和第3种的可能性较小,多数会参照财企[2007]48号文,采用第2种方法。

尚有待于新文件来明确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企业因此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三项经费,税法由按比例计提改为按实列支,年末应根据计税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应付福利费政策的调整

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A)对个别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医药费统筹使用管理制度。

职工医药费可暂在职工工资总额6%的比例以内,据实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因职工治疗重大疾病或者实施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导致职工医药费突破规定比例的部分,可再在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以内,据实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B)原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属于福利机构人员工资性质的,直接列作成本(费用);其他区别资本性和收益性支出分别处理

C)原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交通费补贴、独生子女费、职工食堂补贴、职工误餐补贴、职工困难补助、探亲假路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其他支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按照内部授权制度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税收政策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不同行业分别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8%、25%和全额在税前扣除

业务宣传费不分行业全部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无规定

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原企业所得税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必须分开核算

新企业所得税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虑的,企业在设立会计科目时,也应将两项支出合并为“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进行核算

同左

(四)坏账准备金

税收政策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只有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被特别允许

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

商品流通企业按年内库存商品余额的5‰以内差额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按实扣除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

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备抵法企业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算,也可以取消备抵法,改为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

税法不允许扣除减值准备,对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年末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同左

(五)固定资产

税收政策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分为20年、10年、5年三档,缺少4年、3年两档折旧年限

分为20年、10年、5年三档,缺少4年、3年两档折旧年限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5%

10%

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核算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仍然强调年限超过1年和价值较高这两个特征,企业仍然可以参考2000元的标准

根据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核算

准则和税法对固定资产定义的规定是一致的,取消了金额的定义

企业可以参考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中对低值易耗品的定义,确认固定定产

低值易耗品为:

1)使用年限一年以下的生产经营资料

2)使用年限二年以下非生产经营资料

3)使用年限二年以上并且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资料

不符合低值易耗品条件的工具、家具也属于固定资产

根据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六)长期待摊费用

税收政策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长期持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5年

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现在定义为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未达到标准的支出作为费用处理。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大修理费用先计提的企业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但预提费用不得跨年,余额年末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与税法同步,最好是发生修理费用后,判断是否是大修理费用,决定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长期待摊?

对于条例所举情况之外的固定资产改造,应该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新准则的会计科目取消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确实需要使用这两个科目,也可以增加该科目

核算同左

(七)业务招待费

税收政策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00万以内的5‰,1500万以外的3‰

全年销货净额1500万以内的5‰,1500万以外的3‰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500万以内的10‰,500万以外的5‰

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通过“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

对于习惯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以及其他会计科目的企业注意!

业务招待费属于肯定纳税调整支出,因为归集不完整,即造成偷税的结果

核算同左

(八)公益捐赠

税收政策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全额扣除

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限额比例为10%

其他捐赠金融保险企业限额比例为1.5%、其他企业限额比例为3%

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可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

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

核算同左

八、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优惠范围由外资扩大到内资。

(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見《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综合利用由免税改为减计收入;购买环保、节能设备的优惠,替代1998年开始的国产固定资产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4)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扩大了免税范围,由30万到500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6)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不搞终身制,不限定企业经营地点。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

十、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由外资扩大到内资,是反避税条款。

特别纳税调整追溯时限为10年,需要补征税款,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对于偷税的追溯时间无限制,需要补征税款,并处以罚款和滞纳金(万分之五滞纳金相当于18%的年利率)

第二部分:

现阶段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过渡及相关政策

1、财政部颁新规规范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问题

29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针对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

  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

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

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

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

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

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

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

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

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

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

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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