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书和公证书区别.docx
《见证书和公证书区别.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见证书和公证书区别.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见证书和公证书区别
见证书和公证书区别
篇一:
律师见证书后还可以公证吗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证
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通过公证行为形成的公证文书成为特殊的书证,具
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甚至在债权明确的特定情况下,还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律师见证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
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在诉讼中须依法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从制度上
看,我国公证业务有着18年的立法实践,而律师见证在我国只有个别几个地区有地方性部门
规章加以规范,最近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对于律师见证业务更是只字不提。
从具体范围
上看,我国对于相关重要经济生活比较紧密的一些事项必须进行公证,但是公证业务和见证
业务还是有重合区域,就是在这个重合区域,做出选择,是公证好还是律师见证好?
相比公证,我国的律师见证业务存在着制度上的缺憾,而就是这个缺憾,却成了律师见
证业务的一个优势,律师见证无法可依,从而就不受法定程序束缚,律师见证采取什么样的
程序进行,见证什么内容,这个自由度是相当大的。
就拿合同见证来说,有的就仅见证双方是当着
律师的面签订合同的,仅是双方签字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见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
实性。
如此,律师见证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签章,
要想否认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难度也很大,也极易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个别律
师未尽勤勉尽责,谨慎审查义务,甚至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规避应尽执业责任和义务;也有个
别的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者与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谋取见证不当利益,
甚至诈骗另一方的见证费和定金等财物,这种现象往往被指称是以法律的名义行骗,也使得
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蒙羞。
篇二:
公证与律师见证区别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
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
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
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
准。
第二、就服务质量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服务一般优于公证遗嘱服务公证需要拿着起草
好的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处没有起草遗嘱的业务和功能。
律师见证则无需事先写好遗嘱,律
师可以凭其专业和经验帮当事人起草遗嘱,能有效避免歧义和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并提供
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就费用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收费一般高于公证遗嘱的收费,这主要是由律师事
务所律师服务质量,法律专业化服务高于公证服务质量决定的。
第四,就延伸服务来讲,
公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单一,律师见证遗嘱的延伸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比如遗产
的筹划、遗嘱的执行等。
第五,就遗嘱的撤销或者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采取单一公证的形式撤销,而律师见
证遗嘱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遗嘱形式。
也就是说,律师见证遗嘱更方便遗嘱人的反悔。
客户可
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随时进行修改和终止保存、索回资料权利。
第六、后续义务:
律师见证后,律师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发生的时候公开遗嘱,
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公证遗嘱则无此
服务。
另外,律师还可以遗嘱、遗赠管理服务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
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关系、人身关系资料、
委托人dna活体样本等进行保存、保管。
为确保遗嘱文件的安全保密,上述业务的开展采取遗嘱档案签封并与银行保管箱业务的
衔接,实行本所和客户双授权启锁制度(国家司法机关裁定调取除外)。
篇三:
公证和见证的
区别
公证和见证的区别?
发表时间:
20XX年06月11日19时14分?
阅读次数:
2547简要描述: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
个问题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答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
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
找到依据。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答
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
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公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XX年颁布)规定如下: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
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
的证明机构。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
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
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
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
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
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公证是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2、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证明机构;3、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是由法律法
规规定的;4、可公证的事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5、申请办理公证要
向特定的公证机构提出;6、经公证的事项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7、公证机构及其公证
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来看看我国有关律师见证的相关规定。
实际上,笔者查阅了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现与律师见证有关的规定。
最后只找
到了上海市司法局1989年3月13日印发的《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这只
是个规范性文件,连规章都算不上。
《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包括法人、公民下同)的委托,对一定范围的民事
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
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增强履约
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
第四条见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见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
的依据。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见证的内容发生争议,在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仲裁、诉讼时,见
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条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章程、协议的见证;
(二)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见证;
(三)财产继承、赠与、分割、转让的见证;
(四)遗嘱与执行遗嘱的见证;
(五)招标、投标、开标、拍卖的见证;
(六)文件原本同副本、译本、影印件是否相符的见证;
(七)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公安机关处理或人民法院裁决的事项,律师事务所
和律师应当说服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差错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负相
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
律师见证是律师的证明活动;2、律师见证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存在;3、律师见证的事项是
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4、律师证明的是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律师见
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既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又可以在调
解、仲裁、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
比较公证和律师见证各自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区别所在:
1、行为的主体不同,
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
2、行为的依据不同,
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二者缺一不可),而后者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双方的自愿(二者
缺一不可);
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的范围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后者适用的范围没有法
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都是可以见证的。
4、效力不同,
尽管两者都是起证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证明效力比后者强。
当然公证和律师见证也有共同点,如都是起证明作用的,无论是公证书还是律师见证书
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或见证错误给当事人带来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公证和律师见证有
各自的长处和短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案件性质的不同而选择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篇四:
律师见证书的效力及律师见证书的书写律师见证书的效力及律师见证书的书写律师见证及律师见证书的书写,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因为双方当
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
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律师见证的效力
1.约束效力:
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
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
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
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因
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的范围
1.律师见证的主要是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
为。
它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等。
例如,遗嘱、
声明、契约、合同、买卖赠与等。
但是,对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如出生、死亡、
结婚、学历和经历等同样涉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则不属于律师见证的范围。
这些**的发生,一般是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确认,而律师
在这些法律**发生时,一般也难亲身所见,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都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而不属于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2.律师见证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之外的法律行为我国公证原实行自愿原则,但近
年来,由于国家调整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的需要,不少行政法规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
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故我国公证也由自愿公证原则,改为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如国务院明确规定收养子女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这些强制性规定,使公证成为该法律行
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行为主体必须履行。
在这个范围之内,律师见证是无效力的,即使当事
人请求律师见证,律师也应告知当事人履行公证程序。
律师见证的程序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律师应请当事
人首先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的事项,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
律师对委托见证的当事人应认真接待,并作笔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审
查见证是否属于见证范围。
符合见证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申请见证的事项;合同双方的责任;申请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及支付方式;合同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对不符合律师见证条件或不属于律师见证
范围,以及见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则不予见证,律师事务所应作出不予见证的书面说明送交委托人。
2.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地进行审查分析。
这是见证真
实性、合法性的保障,是见证的必经程序。
审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
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应让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
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律师还应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
资格。
3.见证。
见证行为发生时,见证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证明它们的真实性、
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
必须亲临现场,目睹该项法律行为的完成。
律师见证仅是就其亲自经历某一**过程中的所见
所闻进行客观的证明,不需要进行分析研究、判断推理。
因此,律师见证时,必须尊重客观
事实,防止个人主观臆断。
4.出具见证意见。
对经律师见证,见证事项真实、合法,律师应在委托见证合同约定的
期限内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当在见证书上签名,律师事务所应在见证书上盖章。
律师见证书的书写
律师见证书是律师开展见证业务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其内容结构主要由首部、正文、尾
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文书编号、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等。
标题。
应当写明“律师见证书”。
文书编号。
文书编号应当写在标题的右下方,按年度、律师事务所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
如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委托见证人是公民的,应当写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职业及住址等身份情况;如果委托见证人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写出单位全称和所在
地址,并另起一行,写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正文这是见证书的主体部分,可依次写清见证事项、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
据等四项内容。
见证事项,是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要求律师见证,相当于行政公文中的“事由”,要写得
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如“委托律师就《遗嘱》进行见证”。
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至如何办理见证的全过程,为确认见证书具有真实性、合
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
见证结论,这一部分是见证书的核心部分,指律师对有关见证事项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
后,作出的结论。
见证结论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结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
如某
一自书遗嘱的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与法律依据合并在一起写的,具体叙述如下:
“兹证明
鲁xx在书写自书遗嘱时神志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该遗嘱是由鲁xx
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遗嘱内容出于鲁xx本人的真实意思,符合《继承法》
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违反其他政策、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了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3.结尾应在右下方按序分行写出律师事务所的全称,由两名见证律师签名盖章,并在
见证书的年、月、日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篇五:
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书附: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
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
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篇二:
律师公证和公证处公证有什么区别
律师公证和公证处公证有什么区别
前些天有朋友买房子,去办证的时候,开发商说房子有抵押,要办证的话必须要有律师见证,小周的朋友没遇到过这种事情,一头雾水,向小周询问这律师公证是什么?
和我们熟知的公证处公证是一样的吗?
在这小周要很负责任的和大家说,律师公证和公证处公证可不是一回事。
“律师见证”可是由来已久,究根这起源,那要话说到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
那时候罗马人中已经有一种经奴隶主授权、专为办理其主人法律文书的奴隶,称为“诺达里”,其意有“书写人”的意思,这个是律师见证的起源。
所以从“诺达里”到“律师见证”说的就是这“律师见证”的发展演变。
那么,“律师见证”这件事在我国从何时兴起的?
有什么作用?
是不是生来就是砸公证处场子的?
或者说,“律师见证”能给老百姓带来什么切身利益?
我们继续向下看。
律师见证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区别
说到律师见证,有些人认为就是律师做的公证,其实不然,律师见证和公证机关的区别很大,律师见证的证据效力没有公证处公证的效力高,但是律师见证灵活快捷,这是传统的公证无法提供的。
例如:
临终遗嘱,可能选择律师见证较之公证更便捷。
“律师见证”可省去公证从申请->受理->审查->出证的复杂程序。
律师见证在英、美国家比较得到认可。
在我国,律师见证是什么
在我国,律师见证是近年来开展的一项新的非诉讼专项律师业务,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哪些事儿可以找律师见证呢?
律师见证的过程
1、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首先提交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的事项,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
然后律师会审查当事人所委托的事项是否属于见证范围。
符合见证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委托见证合同,不是律师本人签订。
2、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将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地进行审查分析。
这是见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也是见证的必经程序。
审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会让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律师还将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3、见证
见证行为发生时,见证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证明它们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的律师还会对见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律师见证”比“公证”的优势
1、收取费用的方式不同,律师见证的收费具有随意性,由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取,而公证收费是按国家的标准收取。
2、律师见证的关联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
律师见证既可以是对简单协议文本的见证,也可以是受当事人委托对协议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和促成多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发生纠纷时,律师可以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的矛盾。
3、公证的撤销或者修改按照法定程序由公证处撤销,而律师见证的撤销或者修改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随意进行撤销或者修改。
现如今,大家在办理房屋卖卖、出国上学、遗产继承时,越来越多会碰见“律师见证”
的情况,律师见证因其程序的方便、灵活、快捷,不仅可以为大家省去很多时间,还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正所谓“律师一出马,废话不需有”。
在高速运转的社会,希望每位都能学会巧用“律师见证”,办事儿“事半功倍”!
篇三:
律师见证公证书
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
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
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
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
准。
第二、就服务质量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服务一般优于公证遗嘱服务公证需要拿着起草
好的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处没有起草遗嘱的业务和功能。
律师见证则无需事先写好遗嘱,律
师可以凭其专业和经验帮当事人起草遗嘱,能有效避免歧义和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并提供
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就费用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收费一般高于公证遗嘱的收费,这主要是由律师事
务所律师服务质量,法律专业化服务高于公证服务质量决定的。
第四,就延伸服务来讲,
公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单一,律师见证遗嘱的延伸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比如遗产
的筹划、遗嘱的执行等。
第五,就遗嘱的撤销或者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采取单一公证的形式撤销,而律师见
证遗嘱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遗嘱形式。
也就是说,律师见证遗嘱更方便遗嘱人的反悔。
客户可
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随时进行修改和终止保存、索回资料权利。
第六、后续义务:
律师见证后,律师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发生的时候公开遗嘱,
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公证遗嘱则无此
服务。
另外,律师还可以遗嘱、遗赠管理服务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
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关系、人身关系资料、
委托人dna活体样本等进行保存、保管。
为确保遗嘱文件的安全保密,上述业务的开展采取遗嘱档案签封并与银行保管箱业务的
衔接,实行本所和客户双授权启锁制度(国家司法机关裁定调取除外)。
篇二:
能公证为什么
要做律师见证
能公证为什么要做律师见证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证
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通过公证行为形成的公证文书成为特殊的书证,具
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甚至在债权明确的特定情况下,还有强制执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