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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宣传行为

论虚假宣传行为

摘 要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效劳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致使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老实信誉原那么,违背公认的商业原那么,是一种严峻的不合法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这确实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样广告宣传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有关商品或效劳方面的信息,集中体此刻对商品或效劳的特点、商品的地位、价钱、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他情形,虚假广告内容与一样广告一样普遍,能够涉及商品(或效劳)的各类情形。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效劳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致使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老实信誉原那么,违背公认的商业准那么,是一种严峻的不合法竞争行为。

一、虚假宣传的形式

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这确实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1994年发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效劳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必然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效劳的商业广告。

其它方式是指广告之外的方式,其他方式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

一样广告宣传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有关商品或效劳方面的信息,集中体此刻对商品或效劳的特点、商品的产地、价钱、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形,虚假广告内容与一样广告一样普遍,能够涉及有关商品(或效劳)的各类状况,虚假广告常常涉及的内容有:

一、商品的特点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和其它特性,讹诈广告常常把商品的特点大加美化,夸大商品的效能,通过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任。

二、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第一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类原料的比例。

如是同一种原料组成的,看是天然的仍是人造的等等。

虚假广告采纳的手法多种多样,比如,商品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广告便以天然原料来招来顾客,有时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广告却故意加上一个美名来掩盖低档原料。

3、商品的来源作为广告内容之一,主若是从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效劳)的出处,它关于驰誉商品尤其重要,依照广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

凡是以明确表示一个特定地理概念的广告称之为直接产地广告。

若是广告里没有明确表示一个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费者通过其他特点,仍然能够明白有关商品的产地,这种广告即称为间接产地广告。

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都关系到商品的声誉,因此不合法竞争者常常拿冒充优质商品产地做广告诈欺消费者,有些劣质商品虽没有冒充他人的商标而不受商标法的禁止,但却冒充名牌商品的产地来迷惑消费者,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反不合法竞争法来禁止这种讹诈行为。

由此可知,反不合法竞争法能够起到的作用有时商标法是无法代替的。

4、商品的价钱在广告中任意变换,借以招来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其花腔可谓难以捉摸,为了吸引顾客,竞争者通过广告把商品(或效劳)宣传得十全十美,但他们不标价钱,不肯把令人一辈子畏的价钱(或收费)暴露出来,他们即便在广告中标上价钱,也往往标上“引诱价钱”罢了,这种引诱价钱形式很多。

比如,表面上通告降价,但事实上价钱未变或略有降低,有的广告以降低价钱来招来顾客,但实际商品的次要部份降了一些,重要部份未降低,乃至比原先还要高。

五、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

例如,在广告中给商店冠以“百年老店”的称号,但实际只有数十年历史。

只有几个人开设的合股企业,仅有几辆小汽车经营出租业,在营业广告上自称出租公司,规模甚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股企业却以“公司”或“集团”向消费者宣告,若是“商场”和“中心”之类名称不符合实际规模,那么这种广告无疑是讹诈广告,讹诈广告除会涉及上述商品(或效劳)特点、原料来源和价钱等之外,还会涉及有关营业活动的全数情形,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品级。

企业及企业领导的经营状况,这些都能够作为广告所涉及的内容,讹诈广告往往将这些情形大力夸张,以蒙骗顾客,还有虚假的还本销售,谎称免费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三、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点

一、宣传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在现代社会对商品和效劳进行宣传是最一般的营销战略。

通过宣传,一方面使消费者迅捷地了解有关商品或效劳的信息,并依此做出是不是购买的判定。

另一方面能够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在生产经营中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若是经营者向社会提供虚假信息,必然会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虚假宣传的性质是不合法竞争,竞争是市场的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决定市场主体命运的重要因素,合法的竞争是通过不断改良技术,降低本钱,开发新产品、新市场等方式实现的,合法的竞争要求每一个竞争参与者都必需依照符合市场规那么的,以老实守信的原那么行事,偏离了这些原那么和规那么,必然走向不合法竞争,经营者在宣传产品方面进行不合法竞争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随着科技的现代化,生产工艺日趋复杂,产品的种类纷繁多样,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等不可能有足够的知识,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来依托广告、商品上的标注等,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信息,会使消费者做犯错误的判定,在既定的市场容量的前提下,依托虚假信息博得的竞争优势或获取利润,必将会使其他竞争者的态势减弱或减少,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3、虚假宣传的直同意害者是消费者或同业竞争者,因消费者充分相信虚假广告的内容并依照广告实施购买行为,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广告的形式有多种,比较广告或贬低广告可能被利用进行虚假宣传,比较广告与贬低广告影射的主体是同业竞争者,固然,比较广告与虚假广告是有区别的,比较广告只会符合真实性和限制性并遵循合法竞争的原那么,确实是合法广告,比较广告或贬低广告,若是显现以下情形之一,那么与虚假广告融合,以自己商品或效劳的优势与竞争对手商品或效劳的相关短处相较,不说明比较内容只表现结果,违抗事实,片面扩大,无依照引用最高级形容词,对照性、诋毁,发布这些广告均采纳不合法竞争手腕,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不合法竞争行为。

1998年3月,某商贸在其筹备拟定6月开张营业的百脑汇资讯广场的招商广告活动中,在穿行于北京中关村地域的三趟公交汽车302路、332路、320路车体上悬挂广告牌,用夺目的字体宣称:

“此刻买电脑,马上后悔”、“NOVA百脑汇资讯广场5月惊喜价!

”这一广告宣传引发中关村众多电脑商家的强烈反映,十五家电脑经销商联手指控该商贸,称“百脑汇”的宣传是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吸引消费者去“百脑汇”买电脑,而不是对电脑行情纵向比较,在本案中,被告利用与客观事实相悖的虚假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从而使原告的消费群体在购买决策上产生困惑,乃至产生对非被告商品的排斥心理,组成不合法竞争。

4、虚假宣传是通过广告或其他形式实现的,广告的大体功能是传递信息,同时广告传递的信息不同于一样的商品信息,它带有劝诱性,诱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接近其推销的目标,通过广告宣传,能够引发人们注意,引发人们的爱好,令人们处于潜在状态的需求被唤醒来形成显现的需求,因此,广告还有诱导和说服的功能,为了追求诱导和说服的成效,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就可能采纳夸大宣传的方式发放信息,讹诈消费者,如此就形成了虚假宣传广告,固然,虚假宣传还能够其他媒体形式进行,比如文学形式等。

四、虚假宣传广告认定的条件

虚假宣传广告必需有表示商品性质的广告说明,广告说明必需与商品(或效劳)的实际状况不符,而且必需能够举证,虚假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显现的,广告是说明商品或效劳性质的商业工具。

我国的广告法标准的是商业广告,依照《广告法》第二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效劳提供者承担的费用,通过必然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效劳的商业广告。

”在广告中能够用文字来讲明商品的有关情形,也能够用图画或其他形式来表示,各类形式的广告说明事实上说明的是经营者的一种主张,它是向消费者介绍能够查验的商品(或效劳)的信息,通过查验的信息的正确性与否决定广告的合法性,一些通过夸张的手法使消费者只产生正面的印象,而反面含义被掩盖的广告就有虚假广告的嫌疑。

例如,有的广告词把某种产品说成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惟一最正确商品,这属于独占广告,违背《广告法》第七第第3款规定的“不得利用最高级最正确等用语”。

广告法严格要求,广告说明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白,广告说明应当于商品或效劳的内容相一致,虚假广告的判定标准之一确实是看二者是不是一致,若是体会证明广告说明与商品(或效劳)的实际情形不符,就能够够将该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

例如,在发布商品广告中,宣称“本商场所有某某类商品XX元起价”。

可是若是消费者实际去购买商品时,被告知如此的商品已经售完(通常称诱饵广告),广告说明与商品实际不符合的情形有:

(1)广告说明中的商品实际不能出售。

(2)广告说明中的商品仅仅限于少数几件,即限量供给而未言明。

(3)有必然的销售期限而未言明,例如,早9点至9点半销售。

证明广告说明与事实不符时,必需有充分的证据,有些广告有明显的不实或违法的地方。

例如,广告词带有“最好”“最正确”等字样,而有些广告说明那么不能通过直观判定出来。

例如,疑心广告说明的内容会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保证,这种保证是不是科学,那么需要通过鉴定,在一样情形下应由请求停止侵害或损害补偿的起诉人举证,固然,也有些广告说明的真实性,以上述方式仍无法判明或对广告涉及的技术问题不了解,消费者能够认定上虚假广告的请求,或损害补偿的请求,在抗辩进程中由经营者提出反证。

依照上述要件认定被诉广告为虚假广告后,并非要求弄清该广告是不是事实上诈欺消费者,即便该广告没有实际诈欺消费者,也能够评定为虚假广告。

例如虚假广告仅引诱消费者或阻碍消费者的选择自由,而实际消费者并未被骗被骗,那么该讹诈广告也得禁止。

五、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

“经营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能够依照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治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背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效劳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治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布更正排除阻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10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某百货供给站委托某广告公司策划广告,推销自己经销的洗衣粉,以后又联系了某报社刊登,广告上写着:

‘百货供给站向全省用房推荐利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利用后为你省钱、省力、节水、节电一半以上’”

本案涉及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合法竞争的违法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通过广告、影视、图书、信件、传单等手腕,公布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散布关于同业竞争者的生产、经营、效劳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百货供给站宣传自己经销的商品并无不妥,但其夸大性广告语言,容易使消费者信以为真,此广告直接阻碍了它的销量,另外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不真实,领导作用为代理、发布,致使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效劳,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本案中,广告公司和报社未能尽上述义务,故应与百货站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主观上,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心理状态,即明白或应当明白经营者要求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仍然为之,如何判定广告的内容具有虚假宣传性质,会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

判定的标准,应依照同意广告的人的明白得,而不是依照广告制作者或发布的明白得,一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同意效劳时,缺乏认真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一般注意所取得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故应当以一样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一样购买人又什么缘故样的人,不同的人,因其所受教育程度不同、职业不同、社会体会不一样对同一项事物的明白得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会使消费者中的少部份人产生误解,就应当判度其广告为虚假广告。

客观上,广告经营者实施了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若是广告使得对象中相当部份人产生误解,该广告就视为已经令人产生误解,因此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明白得,是以消费者的视角去关注的,而且,即便只是少数消费者,也是足以决定广告的性质。

 

参考文献:

《反不合法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孔祥俊 法律出版社

《竞争法学》 孙 虹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证据学》樊崇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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