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讲课讲稿.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379500 上传时间:2023-02-28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1.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讲课讲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讲课讲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讲课讲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讲课讲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讲课讲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讲课讲稿.docx

《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讲课讲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讲课讲稿.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讲课讲稿.docx

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讲课讲稿

五桂山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

和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深化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和村级统一核算改革意见》(中府[2012]7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府[2018]28号)以及《中山市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加强我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股份合作组织”)适用本意见,股东的权益包括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脱离股权份额独立存在或流转。

(二)股权继承是指股份合作组织的股份持有者去世,其名下股份按《继承法》的规定,由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承的活动;股权流转是指股份持有者通过转让、赠与等方式处分其名下股份的活动。

(三)“一般股东”是指在股份合作组织内,按其持股份额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股份合作组织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份持有者。

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时,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登记为股份合作组织的一般股东。

本意见实施前,经股份合作组织同意,通过继承、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一般股东。

(4)“流转股东”是指在股份合作组织内,按其持股份额只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股份合作组织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份持有者。

本意见实施前,通过继承、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所属股份合作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登记为流转股东。

对于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且户籍已迁出本地,或已取得港澳台居民居留权,或者已定居国(境)外且取得外国国籍的,不能履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一般股东,一般转为流转股东。

(5)股份继承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等法定的顺序进行。

(六)股份受赠人(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赠与人(转让人)同属一个股份合作组织的成员;

2、赠与人(转让人)所在的股份合作组织集体。

(七)五保户去世后其股权原则上由股份合作组织收回,不能继承和流转,股份合作组织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股东身份确定原则

(一)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股权的,股东身份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被继承人是一般股东的,继承后,继承人是一人的,登记为一般股东;继承人是多人的,继承后,由继承人协商在非一般股东继承人中确定一人登记为一般股东,其余非一般股东继承人登记为流转股东;

2、被继承人是流转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前已是一般股东的,继承后其一般股东身份保持不变;继承人在继承前不是一般股东的,继承后均登记为流转股东。

(二)通过赠与、转让的方式获得股权的,股东身份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赠与人(转让人)是一般股东的,赠与(转让)后,受赠人(受让人)是一人的,登记为一般股东;受赠人(受让人)是多人的,由赠与人(转让人)在非一般股东受赠人(受让人)中确定一人登记为一般股东,其余非一般股东受赠人(受让人)登记为流转股东。

2、赠与人(转让人)是流转股东的,受赠人(受让人)在受赠(受让)前已是一般股东,受赠(受让)后其一般股东身份不变;受赠人(受让人)在受赠(受让)在受赠(受让)前不是一般股东的,受赠(受让)后均登记为流转股东。

3、股份的赠与(转让)须一次性全额赠与(转让),赠与(转让)后,原股东的资格予以注销。

三、股权继承和流转的办理程序

(一)股权继承办理程序

1、继承人应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组织提出办理申请。

本意见实施前,已故股东的股份未办理继承的,继承人应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组织申请办理。

不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组织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为止。

2、办理继承手续时,由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理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前往股份合作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1)涉及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同一个股份的,须同时向股份合作组织提交一致同意其中某一继承人登记为一般股东的书面协议;涉及多个继承人但部分继承人决定放弃股份继承权利的,还须同时提供该部分继承人自愿放弃股份继承的声明书。

(2)多个继承人之间产生继承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须经法定程序确定后,继承人持相关裁判文书,向股份合作组织申请办理继承手续。

(3)继承人可自愿书面声明放弃登记为一般股东的权利,转登记为流转股东,但日后不得再变更为一般股东。

(4)股份继承是否需要办理有关公证手续,股份合作组织应当向继承人提示,由相关继承人共同决定。

3、股份合作组织理事会对继承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股份合作组织公开栏专项公示10日。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由理事会按相关程序办理股份继承手续,根据股东权益发放股权证,登记或变更其股权(份)信息,同时注销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公示期内相关继承人提出异议或股份合作组织查证确有争议的,暂停办理股份继承手续,该股份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组织代管,直至相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股份继承方法。

4、被继承人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在代管期间遇到股份合作制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前往村委会办理,由村委会审核、公示后发放。

5、无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确定继承人的,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年后其股份收归股份合作组织集体,由股份合作组织理事会专项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原股东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6、股份继承人自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股份合作组织股东,根据股份合作组织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股权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继承手续、管理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股权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继承手续、管理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后由股份合作组织代理。

(二)股权赠与、转让办理程序

1、现阶段,股权只限于所属股份合作组织内部流转。

2、夫妻一方赠与(转让)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婚后获得的股份,须征得配偶的书面同意。

3、办理股份赠与(转让)手续,由赠与(转让)双方共同向股份合作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赠与(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

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赠与人(转让人)、受赠人(受让人)、赠与(转让)缘由、赠与(转让)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格等内容。

4、涉及多个受赠人(受让人)的,须同时向股份合作组织提交一致同意其中某一受赠人(受让人)登记为一般股东的书面协议。

赠与(转让)股份是否需要办理有关公证手续,股份合作组织应当向继承人提示,由赠与(转让)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

5、理事会对赠与(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股份合作组织公开栏专项公示10日。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由理事会向受赠人(受让人)发放股权证,变更并登记其相关股权(份)信息,同时注销赠与人(转让人)的股东资格及股份数。

股份合作组织是受赠人(受让人)的,须专项公示10日,公示届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由理事会办理赠与(转让)手续后,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6、受赠人(受让人)自赠与(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股份合作组织股东,根据组织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份不得赠与或转让。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受让)股权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办理流转手续、管理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赠(受让)股权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办理流转手续、管理股权益、履行股东义务,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后由股份合作组织代理。

四、其他事宜

1、为便于办理股权继承和流转,股份合作组织可根据实际,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统一同时扩大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份数,即将股东各自所持的股份统一同时乘以一个倍数,该倍数可由股份合作组织按实际需要确定,建议选择10的倍数。

2、为防止股份过分集中,股份合作组织的任何一个股东,其通过受赠、受让方式累计取得股份比例上限(股东通过继承方式累计取得股份比例达到此上限时,原则上不再享有受赠、受让权),须由股份合作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决定。

建议个人股东通过受赠、转让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股份合作组织总股份分数的1%;整个家庭(三代以内)的股东通过受赠、转让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股份合作组织总股份数的5%。

3、股份合作组织应根据股东权益的不同在股权证里注明清楚股东属性差别,并造册登记、留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股权证是股东享受相应权利的凭证,应列明股东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股份份额、发放日期等,并加盖股份合作组织公章。

存在股东资格争议的人员,股份合作组织应另行造册登记,待明确其资格情况后按本意见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4、股份合作组织、村委会代管股东资产处置分配或收益分配的,应登记造册,列明股东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涉及款项、代管缘由及发生日期,具体经办人应加盖私章或签名确认。

5、股份流转涉及的申请书、协议书、公证书、注销的股权证等原始资料及相关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份合作组织应一宗一档,妥善保管,且长期存档。

6、股权的继承和流转办法及具体办理程序,必须由股份合作组织依照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后纳入组织章程加以明确,并报区农社局备案。

7、在本意见实施前,经股份合作组织同意,已办理股份继承、转让、赠与手续的,应予以承认。

股份合作组织原股份流转办法与本意见不符且显失公平的,由股份合作组织参照本指引作出调整。

8、股份合作组织在完善股权继承和流转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在民主表决通过的前提下,按一定的资格范围(比如股权固化后出生的直系亲属、婚姻关系迁入本组织生活而没有股权的),采取购买入股(募集股)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度。

9、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于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桂山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

2018年8月3日

附件:

1.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公证继承审批过户登记表

2.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法定继承审批过户登记表

3.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继承协议书

4.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转让审批过户登记表

5.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转让协议书

6.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赠与审批过户登记表

7.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赠与协议书

8.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转让(赠与)配偶意见书

9.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受让人(受赠人)身份条件证明材料

 

附件一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公证继承审批过户登记表

(被继承人办理了遗嘱公证的适用此表)

编号:

五桂山XX村XX社[20XX]第X号

所在股份经济组织名称

被继承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股权证号码

死亡日期(附死亡

证明复印件)

家属电话

被继承的股数

申请继承

股权人

姓名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户口所在地

及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

申请继承的股数

继承股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受领遗产公证书》关于被继承人股权的处置方案,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在所在股份经济组织的股权。

(附受领遗产公证书复印件)

申请继承股权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股份

经济组织

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村(居)委会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办理事项

年月日经申请继承股权人同意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审核受领遗产公证书正件,归档复印件)

申请继承股权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注:

1.本表一式三份,经济组织、村(居)委会、申请继承股权人各存档

一份。

2.审批后,在村(居)公布栏公示10日。

附件二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法定继承审批过户登记表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适用此表)

编号:

五桂山XX村XX社[20XX]第X号

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被继

承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死亡日期(附死亡

证明复印件)

股权证号码

家属电话

被继承的股数

被继承人的法定

继承人

在生的法定继承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户籍地及户口性质

已故的法定继承人

姓名

死亡日期及地点

(附死亡证明复印件)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生前住址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股权协议

申请继承股权

姓名

申请继承的股数

放弃继

承股权

姓名

备注

同意上述股权继承方案。

全部在生法定继承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股份经济组织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村(居)委会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办理事项

年月日经全部在生法定继承人同意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全部在生法定继承人(现场签名):

经办人(签名):

注:

1.本表一式三份,经济组织、村(居)委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各存档一份。

2.审批后,在村(居)公布栏公示10日。

附件三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继承协议书

(无遗嘱)

被继承股权户(股权证号码:

,股权户户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有社股份股,于年月日户内最后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

在社,该股权户享有继承权的有:

A股权户(股权户户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

)B股权户(股权户户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

)……上述有继承权的股权户对被继承股权户的股份达成如下继承协议:

1、A股权户继承股股份;

2、B股权户继承股股份;

3、

A股权户户内继承权人签名(指模):

B股权户户内继承权人签名(指模):

年月日

附件四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转让审批过户登记表

编号:

五桂山XX村XX社[20XX]第X号

所在股份经济组织名称

出让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股权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附复印件)

股权证号码

联系电话

股权转让情况及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原股数

出让

股数

出让后总股数

受让方原股数

受让

股数

受让后总股数

股份转让价格

出让方与受让方自愿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所在股份经济组织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村(居)委会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办理

事项

年月日经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转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经办人(签名):

注:

1.本表一式四份,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出让方、受让方各存

档一份。

2.审批后,在村(居)公布栏公示10日。

附件五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转让协议书

编号:

五桂山XX村XX社[20XX]第X号

甲方(出让方):

股权户户代表姓名为的股权户

股权户户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股权户户代表姓名为的股权户

股权户户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社章程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现就中山市五桂山社的股份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原持有社股份股,股权证号:

(附件1)。

甲方自愿将股出让给乙方,出让价格为:

人民币大写:

圆(¥),转让后甲方持有股份股。

二、乙方原持有社股权股,股权证号:

(附件2)。

乙方愿意按照上述转让价格受让股份,受让后乙方持有股份股。

三、甲方向乙方保证所出让的股份拥有按章程转让的处分权,不存在第三方的请求权,没有任何股份担保、质押,不涉及争议及诉讼。

四、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或日内)将全部股份出让金人民币万仟佰拾圆角分(¥)支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据。

甲方应在日内协助乙方共同到社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过户)。

5、本协议由双方签名后生效,在办妥股份转让变更登记(股权过户)手续前,若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万仟佰拾圆角分(¥)。

六、从股份转让变更登记(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转让股份按章程规定的收益权及处分权等权利一并转移给乙方,甲方不再享有该股份按章程规定的收益权及处分权等权利。

七、在履行本协议过程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作为申请凭证,在办理股份出让变更手续时向社提交。

附件:

1.甲方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内页复印件

2.乙方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内页复印件

 

甲方:

(股权户户内全体成员签名、指模)乙方:

(股权户户内全体成员签名、指模)

日期:

日期:

 

附件六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赠与审批过户登记表

编号:

五桂山XX村XX社[20XX]第X号

所在股份经济组织名称

赠与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股权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赠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附复印件)

股权证号码

联系电话

股权赠与情况及股权赠与协议

赠与方原股数

赠与

股数

赠与后股数

受赠方原股数

受赠

股数

受赠后

总股数

赠与方与受赠方自愿达成股权赠与协议

赠与方(签名):

受赠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所在股份经济组织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村(居)委会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办理

事项

年月日经赠与方与受赠方同意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赠与方(签名):

受赠方(签名):

经办人(签名):

注:

1.本表一式四份,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赠与方、受赠方各存

档一份。

2.审批后,在村(居)公布栏公示10日。

 

附件七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赠与协议书

编号:

五桂山XX村(居)XX社[20XX]第X号

甲方(赠与方):

股权户户代表姓名为的股权户

股权户户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方):

股权户户代表姓名为的股权户

股权户户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社章程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现就社的股份赠与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原持有社股份股,股权证号:

(附件1)。

甲方自愿将股无偿赠与给乙方,赠予后甲方持有股份股。

二、乙方原持有社股份股,股权证号:

(附件2)。

乙方愿意受赠上述股份,受赠后乙方持有股份股。

三、从股份赠与变更登记(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赠与股份按章程规定的收益权及处分权等权利一并转移给乙方,甲方不再享有该股份按章程规定的收益权及处分权等权利。

四、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作为申请凭证,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社提交。

附件:

1.甲方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内页复印件

2.乙方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内页复印件

 

甲方:

(股权户户内全体成员签名、指纹)乙方:

(股权户户内全体成员签名、指纹)

日期:

日期:

附件八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转让

(赠与)配偶意见书

本人李××(身份证号码:

××××××)与何××(身份证号码:

××××××)是夫妻关系,本人同意何××将其所拥有的南海区×××镇(街)××村(居)×××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股转让(赠与)给张××(身份证号码:

××××××)。

 

              (签名、指纹)

       

               年  月  日

附: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九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

受让人(受赠人)身份条件证明材料

根据《》(注:

按最新政策文件填列)及××镇(街)××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所规定,股份出让(赠与)的受让人(受赠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让人(赠与人)所属的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成员户

(2)出让人(赠与人)所属的股份合作经济社。

现股份受让人(受赠人)×××(身份证号码:

×××××××××)符合上述第 点,与出让人(赠与人)系。

 

       证明人:

(签名、指纹)

              

年  月  日

附:

1.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人(受赠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出让人(赠与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