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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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

二0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总则1

第一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备案1

第二节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2

第三节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抽检4

第四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广西水利建设项目预备费使用管理7

第五节广西水利经济定额解释和水利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广西水利水电经济定额解释8

第六节广西水利经济定额解释和水利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广西水利工程计价纠纷调解9

第七节发布、修订广西水利水电定额11

第八节水利评标专家库组建12

第九节对水利工程建设稽察整改的确认13

第十节水文情报预报发布15

第十一节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审定16

第十二节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收费19

第十三节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的审核转报21

第十四节水文资料汇交保管22

第十五节水文计量器具的检定23

第十六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料员、材料员执业资格证书核发24

第十七节取水许可初审26

第十八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公路隧道、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拓宽河床审批28

第十九节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初审29

第二十节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30

第二十一节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32

第二十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34

第二十三节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37

第二十四节围垦河道的审批37

第二十五节蓄水安全鉴定38

第二十六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38

第二十七节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与公告、中标通知书)备案40

第二十八节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情况书面总结材料登记备案42

第二十九节水利工程稽察专家库组建及人员管理42

第三十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发43

第三十一节江河及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44

第三十二节年度用水计划下达45

第三十三节取水许可证延续47

第三十四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49

第三十五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招标的认定50

附则52

 

广西其他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和监督其他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水行政权利,适用本规定。

第1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备案

第3条实施主体是自治区水利厅。

第4条设定依据:

1、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给予限制或者禁入。

3、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

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5、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四、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

6、《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二、建立起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

7、《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三、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

8、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496)。

9、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11〕433号)“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

第5条实施对象是指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备案的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第6条水利部、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7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几方面责任:

1、受理责任: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审查责任:

及时审查企业信息档案的公布、更新、修正信息材料。

3、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限制或者禁入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2节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

第8条实施主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第9条实施依据:

1、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

5、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6、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

第10条实施对象和范围是指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11条本行政事项权限按照以下方式划分:

1、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

第12条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

第13条实施条件:

1、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

5、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6、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

第14条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如下: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相关材料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15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或任务书等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2、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1份。

3、项目历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复印件1份。

4、项目历年稽察、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

5、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第16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几方面责任: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

水利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结论(编制的决算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3节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抽检

第17条实施主体是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18条设定依据:

1、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

5、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6、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19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范围为:

(1)设区市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桂平市、平南县、藤县)城区防洪工程(含主要支流治理工程),III级海堤工程及以上;

(2)大、中型水库(闸)工程;

(3)大型灌区(灌溉面积≥30万亩)工程,重点中型灌区(5万亩≤灌溉面积<30万亩)工程,设计流量≥5m3/s的输(引)水工程,单座装机容量≥1000kW的机电泵站工程,需要自治区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

(4)5万kW≥装机容量≥4000kW的水电站工程;

(5)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第20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包括:

(1)除自治区负责的城区防洪工程外的城区防洪工程(含主要支流治理工程),IV级海堤工程及以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2)小型水库工程;

(3)总投资≥100万元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一般中型灌区(1万亩一、自治。

第21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范围为:

(1)设区市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桂平市、平南县、藤县)城区防洪工程(含主要支流治理工程),III级海堤工程及以上;

(2)大、中型水库(闸)工程;

(3)大型灌区(灌溉面积≥30万亩)工程,重点中型灌区(5万亩≤灌溉面积<30万亩)工程,设计流量≥5m3/s的输(引)水工程,单座装机容量≥1000kW的机电泵站工程,需要自治区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

(4)5万kW≥装机容量≥4000kW的水电站工程;

(5)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第22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包括:

(1)除自治区负责的城区防洪工程外的城区防洪工程(含主要支流治理工程),IV级海堤工程及以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2)小型水库工程;

(3)总投资≥100万元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一般中型灌区(1万亩≤灌溉面积<5万亩)工程,100KW≤单座装机容量<1000KW的机电泵站工程,灌溉面积>1000亩的独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1m3/s≤设计流量<5m3/s的输(引)水工程,需要设区市协调的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

(4)4000kW>装机容量≥1000kW的水电站工程;

(5)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第23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范围为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以外的小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第2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2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26条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无;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第27条实施条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

4、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5、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28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抽检请示原件1份。

第29条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申请文件的审查标准如下: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文件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30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几方面责任: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

3、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4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广西水利建设项目预备费使用管理

第31条实施主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第32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33条实施对象和范围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预备费的项目法人。

第34条实施条件:

1、工程项目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完成;

2、工程实际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与独立费用之和超过了批复的相应概算投资之和,且超出的投资主要由设计变更、国家政策性调整、人工工资调整、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等原因造成

第35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文件(1份);

2、项目法人使用工程预备费的申请报告(1份);

3、工程项目造价对比表1份(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列至三级项目,独立费用列至二级项目);

4、备查资料(1份):

项目法人应准备以下备查资料,按照项目和资料形成时间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供审批部门必要时查阅。

(1)成因文件:

主要包括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专家论证、补充设计、施工或竣工图纸(示意图)、施工索赔等文件。

(2)审核文件:

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项目工程量和费用的审核文件、询价单(书)、新增单价计算分析表等。

(3)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书中相关内容。

第5节广西水利经济定额解释和水利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广西水利水电经济定额解释

第36条实施主体是自治区水利厅。

第37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38条实施对象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经济定额解释的法人或个人。

第39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本规定和本定额由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

第40条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无;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第41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关于发布〈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系列定额〉的通知》(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桂水基〔2007〕38号)本规定和本定额由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42条申请定额解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了加盖公章书面申请报告(函件);

(2)清晰表述需咨询的定额问题,并附上咨询当事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记录等资料。

第43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定额解释的书面报告原件1份;

2、相关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相应的造价资料、工程图纸、签证等资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如为项目实施阶段,需加附合同)等。

第44条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1、申请报告的审查标准如下: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报告保持一致。

第45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几方面责任: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施工工艺、相应的造价资料、工程图纸、签证等材料)。

3、决定责任: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6节广西水利经济定额解释和水利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广西水利工程计价纠纷调解

第46条实施主体是自治区水利厅。

第47条设定依据:

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2、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的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48条实施对象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的法人组织。

第49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50条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无;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第51条实施条件:

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审一次。

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向有关促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规定,申请调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双方协商无法确定;争议双方按合同约定办法申请调解。

第52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应阐明计价纠纷的内容、争议焦点、本方意见。

如争议各方以同一报告申请时,应同时加盖各方公章);

2、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工程图纸、施工工艺、签证、计价依据及单价分析、施工图片等)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第53条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1、申请报告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报告保持一致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3、审查方式:

实地核查。

标准如下:

(1)核查纠纷项目内容实施情况;

(2)核查纠纷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核查实际使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及施工作业时间;

(4)核查工程实施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5)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54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几方面责任: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施工工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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